新的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管理辦法,申請危險性評估資質需要探地雷達設備,是否可用其他物探設備替代?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部令第8號)對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設備要求是具體明確的,應按照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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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與從事的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其中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等設備,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桿錨索鉆機、鑿巖機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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