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2號)
索引號: | 000019713O03/2021-00089 | ||
文號: | 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2號 | 機構分類: | 法制司 |
公開日期: | 2021年09月10日 | 主題分類: | 部頒規章 |
主題詞: | 公路養護;單位資質 | 行業分類: | 路橋管理與養護 |
實施日期 | 公文類型: |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經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1年9月1日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作業,是指為保證已建公路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采取的預防或者修復作業活動,不包括公路日常養護。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許可和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
第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分為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四個序列。
路基路面、橋梁、隧道養護資質下設甲、乙兩個等級,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不分等級。
第七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是經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第八條 路基路面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路基路面(含綠化)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路基路面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類養護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注冊建造師、造價工程師、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人或者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6人,中級工不少于12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九條 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路基路面(含綠化)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類養護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3人,中級工不少于6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條 橋梁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橋梁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橋梁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大橋及以上公路橋梁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橋不少于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4人,中級工不少于8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橋梁養護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橋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大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質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十一條 橋梁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橋梁的預防養護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橋梁的修復養護工程。
申請橋梁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大橋及以上預防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中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2人,中級工不少于3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8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二條 隧道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結構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隧道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結構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長或者特長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4人,中級工不少于8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結構養護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長或者特長隧道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質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十三條 隧道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結構的預防養護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質條件隧道除外)土建結構的修復養護工程。
申請隧道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長隧道及以上土建結構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結構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2人,中級工不少于3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8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四條 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2人,中級工不少于3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15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申請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的單位具備前款第1至3項條件但不具備第4項條件的,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許可
第十五條 擬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可以申請一項或者多項公路養護作業資質。
第十六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財務報表;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及從業經歷等相關材料。
對于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內部核查等方式獲取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且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專家評審需要的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九條 注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單位擬申請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的,只需提交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和已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承諾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后30日內,按照告知承諾有關要求開展情況核查。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資質許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網上申報、審批和監管平臺;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網上監管和服務平臺。
第二十三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所取得的資質類別開展養護作業活動。
禁止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
第四章 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應當在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3個月之前,向原許可機關提交延續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許可機關接到延續申請后,應當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對作業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內,養護作業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交變更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事項,且需承繼原單位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二十八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需要更換、補辦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遺失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原許可機關指定的公開媒體和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取得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條件和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方式。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由許可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資質申請及從業過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單位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證書。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公路養護作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依法終止的;
(二)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第三十三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保持資產、技術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滿足相應資質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三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違法從事養護作業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資質證書的許可機關。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由許可機關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可以按照原許可范圍、區域從事養護作業。
本辦法實施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另行設置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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