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養護作業-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標準(2021新版)
第十四條 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2人,中級工不少于3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15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申請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的單位具備前款第1至3項條件但不具備第4項條件的,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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