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公司跨省需要到哪里備案
一般是到作業單位所在地的國土局的測管科進行備案。特殊情況需要到省測繪局備案
國家發的測繪資質證書在各省地方需要備案嗎
(1)注冊測繪工程師有用。
(2)是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共同發的證。
(3)注冊測繪工程師全國通用,各地均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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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土資源部門所屬測繪單位或設計院需要此證。
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進一步開放、完善和發展本市勘察設計市場,規范市場行為,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結合合肥地區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計委、工商、財政、物價、稅務、規劃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合肥地區勘察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部統一印制、有發證權的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專項工程設計證書》。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收費必須持有《收費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第五條 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和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均須報市建委審查。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登記備案,市建委每兩年進行一次驗資核查工作,并統一向社會公布。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格證明和所要承接項目的有關資料到市建委辦理備案及資格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承接任務。第六條 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可將部分勘察設計任務分包給其他持相應行業、級別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但雙方應簽訂分包合同;勘察設計單位可聘用非持證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從事勘察設計工作(聘用合同報市建委備案),由發包或用人單位對整個勘察設計項目的技術、質量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聘用外單位的在職人員從事勘察設計工作,須與該單位簽訂合同。第七條 合肥地區的工程項目,其勘察設計成果必須加蓋由市建委監制的“勘察設計成果專用章”,否則,視為無效成果。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擅自超越勘察設計證書規定的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方案設計階段,可不受單位資質等級限制);不得私拉其他單位在職人員從事勘察設計;不得出賣或出借資格證書、圖簽、勘察設計成果專用章。禁止無證單位或個人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第九條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不得私自收取、私分生產廠家和業主的傭金、回扣。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在完成上級核定的生產能力指標和重點建設項目、指令性勘察設計任務的前提下,可以組織本單位的職工從事業余勘察設計,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勘察設計單位超過行業主管部門核定基數的收入作為業余設計收入(實行技術經濟承包責任制單位的基數由發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業余設計收入的20%由單位統籌分配給職工個人,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業余設計收入應納入財務統一核算。
(二)各勘察設計單位提取業余設計報酬后,盈余(稅利)不得低于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技術經濟承包合同的考核基數;虧損勘察設計單位一律不得提取業余設計報酬。
(三)若發生重大勘察設計質量事故,并造成嚴重損失時,扣減該單位當年應提業余設計報酬的30%。
(四)業余設計指標申報手續由市建委每年分兩次審批,并抄送市財政、稅務、建行等部門。第十一條 凡在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與委托方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并統一使用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合同應報市建委審查備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屬外地來肥的勘察設計機構,應當按勘察設計費用的5%繳納質量保證金,該項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用不正當的經營手段招攬勘察設計任務。設計收費除中小學等特殊情況經市建委審批后可給予適當優惠外,其他項目一律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隨意壓低或提高設計費用的,其壓低或提高部分全部沒收上交市財政,由責任方承擔后果。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擇優選取勘察設計單位。
(一)收費標準屬于特級、一級的民用建筑;
(二)新開發區的小區和5公頃(含5公頃)以上的舊城改造片;
(三)城市主干道、大型橋梁、主體交叉橋、地下鐵道、隧道工程、大型供水、排水工程及其他重要市政工程;
(四)市(含市)以上重點工業、農業、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項目。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