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之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 *** (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 ***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本級人民 *** 確定的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集中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進入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集中區。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配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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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綜合執法機構,配備不少于兩名符合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條件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 *** 加大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投入,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安全發展型城市和安全社區建設、公共安全隱患治理、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救援等。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 ***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支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發展,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推行 *** 購買安全技術、管理服務。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增強社會公眾和企業員工安全意識,提高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學校、幼兒園應當保證教學、生活等設施符合安全規定,將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應當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工會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并及時向工會反饋。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責任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單位、部門、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資金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有效管控;
(六)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八)為從業人員無償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單位安全生產,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單位安全生產,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單位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單位安全生產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單位安全生產: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之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配備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檢查人員,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范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鄉鎮人民 *** 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 *** 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二章 主體責任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制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基坑開挖、地下暗挖、吊裝、爆破、高大模板和高邊坡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文件中予以注明,提出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并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交底。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負責人帶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安全隱患風險,落實治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