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有哪些甲級資質的測繪單位?好進嗎?
安徽省甲級單位
安徽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之一測繪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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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測繪院
安徽省第三測繪院
安徽省第四測繪院
安徽省基礎測繪信息中心(安徽省測繪檔案資料館)
安徽地質測繪技術院
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測繪院
蕪湖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馬鞍山市華東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合肥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省人民 *** 《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三縣、郊區、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 下同)的委托,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并依法承擔監理責任。第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人民 *** 建筑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施工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 *** 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基礎設施工程;
(六)國家規定必須進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施工監理。第六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擇工程監理單位,并應當與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委托監理合同應明確監理單位名稱、監理范圍和目標及監理權限、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第七條 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設計、施工準備、施工等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分階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但每個階段只能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委托國外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應當同時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第八條 在施工監理合同中,建設單位必須向工程監理單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項權限:
(一)開工、停工、復工、返工等監理指令的發布權;
(二)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審查建議權;
(三)工程施工質量否決權;
(四)工程施工進度簽認權;
(五)工程價款支付簽認權;
(六)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監督權;
(七)撤換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的建議權;
(八)應當授予的其他權利。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監理合同后,應當及時將合同內容通知施工承包單位。第九條 實行工程監理資質審批制度。設立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監理業務。第十條 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外埠及省屬工程監理單位進入本市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向市人民 *** 建筑業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核驗其資質等級證書的真實性。受理登記備案的部門應自收到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發給登記備案證明。
未經市人民 *** 建筑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外埠和省屬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監理業務。
境外工程監理單位到本市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一條 承擔監理業務的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隸屬于同一經濟實體或有參股、控股權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 否則,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承攬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業務;
(二)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建筑機械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設備;
(三)出借、出租工程監理資質或者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監理業務。第十三條 實行工程監理人員注冊制度。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持有資格證書,并按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工程監理人員只能在注冊單位任職,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單位任職。
工程監理單位的各類人員不得在國家機關供職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設備制造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合伙經營、中介推銷或進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活動。第三章 項目監理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項目時,應組建監理工作機構,建立監理工作責任制。
監理工作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監理技術人員組成。其組成人員名單應報建設單位備案,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應經建設單位同意。
申請測繪監理專業資質要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甲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申請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或乙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