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產新政內容介紹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房產政策,房產政策的存在是為了穩定房產市場。合肥的房產政策是比較規范的,合肥的房產政策規范了市民在辦理房屋交易的時候,必須要簽訂合同,并且有檔案歸檔。合肥對于房子的政策是比較嚴格的,合肥有很多的保障房,這是為了清理閑置了半年以上的房子而做出的一種決策。另外合肥的老舊小區一般會進行監管,也是由 *** 和市民共同進行的。現在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合肥房產政策。
一、全面推進網簽
市民辦理過戶等房屋交易時,也將有更多的保障。將繼續加強商品房交易合同備案管理、測繪管理、樓盤表管理、交易檔案管理。做好不動產交易與登記銜接工作,完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實現登記與交易信息共享、實時互通。全面推進經紀機構存量房網簽,規范信息發布、合同簽訂行為。以實現房產公共云服務為目標,逐步建成房產信息綜合服務平臺。
二、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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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閑置半年以上的房源,今年合肥將繼續圍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行統籌協調。緊緊抓住國家支持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機遇,繼續做好國開行二期貸款 *** 購買服務項目計劃申報及相關后續工作。對于已經配租的房源,合肥也會加強管理。
三、老舊小區整治
居民代表參與監督,老舊小區環境整治工作也將繼續。合肥房產局計劃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體系,充分調動各區質量監督部門、街道、社居委和居民代表全程參與施工質量監督。積極圍繞“節能改造、海綿城市建設、光纖進小區、適老化”等要求,優化設計內容,提升整治水平。指導各區加強和完善“無物管”小區物業管理,分階段有區別地推動老舊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四、物業服務企業
建立信用體系管理,合肥將全面實施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管理,完善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及管理辦法,推進合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檔案的建立。
并且,結合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積極做好《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修訂準備工作,探索維修資金歸集模式。常態化做好文明創建、安全生產、打擊傳銷工作,并以此為推動合肥物業管理工作實現“全覆蓋”。
合肥的老舊小區整治一般是由居民參加的,主要是為了監控小區的環境整治,也是為了完善房產地產的工程質量。合肥房產政策也是有物業服務管理的,必須要建立最有信用的物業體系。合肥的物業體系是比較完善的,由 *** 加以管理。不管是在哪個城市購買房子,都需要先了解當地的房產政策,因為不同城市的房產政策的內容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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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一、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合肥市人民 *** 令第30號發布)
(一)之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第十七條修改為:“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審理,按照原國家發計委《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合并作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二十條修改為:“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刪除第二十三條。二、合肥市外地駐肥機構管理規定(合肥市人民 *** 令第62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外地駐肥機構是指下列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設立的行政性辦事機構:1、縣級以上人民 ***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質量技術監督、稅務、公安、勞動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市經協辦做好外地駐肥機構的管理工作。”
(三)第四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外地駐肥機構辦理戶籍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登記、銀行開戶、公章刻制、人員 *** 及廣告發布等相關手續時,相關部門需要出具證明的,可持市經協辦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四)第五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到市經協辦辦理備案證明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主辦單位關于設立駐肥機構的公函原件(公函的內容包括:擬設立駐肥機構的名稱、職責任務、業務范圍、隸屬關系、人員編制等);2、主辦單位對駐肥機構負責人任命書原件;3、駐肥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4、主辦單位有效證照復印件;5、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房屋產權證正本復印件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等)。對已審核備案的辦事機構,市經協辦應當在3日內頒發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
(五)刪除第六條。
(六)第七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備案證明應注明下列事項:1、機構名稱、地址和性質;2、負責人姓名;3、業務范圍;4、主辦單位名稱及地址。外地駐肥機構上述登記事項變動,應及時向市經協辦辦理變更手續。外地駐肥機構因故撤銷,原主辦單位應做好清理工作,并到市經協辦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公章和備案證明,停止一切業務活動。”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市經協辦應當定期將已備案的外地駐肥機構向社會公告。”
(八)第八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應當依法維護其聘用職工的合法權益;無法與在本市聘用的職工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由本市勞務派遣組織與其聘用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九)第九條修改為:“外地駐肥機構應當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關心支持本市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促進地區間經濟聯合與協作,協助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外地駐肥機構為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市 *** 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十)刪除第十條。
(十一)刪除第十四條。三、合肥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合肥市人民 *** 令第73號發布)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市市區(含開發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及職工享受國家優惠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資建造的住房(以下統稱已購公有住房)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二)第四條修改為:“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國土資源、財政、地稅、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三)刪除第六條。
(四)第七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買賣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五)第九條作為第八條,修改為:“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房改政策規定補交成本價與標準價的差額過渡為成本價后出售、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出售、出租所得收益歸職工個人所有。”
(六)第十條作為第九條,之一款修改為:“出售、出租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在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所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由職工和原產權單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原產權單位應得售房款和租金收入部分,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收并于30日內退給房屋產權單位。原產權單位撤銷的,交市房改部門在市財政國庫中心開設的售房款賬戶。”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住房維修資金轉移至新房屋產權人名下,用于該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八)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職工出售、出租已購公有住房,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實行以下優惠政策:1、按安徽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建設廳《關于個人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法字〔1998〕419號)和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 *** 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地稅〔2006〕129號)的規定享受稅收政策照顧;2、按照每平方米6元的標準繳納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半;3、出售方暫按成交價的1%向市人民 *** 繳納土地收益;4、出租方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租賃手續費。”
(九)第十九條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除購房面積未達標準部分可以繼續享受房改優惠政策外,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按房改政策或者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公有住房。”
(十)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情況逐月抄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十一)刪除第二十五條。
合肥有哪些甲級資質的測繪單位?好進嗎?
安徽省甲級單位
安徽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之一測繪院
安徽省第二測繪院
安徽省第三測繪院
安徽省第四測繪院
安徽省基礎測繪信息中心(安徽省測繪檔案資料館)
安徽地質測繪技術院
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測繪院
蕪湖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馬鞍山市華東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怎么樣?
簡介: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是國家首批甲級測繪資格單位,持有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三標一體化管理體系認證。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技術力量雄厚,儀器設備先進,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服務功能齊全,多次獲全國城市勘測先進單位、全省規劃工作先進單位及合肥市規劃局先進單位光榮稱號;多項工程獲得建設部、安徽省、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優質工程獎以及省、市級科技進步獎。近年來,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堅持“以質量求生存、以科技求發展、以服務求信譽”的宗旨,積極發展以“3S”技術為主導的測繪高科技,不斷提高測繪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大力推進城市地理信息服務,為合肥市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注冊資本:6000萬人民幣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