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中的地下管線要求,合理開發利用管線空間資源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中的地下管線要求,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中的地下管線要求的規劃、建設和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燃油、工業物料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包括農業生產管線和工礦企業內的生產管線。第四條 本市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人防、園林綠化和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應當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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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采用綜合管廊、共用管溝、非開挖技術等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鼓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采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九條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第十一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中的地下管線要求: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除經市人民 *** 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原則上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線位置的規劃安排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東、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氣、電力等管線;
(二)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熱力、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等管線。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擬建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查明;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合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組織探測,形成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管線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合肥市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合肥市城市管線工程綜合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中的地下管線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中的地下管線要求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中的地下管線要求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種地上桿線(含架空電訊、供電桿線)、地下管線(含給水管、消防栓、排水管、煤氣管、熱力管、電信電纜、廣播電纜、供電電纜等)及管線的隧道、地溝和其他在城市道路下建設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等),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二章 管線工程執照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域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各種管線工程的單位,必須依照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管線綜合要求進行設計。設計前,須與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聯系,以確定管線走向、設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處控制標高、跨越道路的 *** ,以及與其他管線的關系;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須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四條 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須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上級批準文件;
(二)技術設計文件;
(三)有關部門的協議文件;
(四)管線平面設計圖(1:500--1:1000地下管線應注明溝槽寬度,主要橫斷面與施工說明);
(五)地下管線縱橫斷面施工設計圖及附屬設備圖;
(六)交叉口施工設計圖;
(七)架空線路豎向施工設計圖、桿型及附屬設備圖;
(八)該工程按規定己交納竣工圖保證金的憑據。第五條 各項管線工程應按核準的圖紙施工,如需變更,應報經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同意,并補送施工修改圖紙,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第六條 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施工或未按核準圖紙施工,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五章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第七條 在方案審批和施工過程中新舊管線發生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臨時性管線服從永久性管線;
(二)非主要管線服從主要管線;
(三)可彎曲管線服從不易彎曲管線;
(四)有壓力管道服從無壓力管道;
(五)后建單位必須拆除先建單位設施時,應征得先建單位同意并負責修復方可施工。意見協商不一致時,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仲裁。第八條 下列管線工程可免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鐵路、航空、港口等站場內部的管線;
(二)郊區越野低于10KV的農業灌溉電力線、農業通訊廣播線;
(三)原有管線和桿木的檢修。第三章 管線工程的施工第九條 為使各種管線工程在線路走向和施工時間上彼此協調,配合施工,避免重復破路,各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管線工程建設計劃,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和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共同協商制定下年度主要管線工程實施方案。各建設單位應根據共商定的方案進行設計和安排施工計劃。
主要架空線路,原則上按路東、路南架設供電線路,路西、路北架設電信線路布置;特殊情況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準后作變更處理。
主要地下管線,按路東、路南埋充給水管、煤氣管、供電電纜,路西、路北埋設排水管、供熱管、電信電纜布置。第十條 管線工程需征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應按本市現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如涉及綠化、鐵路、河道、凈空、電信、供電、消防、測量標志等建筑物和構筑物及其他管線方面的問題,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第十一條 城市破路要從嚴控制,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線工程,施工前須向市政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破路許可手續;施工所用的管、桿,按照市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規定的期限組織施工;工程竣工后須按原路面質量予以修復。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須經市測繪隊(或取得相應測繪資格的其他測繪單位)測量定線。測量定線如需改動原設計方案的,仍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管線工程施工或竣工時,須按要求進行施工及竣工驗收測量。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圖及驗收報告由建設單位負責報送市城建檔案館審核歸擋。由市測繪隊將管線工程現狀集中標繪在各專業管線圈上,按年度匯總后報市建委。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凡不按要求進行竣工測量或不按要求編報工程竣工圖的,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為其辦理新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將其保證金抵作補測補繪費用。
地下管道的埋深規范
法律分析:管線在道路下的埋深,不但平面位置合理,還應合理控制各管線地埋深度。一般來說,從上至下管線順序依次為電力管(溝)電訊管(溝)、煤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電力、電訊一般設置管溝。根據各自管線的技術要求及本地區的氣候、水文特點,管線埋設一般如下:雨水管道:不小于1m;污水管道:不小于2m;給水管道:DN150~DN200 0.8m~1.0m D200~DN300 1.0m DN400~DN500 1.5m~2.0m DN600~DN1200 2.0m~-2.5m 各種管線的優先原則。
法律依據:《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六條 在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七條 施工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規劃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主管部門、規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查明未建檔的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材料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
第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CJJ61)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第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進行專項預驗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地下管線工程項目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圖;
(二)地下管線竣工測量成果;
(三)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電子文件、工程照片、錄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等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專業管線圖。
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2012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管理城鄉規劃,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一體、區域統籌、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發展戰略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區城市設計及專項規劃草案、重大項目的選址及規劃條件、城鄉規劃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鄉規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六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本條例,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轄區(含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 *** 的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合肥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巢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巢湖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合肥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反饋處理情況。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鎮、鄉人民 *** 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條 各類專業規劃,應當由有關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一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組織編制和審批;其中,合肥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合肥市人民 *** 審批。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公示并充分聽取意見。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
(四)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五)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遺存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等控制要求;
(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涉及文物保護單位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控制指標;
(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內容。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