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 *** 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控制零星建設。第四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計劃、規劃、工商、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其中,在設區的市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在500萬元以上;在縣級市以及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在200萬元以上。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書面征求本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作為企業登記的依據之一。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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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報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領取資質等級證書;須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由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予以轉報。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所有建設項目;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在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綜合開發,或者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承擔29層以上建筑物的建設項目;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的土地、房屋綜合開發,或者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承擔15層以上建筑物的建設項目;
(四)四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開發,或者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承擔7層以上建筑物的建設項目。第十條 省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向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核驗,并到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來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一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符合資質升級條件的,晉升資質等級;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進行年檢時,不得收取年檢費用。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城市規劃以及房地產市場供求情況等,編制本地區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合肥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安徽省合肥市房地產開發測繪資質取消,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進行的房屋買賣、租賃、 *** 、抵押、贈與等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市房地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為市房地產管理局。市、縣房產交易管理所具體辦理交易管理業務。
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局、物價局、財政局和稅務局組成“合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綜合管理。第二章 交易管理第四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到房地產交易市場辦理登記、監證、評估、立契、過戶或使用手續。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交易手續。單位或個人從開發公司購買商品房,必須持雙方簽訂的統一制式的買賣合同及發票,辦理交易手續。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買賣:
(一)買賣成交后不滿一年的安徽省合肥市房地產開發測繪資質取消;
(二)待落實私房政策的;
(三)產權不清或有糾紛的;
(四)具有紀念意義或歷史保護價值的;
(五)已被批準列入國家建設、改造范圍的;
(六)違章自建、擴建的;
(七)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第七條 凡享受國家、單位補貼建造、購買以及拆遷安置優惠購買產權的房屋,只能出售給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第八條 出售共有房屋或拍賣房屋,應在交易前辦理公證手續。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 *** 。占地兩百平方米以上(含兩百平方米)的公有房屋的交易,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 *** 手續后,再按本辦法進行交易。其它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出租許可證》后,方可出租。承租方持居民身份證或單位證明,租賃雙方同到市、縣房地產交易市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和工商管理部門簽證,租賃關系依法成立。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租賃合同。如一方因特殊情況需中止合同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由雙方商定終止事宜,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第十二條 租賃期滿后繼續承租的,須按本辦法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第十三條 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房屋分租、轉租、 *** 。承租方利用承租的房屋與第三方合資經營、聯營的,應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第十四條 產權人不得出租危房、建筑物中的公用部分以及產權有爭議的房屋。承租方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關系:
(一)承租方無特殊情況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不交納租金的;
(二)承租方擅自轉租、 *** 或轉借的;
(三)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第三章 價格管理第十五條 房屋買賣價格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商品房出售價格按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市物價局和市建行核定的價格執行;
(二)二次出售商品房的,其價格超出購買價的部分,交納超標費,超標費由賣方承付;
(三)其它房屋出售價格由雙方根據房產交易管理所評估的價格(評估價格的計算 *** 見附表二)協商議定,對成交價超出評估價的部分,由賣方承付超標費。本條二、三兩項超標費交納標準見附表一。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價格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非住宅租金標準按市物價局核定的租金基價執行,租賃雙方可根據基價標準協商議定。超出基價的部分,由出租方承付超標費,超標費交納標準見附表三。
(二)住宅租金標準由租賃雙方按《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生產、營業用房基本租金標準協商議定,但更高不得超過標準的一點五倍。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須經資質審查合格,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經營。第十八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交納稅費,其房產交易費和市場管理費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第八條 委托房產測繪的,委托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資格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并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對有房產測繪項目的,發證機關在審查和換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房產測繪資格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檢。年檢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年檢中被降級或者取消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年檢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房產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第十八條 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的規章
(一)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17號)
1、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合同(或項目技術設計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方可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條修改為:嚴禁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單位申請資質等級變更及中止測繪業務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
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2)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市 *** 令第25號)
第五條修改為: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均向市建委申請,由市建委依法審批或報批。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備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質證明到市建委備案。
(三)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3號)
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設計應包括室內外有線電視管道、分線盒等設施。有線電視管線及其它設施應由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并按有線電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設計方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77號)
1、第六條刪除。
2、第七條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必須在經依法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3、第十三條刪除。
4、第二十一條刪除。二、廢止的規章
(一)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10號)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0號)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市 *** 令第54號)
(四)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市 *** 令第45號)
(五)合肥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市 *** 令第72號)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市 *** 令第55號)
(七)合肥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市 *** 令第81號)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