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理安徽省合肥市招標文件測繪資質監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省人民 *** 《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三縣、郊區、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 下同)的委托,依據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并依法承擔監理責任。第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和科學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人民 *** 建筑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施工監理安徽省合肥市招標文件測繪資質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安徽省合肥市招標文件測繪資質監理;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安徽省合肥市招標文件測繪資質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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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安徽省合肥市招標文件測繪資質監理;
(四)利用外國 *** 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基礎設施工程;
(六)國家規定必須進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價在300萬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施工監理。第六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擇工程監理單位,并應當與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委托監理合同應明確監理單位名稱、監理范圍和目標及監理權限、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第七條 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設計、施工準備、施工等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分階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但每個階段只能委托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任務。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委托國外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應當同時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第八條 在施工監理合同中,建設單位必須向工程監理單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項權限:
(一)開工、停工、復工、返工等監理指令的發布權;
(二)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審查建議權;
(三)工程施工質量否決權;
(四)工程施工進度簽認權;
(五)工程價款支付簽認權;
(六)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監督權;
(七)撤換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的建議權;
(八)應當授予的其他權利。
建設單位在簽訂施工監理合同后,應當及時將合同內容通知施工承包單位。第九條 實行工程監理資質審批制度。設立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監理業務。第十條 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活動實行屬地管理。外埠及省屬工程監理單位進入本市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向市人民 *** 建筑業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核驗其資質等級證書的真實性。受理登記備案的部門應自收到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發給登記備案證明。
未經市人民 *** 建筑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外埠和省屬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監理業務。
境外工程監理單位到本市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一條 承擔監理業務的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隸屬于同一經濟實體或有參股、控股權關系或者有其他利害關系 否則,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承攬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業務;
(二)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建筑機械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設備;
(三)出借、出租工程監理資質或者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從事監理業務。第十三條 實行工程監理人員注冊制度。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持有資格證書,并按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注冊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工程監理人員只能在注冊單位任職,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單位任職。
工程監理單位的各類人員不得在國家機關供職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設備制造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合伙經營、中介推銷或進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活動。第三章 項目監理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項目時,應組建監理工作機構,建立監理工作責任制。
監理工作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監理技術人員組成。其組成人員名單應報建設單位備案,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應經建設單位同意。
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本市招標投標活動,優化政務發展環境,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資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的招標投標、拍賣、競價等(以下統稱招投標)各類交易活動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按照 *** 引導市場、市場公開交易、交易規范運作、運作統一監管的要求,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到位、監管有力的招標投標統一市場。第四條 市招標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管辦)負責對各類交易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規則,監督交易行為,受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作為全市統一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負責具體交易的操作,并作為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指定 *** 機構,統一 *** 招標事宜。第五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包括市轄四區、開發區、政務文化新區、濱湖新區)的下列招投標活動,必須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園林、信息、裝飾裝修、人防、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管線敷設等領域)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采購,建設工程項目的分包活動;
(二)市 *** 本級各類集中采購項目,市轄四區、開發區、政務文化新區、濱湖新區公開招標的 *** 采購項目,藥品集中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的選定;
(三)國有、集體產權、股權 *** ;
(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權的出讓;
(五)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路橋冠名權、特種行業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的出讓;
(六)公共債權、銀行抵押權的 ***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破產財產的拍賣,車輛號牌拍賣;
(七)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房屋租賃;
(八)全部使用財政性資金或以財政性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以及工程咨詢、評估、招標 *** 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招標選定;
(九)農業綜合開發、科技創新、高新技術產業化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采用 *** 、BOT等融資方式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的選定;
(十)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限額以下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等的采購;
(十一)其他依法必須招標的國有資產和社會公共資源交易事項。
前款所稱招投標活動包括交易方式核準、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交易文件發布(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六條 市招管辦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各方及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第七條 應當招標投標的公共資源項目, *** 各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批準、土地出讓方案批復、 *** 采購預算實施計劃批復、國有(集體)產權 *** 行為批準的同時,將批復的有關文件抄送市招管辦。第八條 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按下列程序辦理依法應當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投標事項:
(一)與招標人簽訂委托 *** 協議;
(二)編制招標文件,經招標人確認后報市招管辦備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
(四)現場接受投標人報名材料;
(五)審查投標人資格,發售招標文件;
(六)答疑;
(七)接收投標保證金;
(八)組織開標、評標;
(九)發布中標公示,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返還投標保證金;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報市招管辦審查備案。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招標人要求變更招標采購方式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信息除按國家和省規定在媒體發布外,還應同時在合肥招標投標統一市場網站發布。
招標人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應當相同。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申請測繪監理專業資質要符合哪些條件?
工程監理資質簡介:工程監理企業需要取得工程監理資質證書,資質證書企業開展監理活動的合法依據,工程監理資質有相應的資質標準和要求.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代辦
工程監理是重要的工程建設步驟,是建筑行業的一項專業化服務活動,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重要作用,能夠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進行,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是工程監理企業進行施工的資格證書。
同其他大類資質一樣,工程監理資質同樣擁有多種建筑資質類別,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級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級別的資質類型,并由14項專業工程類別。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辦理流程
1、溝通洽談,了解企業情況
2、簽訂合同,定制專業方案
3、組卷申報,一對一溝通跟進
4、上報審批,專業審核人員
5、公示取證,快速辦下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辦理材料
1.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原件);
2.投標人基本情況表;
3.投標保證金銀行轉帳證明材料;
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承諾書;
5.近(2011-2013)三年財務狀況表(附:建筑業企業誠信信息庫審核通過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的規定);
6.考核期內已完成類似工程及目前在建工程一覽表;
7.近三年發生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8.資格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合肥市人民 *** 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促進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安裝工程,其建筑面積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價在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的(獨資企業除外),均須按照本辦法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制度和招標投標。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合肥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處和建設銀行合肥市分行聯合組成,具體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綜合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國家、省頒發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有關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二)建立建筑市場;
(三)審查招標單位的資質;
(四)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五)審定標底;
(六)組織和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工作;
(七)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八)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九)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二章 報建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向市建筑管理處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填寫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申請表(附后)。
省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部委批準的重點項目不需報建,但要報市建筑管理處備案。第五條 市建筑管理處對報建項目內容進行核實和分類匯總,并在建筑市場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招標信息。第六條 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市建筑管理處審批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招標投標以及施工承發包合同簽訂、審查等手續,由市建筑管理處發給《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 *** 施工。第七條 按規定應報建而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建筑管理處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第三章 招標第八條 建設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合肥市建筑管理處審核批準后,進入建筑市場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編制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工程咨詢公司、監理公司或同類專業的咨詢單位作為招標 *** 。第九條 工程項目實行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報建;
(二)有批準的項目投資計劃(大中型項目可按批準的擴初設計概算),有資質單位提供的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三)工程建設資金、設備的來源已落實;
(四)規劃定點已經市規劃部門批準;
(五)建設用地的征用、拆遷、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標申請已經市招標辦審核批準。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或電視等途徑公開發表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具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合肥市建筑管理處批準,可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兩家(含兩家)。
議標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對議標工程項目,明確中標原則和具體條件;
(二)投標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報價;
(三)招標單位主持“議標”會,根據投標單位的企業信譽、技術素質、機械裝備、工期、報價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四)市招標辦參加“議標”會議,主要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五)發中標通知書。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續標等 *** 。第十二條 招標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報市招標辦審批。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標底和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市招標辦審批。
(三)建設單位發出招標廣告或招標邀請函。
(四)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建設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投標單位發送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六)建設單位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進行招標文件答疑。
(七)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等有關部門組織開標,審查、評議投標標書,確定中標單位。
(八)發中標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