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測繪資質收幾個點
借用測繪資質按合同金額1到3個點收取費用。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最新資質證書借用合同協議書范本
最新資質證書借用合同協議書范本一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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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訂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共贏公平交易的原則,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二、 合同事項: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 同意 乙方借用本單位資質進行______ 工程的投標和建設工作。
三、 甲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有權在乙方投標中標中簽訂建設合同和乙方在所中標建設項目的建設經營活動中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
2) 甲方向乙方收取建設項目管理費____________元整。
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在項目投標和建設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建設方的要求進行施工組織工作,對乙方違反法規和規定的行為提出整改要求。在發現乙方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時,甲方有權取消協議并要求乙方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4) 甲方有義務全力協助乙方在工程投標、建設施工、工程結算等工作中需要甲方協助的工作,并提供乙方在上述工作中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資料和證件,并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投標、建設施工等工作。共同努力使上述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四、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有權使用甲方資質 的工程投標、工程建設、施工等工作。(注:此資質僅用于此工程,其它工程無效)
2) 乙方有權在上述工程的工程投標、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等工作中獲得甲方的協助。有權在上述工程的相關工作中獲得并使用甲方的相關資料和各種證件。有權獨立進行上述工程的投標、建設施工、工程結算等工作。甲方不得干預。
3) 乙方有義務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工程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結算等工作。并不得違反相關管理法規和規定,以致對甲方聲譽構成損害及資質降級等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 支付結算
當乙方使用甲方資質獲簽工程項目的工程合同時,在工程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管理費___________元整。
六、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乙方投標中標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結算結束,質保期到期合格后,經雙方同意,合同終止。
七、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均應本著有好協商的精神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 經甲方要求,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就此次借用資質過程中,有關安全、質量、及工期等相關影響本公司資質的弊端作出承諾,承諾書同本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及約束。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有效期如明年還需本公司資質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并簽署新的借用合同。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最新資質證書借用合同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
乙方:
乙方使用甲方企業資質證書,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經協商,現簽訂協議如下:
之一條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合法的,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在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變更時,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條 乙方同意甲方向有關部門和個人核實乙方的信息,并保留相關的資料。甲方有權合法地收集乙方的資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對乙方資料保密。
第三條 乙方保證使用證書的行為具有合法性,乙方不得將甲方的證書資質用于公司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用途,凡使用證書的行為,均視為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四條 乙方應保管好甲方證書,且只限于安裝工程項目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乙方在使用甲方資質證書期間,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證書失效或丟失的,乙方有責任采取措施使甲方證書恢復效力,并負擔證書恢復效力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 證書的使用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天。協議期滿后,如需續簽,協議另行簽訂。乙方在使用證書期間有維護其繼續有效的義務,并承擔其所需基本費用(包括繼續教育及注冊費用等)。
第六條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乙方使用甲方資質證書的押金為¥__________元/次。
第七條 使用期間甲、乙雙方不得無故解除協議。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需解除協議的,雙方均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協議的,甲方要退還與甲方簽訂協議期內的證書使用費。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協議的,甲方不退還乙方已付證書使用費。
第八條 如需甲方親臨現場配合工作的,甲方應前來現場,所需費用(差旅費)都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乙方在經營活動中,若出現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獨立承擔,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特此提出免責聲明。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___份,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安徽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的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行署、市、縣(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的,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任務登記,實施測繪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把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對為測繪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行署、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和其他主要測繪項目規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下列測繪項目:
1、國家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2、攝影測量、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3、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積的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形測量;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面積
(平方公里) 58 1240 100
4、1:25000及更小比例尺地圖的測繪;
5、重大測繪項目、涉外測繪項目和大型工程測繪項目;
6、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7、公開地圖、內部地圖和保密地圖的編制、印制。
(二)行署、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下列測繪項目:
1、一、二級控制測量;
2、等于或大于以下面積且小于前項第三目規定項目的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形測量;
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面積
(平方公里) 0.512 525
3、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4、中、小型工程測繪項目。
(三)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省、行署、市管理項目以外的測繪項目。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測繪技術標準。其中專業測繪項目可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中城市、礦區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時,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其他城市和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時,應當向行署、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行署或市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
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