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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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安徽】滁州市公管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之一條 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規范檢查程序,嚴格檢查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市公管局針對市場主體實施的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督管理行為。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遵循合法性原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
第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實現監管內容標準化、監管方式規范化、監管手段信息化與監管過程公開化。
第五條 市公管局于每年初根據《市公管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市公管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等,制定年度“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計劃。
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計劃應包括抽查任務名稱、抽查事項、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比例、抽查時間等內容。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計劃應在市公管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和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六條 市公管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主要包括執法檢查人員姓名、性別、職務、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第七條 承辦科室開展執法檢查應當成立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檢查組成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與其他部門開展聯合檢查,組長由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擔任的,應隨機選派工作人員參與。
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更換。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具有利害關系,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八條 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需要,承辦科室可以邀請有關專家,輔助執法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九條 承辦科室根據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計劃,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對于上級交辦、投訴舉報多等情況,可直接確定檢查對象,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十條 “雙隨機、一公開”一般檢查事項包括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異議答復、招標 *** 等關鍵環節和載體,抽查比例不低于總檢查對象的20%。
法律法規等對抽查比例和頻次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實施具體檢查任務前,承辦科室應統籌安排人員分工和時間進度,可在實施檢查前進行集中學習培訓,明確檢查的重點和相關要求等。
第十二條 在實施具體檢查行為前,檢查人員應先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證件,說明檢查依據、檢查內容、檢查方式等,并告知檢查對象負有配合檢查的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人員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計劃規定的檢查內容與檢查 *** ,通過查閱材料、查看現場、詢問當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進行檢查。
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人員應如實填寫檢查表單,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可以即時整改問題時,應當場反饋并責令及時改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等需要進一步依法查處的,應做好調查取證、證據固定、限期整改和后續處理等工作。
需移交其他部門調查處理的,應發出移交執法檢查建議書。
第十五條 檢查結果應當于檢查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公管局門戶網站公示。
第十六條 市公管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原則建立并完善抽查結果與信用評價相掛鉤的運用機制。
第十七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中發現執法檢查人員存在違規違紀問題,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將違法犯罪的線索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公管局遵照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公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縣(市、區)公管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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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薦讀】
精選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薦讀】
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之一條【目的】為進一步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在我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我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是指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采取隨機方式抽取被檢查對象,采取隨機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第三條【原則】“雙隨機、一公開”的實施原則是:統籌安排、綜合實施,誰檢查、誰反饋,公開、公正、透明。
第四條【原則1】統籌安排、綜合實施,是指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安排本部門的檢查事項,盡量組成綜合執法檢查小組,綜合實施檢查。
第五條【原則2】誰檢查、誰反饋,是指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各自實施的檢查結果,具體實施檢查的各綜合檢查小組或者各執法機構負責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各自實施的檢查結果。
第六條【原則3】公開、公正、透明,是指檢查清單、檢查計劃、抽取結果、實施過程、檢查結果等檢查工作全過程應當依法、公開。
第七條【統籌機構】省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省局及各設區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各設區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企業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本市及所轄縣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縣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企業監督管理的機構是本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統籌機構。
第八條【執行機構】省工商局各相關業務處(局)負責指導全省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口業務機構的實施,并具體實施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上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業務機構,負責指導下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并具體實施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業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
第九條【電子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行全程電子化管理,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雙隨機”子系統操作和實現。
第十條【清單的制定和公布】省工商局各相關業務處(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公布的權責清單,梳理本機構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內容、依據等,錄入“雙隨機”子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一張網)向社會公示。
其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公布的權責清單,梳理本部門依法應當實施的監督檢查職責,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內容、依據、檢查人員資格限制等,錄入“雙隨機”子系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層級監督權限的調整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清單覆蓋率】隨機抽查事項清單,2016年應當達到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的60%,自2017年始應當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實現全面覆蓋。
對因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或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原因,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采取“雙隨機”檢查方式。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庫】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法制辦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自行建立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錄入“雙隨機”子系統,并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給予動態調整。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執法崗位、專業技能或資格資質證件取得情況等。
“雙隨機”子系統根據執法人員名錄庫匯總的信息,實現按人員信息分類檢索、按照檢查事項分類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企業庫】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一張網),建立本轄區的檢查企業名錄庫。檢查企業名錄庫依據企業生存狀態,動態確定抽查頻次,動態調整。
“雙隨機”子系統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檢查企業實現分類、分事項檢索并隨機抽取;檢查企業名錄庫。
第十四條【計劃的制定和發布】省工商局各相關業務處(局)應當于每年3月底之前,確定并通過“雙隨機”子系統提交本機構年度檢查計劃。
省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局在每年3月底之前,通過“雙隨機”子系統匯總并發布省工商局的年度檢查計劃。
其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通過“雙隨機”子系統,匯總并發布本部門年度檢查計劃。
第十五條【計劃的要求】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的范圍、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等。制定年度檢查計劃,要保證必要的被檢查對象覆蓋面,保證必要的監管力度,同時防止過度檢查。對于守信企業,在抽取時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數。
第十六條【計劃實施】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劃,應當通過“雙隨機”子系統,采取系統隨機抽取的方式,從檢查企業名錄庫中確定被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確定執法檢查人員。被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確定后,由系統隨機進行分配,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一張網)后臺對具體企業進行標注。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具體制定切實可行的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流程、內容和時間段。檢查人員按照規定的流程和內容,在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間段內自主確定具體的檢查時間。
第十七條【檢查人員的抽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雙隨機”子系統抽取執法檢查人員時,可以從本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也可以從本部門與所轄地區下級部門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擇執法人員。
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與其他執法檢查人員交換被檢查對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方式。確定不參與本次執法檢查的,再次由系統抽取替代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八條【被檢查對象的抽取】原則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抽查次數不超過2次。上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同一年度內已抽查的企業,下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抽查時,應當予以排除。本部門業務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已抽查的企業,其他業務機構實施抽查計劃時,應當予以排除。或者對同一企業,同一抽查部門不同執法機構實施檢查時,應當同時實行綜合檢查。
但是,對于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處于經營異常狀態、因違法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九條【抽查方式的選擇】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年度檢查計劃,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對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應當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設定類別條件選擇被檢查對象,或者同時設定資質資格條件選擇執法檢查人員。
第二十條【檢查結果的確定】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對單個被被檢查對象的檢查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情況、對被檢查人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對需要經過檢驗檢測的,應當在檢驗檢測異議期間屆滿,或者收到復檢結果并將復檢結果送達被被檢查對象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報告。
綜合實施檢查的,從最后單項檢查結果的確定時間開始計算檢查報告的完成時間。
第二十一條【檢查結果反饋】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檢查報告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反饋方式與錄入】反饋檢查結果,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方式。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自反饋結果送達被檢查對象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報告與反饋情況錄入“雙隨機”子系統。
第二十三條【企業監督】被檢查對象在收到書面反饋的檢查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一張網),反饋對檢查部門及執法檢查人員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檢查結果運用】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將線索導入“市場和質量監管案件管理系統”進行下一步處理。
根據調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移送其他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等決定,并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統一公開】在每年1月底之前,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政務網站或者本級人民 *** 政務網站公開上一年度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被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的抽取,檢查的時間、過程與結果,檢查的反饋情況,被檢查對象的意見建議,檢查結果的運用等。
第二十六條【紀律要求】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依法行政、廉潔執法。
第二十七條【責任承擔】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不依照本《實施細則》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