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測繪、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地理信息資源安全。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第五條 從事地理信息獲取、處理、提供、應用等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在注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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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應當納入所屬測繪單位的統一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測繪檔案、保密、技術、質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使用財政資金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單位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其中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資信業績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不得設定與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的評標條件。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單位不得將項目發包給未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單位。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預公告或者招標文件發出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文件等相關材料書面告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以測繪地理信息為主的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市場原則自主定價。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單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認定其投標無效。
報價低于平均報價15%的為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價格、工期、質量、成果保密、履約責任,以及依法進行成果匯交等有關事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允許分包的,合同應當予以明確,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項目環節不得分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利用已有測繪成果的,應當在項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來源。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省外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
合肥市規劃局的所屬機構
1、負責合肥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管理和維護,負責管理、維護合肥市行政轄區內測繪標志和國家委托管理的測繪標志。
2、承擔合肥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含數字地圖庫、數字影像庫、數字高程模型庫)的建設、更新和維護,為合肥市數字城市建設搭建基礎平臺。負責合肥市各種地圖(政區圖、市區圖和各類專題圖)的編制工作。
3、承擔合肥市1:500—1:5000基本地形圖并保持定期和動態更新工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單位提供各種大比例(1:500—1:5000)地形圖及其他測繪材料。
4、承擔合肥市地下空間、市政工程、精密工程、地上地下管線專業測繪服務和建設項目的定位放線和規劃驗收、竣工測量工作。
5、承擔測繪工程項目咨詢和城市規劃測量的研究任務。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鄉規劃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城鄉規劃信息技術發展研究并具體實施;
2、指導、協調并負責合肥城鄉基礎地理信息平臺的建設、管理、維護、運營,為合肥數字城市的建設提供基礎保障;
3、負責市規劃局內部辦公網、政務網、局 *** 網站及計算機硬件、軟件的建設和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4、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具體工作;
5、負責城鄉規劃檔案資料管理、檔案信息開發和應用工作;
6、負責城鄉規劃檔案目錄數據庫、全文數據庫和多媒體數據庫建設、管理和更新工作;
7、承辦規劃公示(公告)的具體工作;
8、負責對規劃報建人的培訓、考核、注冊等管理工作;從事城鄉建設提供規劃建設咨詢服務等工作; 1、根據合肥市經濟社會和發展目標,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
2、承擔規劃技術文件轉化為行政管理文件的有關工作;
3、根據合肥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提出城市年度實施計劃;
4、承擔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任務的編制組織工作;
5、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規劃研究及各類交通政策、交通配套標準研究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項目的日照分析、交通影響分析的標準制定和組織管理工作;
6、、承擔重大規劃項目前期研究,重大規劃和建筑項目的設計招標組織工作;
7、承擔城市設計和實施規劃的政策與技術標準研究;
8、負責《合肥規劃》的編輯,并承擔城市規劃相關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合肥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是以城市規劃為主體的甲級資質單位。主要業務(服務)范圍是:
一、城鄉規劃:區域規劃、市(縣)城城鎮體系規劃、發展戰略規劃、城鄉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工業園(集中)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居住區規劃、小城鎮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等。
二、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整理規劃等。
三、交通規劃: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與政策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區域與城市對外交通規劃、道路網規劃、道路交通組織規劃、交通工程設計、交通樞紐規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分析、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
四、建筑設計:工業與民用建筑、室外工程設計、環境景觀設計等。
五、市政工程設計:城市道路、橋隧、排水工程設計等。
六、工程咨詢:項目選址規劃、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工程咨詢等。
院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先進、專業齊全,是一個精干、快捷、高素質的專業團隊。建院以來一百余項規劃、設計項目獲部、省級優秀設計獎和科技進步獎。
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的規章
(一)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17號)
1、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合同(或項目技術設計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方可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條修改為:嚴禁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單位申請資質等級變更及中止測繪業務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
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2)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市 *** 令第25號)
第五條修改為: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均向市建委申請,由市建委依法審批或報批。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備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質證明到市建委備案。
(三)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3號)
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設計應包括室內外有線電視管道、分線盒等設施。有線電視管線及其它設施應由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并按有線電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設計方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77號)
1、第六條刪除。
2、第七條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必須在經依法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3、第十三條刪除。
4、第二十一條刪除。二、廢止的規章
(一)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10號)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0號)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市 *** 令第54號)
(四)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市 *** 令第45號)
(五)合肥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市 *** 令第72號)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市 *** 令第55號)
(七)合肥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市 *** 令第81號)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68號)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合肥市人民 *** 關于印發《合肥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報建和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促進建筑市場的公平競爭,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安裝工程,其建筑面積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價在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的(獨資企業除外),均須按照本辦法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制度和招標投標。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報建和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合肥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處和建設銀行合肥市分行聯合組成,具體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綜合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國家、省頒發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有關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二)建立建筑市場;
(三)審查招標單位的資質;
(四)審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
(五)審定標底;
(六)組織和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工作;
(七)調解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糾紛;
(八)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九)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二章 報建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向市建筑管理處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填寫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申請表(附后)。
省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部委批準的重點項目不需報建,但要報市建筑管理處備案。第五條 市建筑管理處對報建項目內容進行核實和分類匯總,并在建筑市場定期或不定期發布招標信息。第六條 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市建筑管理處審批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招標投標以及施工承發包合同簽訂、審查等手續,由市建筑管理處發給《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 *** 施工。第七條 按規定應報建而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建筑管理處不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第三章 招標第八條 建設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合肥市建筑管理處審核批準后,進入建筑市場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編制標底的能力;
(四)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工程咨詢公司、監理公司或同類專業的咨詢單位作為招標 *** 。第九條 工程項目實行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報建;
(二)有批準的項目投資計劃(大中型項目可按批準的擴初設計概算),有資質單位提供的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三)工程建設資金、設備的來源已落實;
(四)規劃定點已經市規劃部門批準;
(五)建設用地的征用、拆遷、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標申請已經市招標辦審核批準。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或電視等途徑公開發表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具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合肥市建筑管理處批準,可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議標。參加議標的單位不得少于兩家(含兩家)。
議標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對議標工程項目,明確中標原則和具體條件;
(二)投標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報價;
(三)招標單位主持“議標”會,根據投標單位的企業信譽、技術素質、機械裝備、工期、報價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四)市招標辦參加“議標”會議,主要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五)發中標通知書。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的全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續標等 *** 。第十二條 招標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填寫招標申請書報市招標辦審批。
(二)建設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標底和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并報市招標辦審批。
(三)建設單位發出招標廣告或招標邀請函。
(四)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建設單位向具有投標資格的投標單位發送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六)建設單位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和進行招標文件答疑。
(七)市招標辦會同建設單位等有關部門組織開標,審查、評議投標標書,確定中標單位。
(八)發中標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