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處置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必須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由公司資金財務、資產管理和處置、資產評估、法律等部門7人以上(含7人)組成,對公司總裁負責。任一部門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人數不得超過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全體成員的1/3。公司同時建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后備成員庫,人數與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數相等。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和后備成員應具備一定資質,熟悉公司資產處置工作和相關領域業務,且責任心強。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組建報財政部備案。公司辦事處相應成立辦事處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對辦事處總經理(主任)負責。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除外。資產處置無論金額大小和損失大小,公司任何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法律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七條 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程序。
(一)辦事處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經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后,將在授權范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辦事處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后,由辦事處總經理(主任)批準實施。對超出授權范圍的,上報公司審批。
(二)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辦事處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后,由公司總裁批準實施。辦事處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前,如有必要,應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三)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2/3以上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同時按未到會成員數,從后備成員庫中隨機選擇后備成員參加會議。全體到會人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處置方案進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獲到會人員總數2/3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測繪資質
如果只自己用,不對地圖進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測繪資質的。
如果是做導航電子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那一定要測繪資質的,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要具有與完成道路數據采集和數據信息加工處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員和設備等等,申請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人員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測繪資質跟一般測測繪資質不一樣的。互聯網地圖制作的測繪資質要乙級以上,人員大概20人,具體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如果買的是國家基礎測繪資料,一定要有出處的,地圖在中國管得很嚴的,特別是地圖涉及到國家安全等等,你說是自己測的,也需要有有關部門驗收,質量檢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東西,不能瞎蹦出來這么些地圖數據,更何況國家基礎地圖你也做不出來的,也不會讓你做。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
你更好去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咨詢一下,民間人士一下子講不明白,也不一定準確。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合肥市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使企業在處置國有資產產權時有章可循,確保國家充分享有國有資產的收益分配權,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市屬國有企業。第三條 市 *** 代表國家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對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管轄權,市國有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國資處)負責國有資產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聯營投資及企業資產合并與兼并第四條 企業可以用國有資本金(不超過20%)、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對外進行聯投資。第五條 企業用國有資本金、資本公積及盈余公積在市外進行投資聯營,按《合肥市企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六條 企業到境外投資,無論是用資本公積、盈余公積還是國有資本金,均需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計委、外經委、財政和國資等部門審核,報省計委批準。用實物投資的需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確認批復,并辦理公證手續。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間的合并與兼并,必須進行財產清算,其資產可以不進行評估,并可以按無償劃撥辦理資產轉移。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合并與兼并,其資產必須進行評估、兼并的,必須按有償劃撥手續辦理資產轉移。第三章 資產出售第八條 企業資產出售分為整體、部分出售兩種。第九條 企業出售的資產必須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價值評估。第十條 一般設備的出售由企業自行決定,但單件凈值在50000元以上的設備,必先評估,后出售。第十一條 企業關鍵設備及主要生產用(含辦公用)房屋建筑物的出售由主管部門批準,報國資,財政部門備案。但出售資產必須進行價值評估,并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其售價不得低于評估價值。如遇特殊情況需要低于評估價值出售的, 必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必須在今年內明確所屬企業的關鍵設備及建筑物,并制作名錄。第十三條 企業資產售價扣減清理費用后,高于資產賬面凈值部分應并入當期利潤,按規定交納所得稅或利潤。第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轉為股份制試點企業時,對其存量國有資產折股出售收入,大部分返回母體企業,作為國家資本金投入。市 *** 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對其他國有企業重點項目的再投入。第十五條 企業整體資產出售必須報經市人民 *** 批準。第四章 資產租賃與抵押第十六條 企業資產租賃必須按財政部、商業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商字(1989)第13號文件規定辦理,租賃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最長不超過七年。承租人必須繳納租賃抵押金。抵押金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后國有資產的10%。第十七條 企業資產出租,事先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第十八條 出租資產必須由出租方提取資產折舊費,承租方在承租期內必須維護資產的正常運轉及完好。第十九條 出租資產的年租賃費收取標準不得低于出租資產評估價值的10%。第二十條 企業抵押資產必須經國家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確認。第二十一條 企業抵押資產必須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同時報財政、國資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 企業由貸款購入的資產在貸款未還清之前不能用作抵壓。第二十三條 企業房屋建筑物抵押時,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二十四條 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企業用地不能抵押。其地上房屋、建筑物只能作為可動產抵押。第二十五條 資產抵押價值不得少于評估價值的70%。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企業未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沖減國家資本金。第二十七條 企業用國有資產替他人或其他單位進行經濟擔保,必須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報財政、國資部門備案,其擔保總值不得超過企業國有資產總額的40%。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合肥市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其他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凡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均以本規定為準。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合肥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維護資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省 *** 38號令)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資事發[1995]17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第二條 市、縣(區)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各種經濟資源總和。包括國家投入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它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第四條 本市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 *** 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第五條 市、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 *** 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 *** 、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第六條 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負責對本系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業務上受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監督,并向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的調撥、 *** 、報損、報廢的審批;
(四)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產權登記第七條 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向本級人民 *** 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設立、變更與撤銷登記手第八條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30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申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應提交下列文件及有關資料:
(一)同級編制部門批準機構設立的文件;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來源證明;
(三)已辦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產權證書;
(四)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變更隸屬關系、單位名稱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持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批準文件、資料,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換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被撤銷、合并后終止活動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撤銷產權登記。申辦撤銷產權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及有關資料:
(一)批準撤銷的文件;
(二)終止財務決算報告或法定驗資機構審定的終止財務報告及編制說明;
(三)資產清查報告書;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的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五)資產處置請示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批復文件;
(六)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七)其他應提交的文件、資料。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的設立、變動及撤銷登記的程序:
(一)經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
(二)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定手續;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審查,根據情況核發、換發或收回《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發生遺失或者毀壞的,須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補領。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