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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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合肥市建筑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郊區、蜀山鎮、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和建筑市場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經營活動,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與其有關的線路管道敷設、設備安裝(不含特種設備)、裝飾裝修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和建筑構配件、非標準件的生產、交易、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管理,是指建筑管理部門依法對建筑經營活動實施的管理。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本市建筑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合肥市建筑管理處負責本市建筑市場管理的日常工作(以下稱市建筑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建筑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建筑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
(二)負責建筑工程發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務單位的資質審查工作;
(三)負責對建筑工程報建、發包、承包和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組建合肥市建筑市場監察隊伍,依法查處違反建筑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第四條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本市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查建筑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經營資格,確認和處理無效建筑工程合同,按規定對工程合同進行鑒證,并依法查處建筑市場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 建筑經營活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并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六條 建筑市場主體各方必須依照規定申請資質審查,并領取資質證書。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第七條 發包方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向市建筑管理部門申請資質審查,領取資質證書: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編制標底、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第八條 承包方的資質
(一)建筑業企業(含安裝、裝飾、機械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依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執行。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按照《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建設監理、資詢服務等中介組織的資質
(一)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按照建設部第16號令《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二)工程建設咨詢及其他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相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其資質審查工作由市建筑管理部門負責。第十條 預制構配件和非標準件生產企業,由市建筑管理部門認定和核發資質證書。第十一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單位,必須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并接受市建筑管理部門的資質動態管理和年度審查。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 *** 資質證書。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單位分立、合并或終止,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證書的注銷手續。第十三條 外埠企業和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必須經市建筑管理部門審驗資質,辦理注冊登記,并按規定到勞動部門辦理用工手續。第三章 發包承包管理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立項后10日內,到市建筑管理部門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未報建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組織發包或者施工。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發包工程應經市建筑管理部門審查并領取發包許可證。建設單位不符合發包資質要求的,必須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建設監理或者咨詢等中介服務組織 *** 發包活動。第十六條 工程的勘察、設計必須委托給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的施工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
建筑構配件、非標準件的生產,必須發包給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書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