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合肥市東市區、中市區、西市區、郊區、開發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合肥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依據市人民 *** 編制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第三條 合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工作。
市土地、環保、建設、水利、房地產、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 ***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區、開發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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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檢舉和控告應及時查處并負責答復。第五條 市人民 *** 每兩年應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會作一次報告;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其專業規劃執行情況每年向市人民 *** 作一次報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市人民 ***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原則,制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科學地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目標,使城市的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七條 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編制。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h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須經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提出方案,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須經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20公頃以上(含20公頃)的新區開發、10公頃以上(含10公頃)的舊區改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紀念性建筑以及風景名勝區,其規劃設計方案須報市人民 *** 審定。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內部的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征求上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成片建設的地區,均應實行綜合開發,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設施必須同步建設。第十六條 城市居住區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設施、綠化用地必須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劃》和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統一規劃,同步建設。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的各類公共建筑物,必須按照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八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城市舊區改建應同改善工業布局和企業技術改造相結合,調整用地結構,治理或遷出有污染或破壞城市環境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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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十二件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的規章
(一)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17號)
1、第七條修改為: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合同(或項目技術設計書),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方可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測繪成果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2、第八條修改為:嚴禁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單位申請資質等級變更及中止測繪業務的,應依法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
3、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2)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的。
(二)合肥市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市 *** 令第25號)
第五條修改為:凡申報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均向市建委申請,由市建委依法審批或報批。
合肥地區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取得有效證書后,應及時到市建委備案。
外地及境外勘察設計機構來合肥地區承接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應持資質證明到市建委備案。
(三)合肥市有線電視與建設工程同步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3號)
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工程設計應包括室內外有線電視管道、分線盒等設施。有線電視管線及其它設施應由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并按有線電視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其設計方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四)合肥市舊機動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77號)
1、第六條刪除。
2、第七條修改為:舊機動車輛交易活動必須在經依法批準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進行。
3、第十三條刪除。
4、第二十一條刪除。二、廢止的規章
(一)合肥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市 *** 令第10號)
(二)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設暫行規定(市 *** 令第40號)
(三)合肥市安居工程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市 *** 令第54號)
(四)合肥市攤群點管理辦法(市 *** 令第45號)
(五)合肥市自行車管理規定(市 *** 令第72號)
(六)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市 *** 令第55號)
(七)合肥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市 *** 令第81號)
(八)合肥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市 *** 令第68號)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合肥市規劃局的所屬機構
1、負責合肥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管理和維護,負責管理、維護合肥市行政轄區內測繪標志和國家委托管理的測繪標志。
2、承擔合肥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含數字地圖庫、數字影像庫、數字高程模型庫)的建設、更新和維護,為合肥市數字城市建設搭建基礎平臺。負責合肥市各種地圖(政區圖、市區圖和各類專題圖)的編制工作。
3、承擔合肥市1:500—1:5000基本地形圖并保持定期和動態更新工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單位提供各種大比例(1:500—1:5000)地形圖及其他測繪材料。
4、承擔合肥市地下空間、市政工程、精密工程、地上地下管線專業測繪服務和建設項目的定位放線和規劃驗收、竣工測量工作。
5、承擔測繪工程項目咨詢和城市規劃測量的研究任務。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鄉規劃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開展城鄉規劃信息技術發展研究并具體實施;
2、指導、協調并負責合肥城鄉基礎地理信息平臺的建設、管理、維護、運營,為合肥數字城市的建設提供基礎保障;
3、負責市規劃局內部辦公網、政務網、局 *** 網站及計算機硬件、軟件的建設和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4、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具體工作;
5、負責城鄉規劃檔案資料管理、檔案信息開發和應用工作;
6、負責城鄉規劃檔案目錄數據庫、全文數據庫和多媒體數據庫建設、管理和更新工作;
7、承辦規劃公示(公告)的具體工作;
8、負責對規劃報建人的培訓、考核、注冊等管理工作;從事城鄉建設提供規劃建設咨詢服務等工作; 1、根據合肥市經濟社會和發展目標,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
2、承擔規劃技術文件轉化為行政管理文件的有關工作;
3、根據合肥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提出城市年度實施計劃;
4、承擔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任務的編制組織工作;
5、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規劃研究及各類交通政策、交通配套標準研究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項目的日照分析、交通影響分析的標準制定和組織管理工作;
6、、承擔重大規劃項目前期研究,重大規劃和建筑項目的設計招標組織工作;
7、承擔城市設計和實施規劃的政策與技術標準研究;
8、負責《合肥規劃》的編輯,并承擔城市規劃相關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合肥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是以城市規劃為主體的甲級資質單位。主要業務(服務)范圍是:
一、城鄉規劃:區域規劃、市(縣)城城鎮體系規劃、發展戰略規劃、城鄉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工業園(集中)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居住區規劃、小城鎮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等。
二、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整理規劃等。
三、交通規劃: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與政策規劃、綜合交通規劃、區域與城市對外交通規劃、道路網規劃、道路交通組織規劃、交通工程設計、交通樞紐規劃、建設項目交通影響分析、交通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等。
四、建筑設計:工業與民用建筑、室外工程設計、環境景觀設計等。
五、市政工程設計:城市道路、橋隧、排水工程設計等。
六、工程咨詢:項目選址規劃、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工程咨詢等。
院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先進、專業齊全,是一個精干、快捷、高素質的專業團隊。建院以來一百余項規劃、設計項目獲部、省級優秀設計獎和科技進步獎。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