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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匯交說明

2024-06-15 安徽測繪資質 25
A?AA?

測量資質辦理?

測繪資質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安徽省合肥市測繪資質匯交說明

⑴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可從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打?。?;

⑵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⑶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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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測繪資質申請表》中所申報專業技術人員的履歷表(從參加工作開始,格式可參考市規劃委網站免費下載的專業技術人員履歷表)、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勞動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⑸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⑹《測繪資質申請表》中所申報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①儀器設備的購置證明(購買發票、調撥單等證明材料),測繪儀器須有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②有關應用軟件的購置證明(購買發票、調撥單等證明材料)。

⑺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①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或者通過質量保證體系考核的證明文件,或者單位技術質量管理制度(可參考附件3:北京市測繪單位質量保證體系考核標準(試行)進行自評,提交考核表);

②檔案主管部門的認證認可文件,或者通過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考核的證明文件,或者單位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可參考附件4:北京市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及保密管理考核標準(試行)進行自評,提交考核表)。

⑻測繪生產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工作機構和基本設施等證明(可參考附件4:北京市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及保密管理考核標準(試行)進行自評,提交考核表);

⑼單位住所及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復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及租用合同(協議)復印件);

⑽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業績及獲獎證明(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可不提供):

①近期完成的測繪成果匯交證明;

②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證明(近期較大測繪成果評獎、認定材料、測繪產品質量報告、用戶對測繪成果的評價意見、測繪項目合同等資料)。

⑾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①企業章程(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或者事業單位成立批準文件;

②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文件。

注:⑵至⑾項材料需按順序裝訂成冊,列出詳細目錄及頁碼范圍,規格為 A4 紙,技術人員證明材料應按《測繪資質申請表》所列技術人員順序裝訂。所有證書須報復印件,申報時需核驗證書原件,所有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安徽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提高測繪水平。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省范圍內統一測繪技術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六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省級大地控制網。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級大地控制網的基礎上建立市、縣級大地控制網。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組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基本地圖(冊)、省級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七)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復測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組織編制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與普通地圖集;

(五)縣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基礎測繪經費及其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保管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以及與房屋產權、產籍有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測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三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與遙感的,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級、丙級、丁級的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測繪作業證件的受理、審核、發放、注冊核準等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確定測繪單位,并接受縣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依法應當招標的測繪項目實行測繪質量監理。

合肥市測繪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工作管理,確保測繪成果準確和測繪資料完整,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含市轄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包括從事地方測繪工作的軍事測繪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合肥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是市人民 *** 主管全市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省測繪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的各項測繪管理法規、規章;

(二)對本市測繪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任務協調;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測繪發展規劃;

(四)主管全市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五)負責全市測繪成果的管理、監督和保密工作;

(六)保護全市的測量標志。

各縣、區建設局(委)負責本縣、區的測繪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四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省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許可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業務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全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布設以及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二)比例尺1:500,比例尺1:1000、測區面積6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2000、測區面積12平方公里以下,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4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形圖測繪;

(三)全市規劃定線、征撥地、建筑物形變和城市建設工程測量;

(四)根據本市建設要求,下達城市指令性測繪任務;

(五)全市地籍測繪和市域范圍內區界、縣界測繪;

(六)全市地圖編繪和印刷出版。

省管限額內的本市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批。第六條 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測繪,必須執行國家測繪標準或行業標準,使用城市坐標和高程系統及城市統一的圖幅、分幅、編號。實施測繪前須將技術設計書、經濟合同書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測繪結束后須報送技術總結,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七條 本市測繪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任務、年終測繪統計報表和附圖。第八條 市級測繪科研成果的鑒定、試點和推廣,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科委共同負責。第三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九條 測繪部門設置的硯標、標石、指示樁等各類測量標志,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負有保護的義務。第十條 全市各類永久性測量標志實行歸口管理、包干負責和委托保護。各測量標志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標志的管理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測量標志。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毀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先征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測繪局批準,并按規定予以補償。第十二條 禁止在可能損壞測量標志的范圍內取土、取石、植樹、挖塘、開河、放炮炸石,不準在點位上搭棚、架線、堆放物品和種植。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歸口負責”的制度。本市的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各部門自行測制的專業測繪成果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但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成果目錄或附本。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領借省和本市的測繪成果,應持單位證明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提供或轉介省測繪局提供,并須按成果的密級做好登記、收發、交接和保管手續。第十五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編制的圖紙、資料,須送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審,經驗審合格,加蓋合肥市測繪資料專用章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條 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審測繪圖紙和資料等,須同時將原始件(或二底圖)送交儲存,否則不予驗審,城市規劃管理、建筑管理、規劃設計、建筑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使用。

安徽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2008修訂)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使測繪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他有關地理數據(包括坐標、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 *** 有關部門、中央駐皖單位及大專院校應確定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其業務受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四條 測繪成果應根據公開和未公開的不同性質進行管理。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內部使用”字樣,保密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密級。

保管測繪成果,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對測繪成果的保密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第五條 保密測繪成果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存有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指定專人登記保管,按保密法規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機構或人員變動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

(二)保密測繪成果的收發、移交,必須詳細清點,登記造冊,履行必要的手續。收發、移交的登記簿、清冊應妥善保存。

(三)傳遞保密測繪成果,不準使用明碼、普通郵件;需要隨身攜帶測繪成果時,應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采用裝箱傳送的,應及時加封。

(四)保密測繪成果需公開使用的,必須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解密處理。

(五)銷毀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保密測繪成果,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鑒定后,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銷毀時,經銷人、監銷人、單位負責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應長期保存。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在每年之一季度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年度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有關重大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第七條 外?。ㄗ灾螀^、直轄市)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全部移交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按前條規定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國家和省規定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專職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驗收的,應經驗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九條 測繪成果統一由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提供。

需要使用本地區或跨地區測繪成果,使用單位應持本單位公函到管理該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手續。

軍事部門需要使用我省地方測繪成果,須持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公函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使用手續。第十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其范圍、收費標準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只限于辦理使用手續的單位使用,未經提供測繪成果單位批準,不得復制、 *** 或者轉借。確需復制的,應在申請報告中寫明復制原因、數量、時間、經辦人等,并經提供單位同意后,方可復制。保密測繪成果的復制品必須按原密級管理。

申請測繪資質的詳細流程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界線與權籍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企業找測繪資質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二、測繪資質代辦大致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4、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申報單位需要準備的材料清單如下:

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學歷證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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