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怎么樣?
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是1992-05-03在北京市朝陽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注冊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安慧里五區六號。
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10105101720461Y,企業法人馬海志,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可承擔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業務(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規模不受限制(巖土工程勘察丙級項目除外)(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0年06月17日);測繪資質乙級: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建設、地理信息軟件開發;不動產測繪:房產測繪、地籍測繪(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測繪資質甲級: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建設、地理信息軟件開發;工程測量: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規劃測量、建筑工程測量、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市政工程測量、水利工程測量、線路與橋隧測量、地下管線測量、礦山測量;不動產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地質災害防治危險性評估甲級、勘查甲級、設計甲級、施工甲級(地址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0年04月13日);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1年05年11日);區域地質調查:乙級;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乙級(地質勘察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18年07月08日);承包與其實力、規模、業績相適應的國外工程項目;對外派遣實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信息系統集成及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0年03月31日);工程設計;道路貨物運輸;工程測量;技術推廣服務;勞務派遣;工程技術咨詢;計算機系統服務;應用軟件服務(不含醫用軟件);技術檢測;銷售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工程設計以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在北京市,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37072394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5000萬以上規模的企業中,共2348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優秀。
北京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4家公司,具有17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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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怎么樣?
簡介: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原為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簡稱“建設綜合院”,英文縮寫“cigis”),為建設部直屬科研單位(國家科委批準的唯一的勘察類科研單位),始建于1951年,具有對外經營權,通過了管理體系認證,先后獲得了中央國家機關文明單位、全國城市勘測先進單位、全國工程勘察與巖土行業誠信單位、北京市守信企業等稱號,是全國綜合性甲級勘測設計單位和高新技術企業。
建設綜合院具有國家綜合甲級工程勘察(綜合類)、測繪、建筑設計、工程監理、地質災害防治,一級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及工程樁檢測、施工圖審查等資質。主要業務包括: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檢測、治理;工程樁動測;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水文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航空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制圖;建筑工程及相應的工程咨詢和裝飾設計;房屋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市政工程、電力工程、公路工程及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施工圖(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審查;科研開發、技術咨詢、標準規范研制及行業服務等。
建設綜合院按建筑設計與節能、巖土工程與地基基礎、測繪與數字城市、工程檢測與測試、災害評估與治理、工程監理與咨詢等專業板塊設置若干業務機構,在深圳、天津及大連等地設有分院,并擁有北京綜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城建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建設綜合勘察設計深圳研究院、基翔工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和綜合試驗有限公司(香港)等子公司。建設綜合院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環境工程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勘察與巖土工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建筑學會工程勘察分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工程勘察與巖土分會行業發展與國際聯絡部、全國建筑工程勘察科技情報網和《工程勘察》編輯部的依托或***單位。
建設綜合院現有員工900余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660余人,具有高級以上職稱技術人員220余人;全國勘察大師5人,***和部級有突出貢獻專家6人,享受 *** 特殊津貼專家16人,獲得各類注冊執業資格共計296人次,其中注冊測繪師16人。
建設綜合院業務范圍廣泛,專業結構合理,技術力量雄厚,實踐經驗豐富,具備承擔各種大型、特殊或復雜工程項目的能力。建院近60年來,先后完成巖土工程、測繪遙感、建筑設計、水資源環境、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工程監理等方面的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及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大中型工程項目6000余項,并在亞洲、非洲、歐洲多個國家完成建筑工程、供水工程和測繪工程項目100余項,其中70余項獲國家和部級優秀勘察設計獎。
建設綜合院在科研、標準規范編制和行業服務等方面也取得了豐碩成果。近20多年來承擔了包括“科技攻關計劃”、“科技支撐計劃”和“863計劃”在內的***或省部級科研計劃項目100多項,其中20余項獲***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主編或參編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范50余項,并主編中文核心期刊《工程勘察》。建設綜合院積極活躍在有關 *** 學會、協會及其它行業組織中。作為多個行業機構的***單位,建設綜合院在行業服務及技術支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建設綜合院先后完成了中德、中加、中英等雙邊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及亞洲開發銀行等多邊技術合作項目,為我國勘測設計事業的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了重要貢獻。
在數字化城市管理業務方面,建設綜合院是全國推廣的北京市東城區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單位,是全國之一個開展數字化城市管理數據建設的單位,也是住建部相關標準的主編單位,承擔的東城區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項目獲得了國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金獎。從2004年起,先后完成了北京市東城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崇文區,新疆克拉瑪依、天津市、蘭州市、鄭州市、安陽市、開封市、洛陽龍門等的數據建設、咨詢業務,是國內主要的數字化城市管理數據建設單位。為住建部數字化城市管理專家組成員單位。
建設綜合院從2005年開始在河南開展綜合業務,在河南省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方面,先后承擔了鄭州、安陽、開封、漯河、洛陽、洛陽龍門等的數據普查建設工作(部件普查、地理編碼、單元網格劃分、建庫、入庫等),為河南省住建廳數字化城市管理專家組成員單位,也是在河南省承擔該類業務最多的單位,具有權威性(為住建部標準編制單位)、技術實力強、熟悉河南數字城管特點、項目經驗豐富、費用合理等優勢,能夠快速、高質量的完成數字城管數據建設工程,滿足用戶的需求。
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是全國為數不多的***綜合甲級工程勘察和測繪單位, 是全國之一個開展數字化城市管理數據建設的單位,也是住建部相關標準的主編單位,承擔的東城區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項目獲得了國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金獎。從2005年開始在河南省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方面,先后承擔了鄭州、安陽、開封、洛陽、漯河項目 ,是河南省住建廳數字化城市管理專家組成員單位,也是在河南省承擔該類業務最多的單位.
法定代表人:單昶
成立日期:1993-05-18
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北京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400002689G
經營狀態:開業
所屬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英文名:Construction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Research and Design Institute Co.,Ltd.
人員規模: 500-999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內大街177號
經營范圍:對外派遣與其實力、規模、業績相適應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境內各類的勘測、設計、咨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承包境外巖土、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境內國際招標工程;承包境外智能建筑(系統工程設計)的設計項目,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電力工業建筑安裝工程、水利建筑工程、給水排水工程、環境建設工程的建設監理項目,以及工程地質勘察、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及工程測量項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設備、材料出口;儀器儀表、機電設備及勘測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究、銷售;與上述業務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北京中森國際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怎么樣?
北京中森國際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是2008-03-20在北京市東城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4號林調局二號樓中林商務樓115室。
北京中森國際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10101672803500P,企業法人李娜,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北京中森國際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專業承包;旅游信息咨詢;企業管理;技術推廣服務;信息咨詢(不含中介服務);苗木種植;企業形象策劃;圖文設計制作;承辦展覽展示;勞務服務;會議服務;工程勘察設計;城市園林綠化;計算機系統集成;數據處理(數據處理中的銀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計算數據中心除外);測繪服務;軟件開發。(【領取本執照后,到住房城鄉建設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審批取得行政許可。從事工程設計的單位資質由市規劃委審查。】;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在北京市,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24476042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模的企業中,共2007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良好。
北京中森國際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2家公司,具有3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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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價房申請條件
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規范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 *** 關于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8〕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及房屋配售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縣)、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受理本地區居民家庭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區(縣)的工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負責申請家庭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本市戶籍,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申請人為農業戶口的,應是征地拆遷所涉及的家庭;單身家庭申請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老人、重度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成員中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的家庭、優撫對象及軍隊轉業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險、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環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項目和市重點工程等公益性項目所涉及的被拆遷或騰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號、1175號文件公布的新標準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并自愿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認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患有大病或做過大手術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或做過手術,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診斷或治療證明。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七條 申請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具體面積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面積為準,或以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的系數。采用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系數的方式,屬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二)申請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
(三)申請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安置住房;
(四)申請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上述住房面積之和除以申請家庭人口計算。
第八條 申請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和儲蓄存款利息等財產性收入。
第九條申請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審核程序
第十條 符合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領取《北京市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見附件1)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核定表》由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統一格式印制。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應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并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離退休人員按實際領取的退休金額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按實際發放的失業保險金額計算收入。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 *** ,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五)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六)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七)復員轉業軍人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八)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九)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十)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十一)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號及1175號文件公布的標準和“三級審核、兩級公示”的審核程序通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擁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工商、稅務、交通、金融等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 街道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地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后,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核材料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入戶調查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人戶分離家庭的入戶調查工作由戶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三)組織評議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產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記錄評議情況。
(四)公示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配售意見,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在區(縣) *** 網站或相關媒體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及配售方案等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復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復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復審備案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納入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冊。
市、區(縣)、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備案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關于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申購家庭收入、住房和資產準入標準及已購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補交比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 *** 關于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8〕8號)的有關規定,經市 *** 批準,現就本市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家庭準入標準及已購限價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補交比例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八區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總資產凈值須符合以下標準: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積 家庭總資產凈值
3人及以下 8.8萬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57萬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萬元及以下 15m2及以下 76萬元及以下
二、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準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居民收入、住房及房價等情況對準入標準進行調整并公布。各遠郊區縣可參照本通知,結合各區縣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準入標準。
三、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應按照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限價商品住房價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交納比例為35%。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 *** 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 *** 主導,并遵循以下原則:以區為主、全市統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交易、動態監管。
第四條 市 *** 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市建委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民政、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各區縣 ***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應對象
第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城八區的上述標準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 *** 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 *** 結合實際確定,報市 *** 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第七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條 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優撫對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的家庭,可優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
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
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療機構的證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
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
女;
(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重殘家庭1人戶按2人計算。
第七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全部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后,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審核程序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制,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 *** ,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并簽署意見、蓋章。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五)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證明;
(六)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
(七)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衛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
(八)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九)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十)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 *** 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后,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核材料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入戶調查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
(三)組織評議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產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記錄評議情況。
(四)公示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配售意見,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售方案。在區(縣) *** 網站和指定范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及配售方案等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復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復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復審備案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
市、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