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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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設單位招標單位的資質有什么要求?
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上述項條件的,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理等單位 *** 招標。
招投標公司資質分三級,工程招標 *** 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1、甲級工程招標 *** 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 *** 業務。
2、乙級工程招標 *** 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 *** 業務。
3、暫定級工程招標 *** 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 *** 業務。
除此之外通信建設項目招標 *** 機構 該資質業務范圍為:電信樞紐、通信、信息 *** 等通信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以及與上述工程建設有關的主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 業務。 該資質分為乙級和甲級二個等級。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以下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的關于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業的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委辦),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首規委辦批準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除外),均須按照本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一)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民用、市政建設工程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特級和一級建筑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項目。
第四條、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個。
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進行議標。
第二章、招標
第五條、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規劃部門核準用地范圍的圖紙和文件;
(三)設計任務書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筑平面位置圖。
第六條、招標活動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項招標。
第七條、招標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第八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書、工程概況、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現場條件的圖紙和說明等內容。
第九條、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發送投標單位。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需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投標
第十條、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投標單位的資格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核查,并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復核。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領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真實準確,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勘察方案及說明書;
(二)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三)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勘察費根據投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后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送速不得更改。
第四章、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四條、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應當在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應當對標書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后送評標小組。
第十五條、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布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并作開標記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文字不清、內容不全、弄虛作假;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和專業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建筑設計人員五至七人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第十八條、評標小組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的內容為主要依據,對投標單位執行規范和規程、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單位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決標后十日內,招標單位應當向所有未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投標書編制補償金,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由評標小組根據編制投標書的工作量確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后,由招標單位返還。
第二十一條、中標單位自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招標單位按照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勘察合同。
中標單位應當依照勘察合同進行勘察,不得轉包給非中標單位勘察。
第二十二條、決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結果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責任單位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其中屬投標單位責任的,責令投標單位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一)按照本規定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招標單位不符合條件,擅自組織招標的;
(三)投標單位不符合條件,參加投標并中標的。
本條第(二)、(三)項的招標、投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在投標過程中,投標者互相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互相串通,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參與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或者招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中標通知發出一個月后,中標單位不簽訂勘察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勘察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轉包或者未按勘察合同進行勘察的,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其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并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二十七條、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申請調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首規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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