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是做什么工作的?
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
海事局負責的有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
1、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2、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指導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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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4、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并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的有關工作。
5、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 *** ;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航道局和海事局區別
一、主要職責不同
航道局主要負責審批與通航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通航河流進行綜合開發和治理,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中與航道有關事宜。發布航道通告,實施與航道有關的水文管理。負責有關航道方面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海事局主要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負責對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簽證等。
二、直屬機構不同
航道利用外資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航道系統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及其他外資項目的計劃、財務(支付)管理、工程管理、環境保護、技術援助和人員培訓等工作,組織協調建設項目的評估,承擔省航道局涉外融資、技術交流及其他外事活動的有關具體工作。
海事局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擴展資料:
海事局的相關職能:
1、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2、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并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的有關工作。
3、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 *** 。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4、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準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廣東省航道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海事局好進嗎?
海事局不好進。
中國海事局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內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China MS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的直屬正司級行政機構,國家公務員。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交通運輸部海事主管機構,機關駐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有關文件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為交通運輸部直屬行政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執法職責。
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和登記、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的方針、政策、
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統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
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指導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
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負責對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
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
北京市東城區測繪資質單位調研表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員培訓機
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
(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準與通航安全有關
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
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辦理港口對外開放的有關審批工作和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的
日常工作。
(六)負責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并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
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承擔水上搜尋救助組織、協調和指導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港口國”及“沿岸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 *** ;負責有關海事業
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
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有關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擔港口建設費征收的管理和
指導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
(九)承辦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