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審圖資質真的要取消了嗎
一、深圳市
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做好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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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深圳市內新建、擴建、 改建房建和市政(含水務、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圖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各項行政許可均不得以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作為前置條件。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需上報省和國家審批的重大工程,油氣庫、油氣長輸管線、民爆倉庫等重大危險源項目、保密工程,以及軌道交通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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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的質量安全管理負首要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的質量安全管理負主體責任。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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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7月1日零時起,深圳市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系統關閉,系統中的文件及信息將自動轉至管理系統。
二、山東省
2020年3月19日, *** 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 *** 發布《 *** 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 *** 關于深化制度創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導意見》,提出“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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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域、分類別精準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精簡合并有關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環節,全省范圍內簡易低風險項目審批不超過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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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程圖審機制,在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合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范區、青島西海岸新區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范圍,2020年12月底前全省依法取消,實行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推行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三、南京市
2019年9月3日,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下發關于印發《南京市關于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審批服務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對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進行以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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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施工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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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建設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外,取消消防驗收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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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設計方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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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人防、交通、竣工檔案驗收,以及水、電、氣等工程驗收。
四、青島市
2019年9月12日,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項目建設行政審批效能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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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9月12日起,青島西海岸新區轄區內所有建設工程實行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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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在辦理消防、人防、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手續時,提交建設、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勘察設計質量安全承諾書》,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五、山西省
2019年7月,山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 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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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建設、勘察設計單位質量承諾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圖專家論證制,嚴格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取消現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社會中介機構施工圖審查環節,全省施工圖審查機構停止承接新的審查業務,已承接的按照原程序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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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勘察設計質量承諾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申領施工許可證時,要提交勘察設計質量承諾書。
六、廣州市
2019年8月26日,廣州市 *** 下發《關于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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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取消 *** 投資類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委托第三方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出具承諾函、提交具備資質設計單位及注冊設計人員簽章的施工圖,可以申請施工許可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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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類的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大中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初步設計(含概算)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批復; *** 投資類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無須報行業主管部門批復。
七、浙江省
2019年7月,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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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沒有明確規定作為施工圖審查內容的行政管理要求,一律不得作為審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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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下三類工程之外,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實行自審備案制:結構安全要求較高的建設工程;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單獨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成后用于銷售或者出租的住宅、商業、辦公建筑(包括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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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行自審備案制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要在基坑開挖前對施工圖進行全面事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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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行自審備案制的建設工程,市、縣(市、區)建設部門要在基坑開挖前對施工圖進行全面事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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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自審備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對地下、地上部分(以一層底板頂面為界)分階段進行施工圖審查。
房屋測繪管理辦法 廢除
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房產交易過程中收取的房產測繪配圖資料費。
文件還規定不動產(房產)申請辦理轉移、變更、抵押等登記時,不動產界址界限、房屋面積、結構未發生變化的,房產交易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通過的原有測繪成果應繼續沿用,不得要求權利人提交權籍調查成果,不得要求權利人繳納測繪費、配圖費等額外費用。
北京市人民 *** 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之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之一款中的“情節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參照《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決定。”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街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 、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