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行政處罰由誰負責管轄
測繪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管轄,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第五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一)取消甲級測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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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國范圍內的重大測繪行政處罰案件。
第六條 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轄:
(一)取消乙級以下測繪資格;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轄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
第七條 省級以下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法規規定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行政處罰案件。
第八條 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爭議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派出所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決定誰來作出
派出所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決由縣級以上的 *** 或者是說公安機關決定,具體來說,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來作出,對于取消已經獲得的行政許可,就一般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來作出。
法律分析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警告是一種精神罰,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于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其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并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建筑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什么部門決定的?
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規定:
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 *** 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 *** 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之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之一款中的“情節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參照《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決定。”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街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 、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
依照建筑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誰吊銷其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建筑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相關建筑施工安全的主要內容,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相關單位的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