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以下統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和管理。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本市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執行。第二章 測繪系統和標準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以下統稱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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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另行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采用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九條 本市應當不斷更新和完善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本市測繪系統的數據等級和精度,并與有關部門會商后發布使用。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處理、發布和提供的管理工作。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及相關數據庫,必須采用國家和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一條 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要求,本市可以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二條 測制本市地形圖,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地形圖基本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標準。
本市地形圖基本比例尺系列為:1∶500、1∶2000、1∶10000;分幅標準為40cm×50cm。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三條 本市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主要包括:
(一)建立、更新和維護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維護高程控制網;
(二)測制和更新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三)進行基礎航空攝影和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更新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前款第(三)項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求統一匯總報經市人民 *** 同意后,按照規定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航空攝影資料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同其他有關部門相互通報航空攝影資料目錄,充分利用已有的航空攝影資料,避免重復航空攝影。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市人民 ***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按照規定上報備案。第十五條 區、縣人民 *** 根據本區、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測制地形圖的,應當編制測繪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 *** 應當將本區、縣測繪計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標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更新。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1∶500地形圖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圖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10000地形圖,平原地區至少每4年、山區至少每8年更新一次。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之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的測繪成果,均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管理。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 在本市測繪完成的測繪成果,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成果管理規定》規定的范圍和要求,在每年年底以前向市規劃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副本。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須持單位公函和有關資格證書等報市規劃局批準。
外地的單位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須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機關的公函和有關資格證書等報市規劃局批準。第六條 外國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本市單獨或合作測繪成果,必須向市規劃局提供全部測繪成果的副本或復制件。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并接受市規劃局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 *** 或轉借。需要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須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同意;復制保密的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測繪單位受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其原始測繪資料和數據,由測繪單位保存,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翻印、 *** 和出版。第九條 任何單位對外提供國家未公開的本市測繪成果,均須報市規劃局批準,并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進行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測繪,必須使用北京市地方座標系統、高程系統和地形圖分幅規定。完成的測繪成果必須經市規劃局組織審核通過后,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規劃局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經市規劃局批準,擅自提供、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分別處提供和使用雙方責任單位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使用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測繪單位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其測繪資格。
三、未經提供測繪成果部門批準,擅自復制、 *** 或轉借測繪成果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測繪成果泄密事故的,由市規劃局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按失密論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9年12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五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依法進行的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七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本市地籍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編制,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市場的管理。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入測繪市場。
本市各部門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專業測繪的,其測繪資格由其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四條 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須持《測繪資格證書》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登記。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國家統一印制的《測繪工作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涂改《測繪工作證》。第三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提交測繪成果副本。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測繪成果副本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向其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現狀測繪成果;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供有關單位使用。第十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
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得市民政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 *** 批準。
編制本市各類地圖應使用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作為地理底圖,并在征得標準樣圖所屬單位的同意后,按有關規定有償使用。第二十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單位,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其試制樣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二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
對外提供保密的測繪成果,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有關審批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