郟縣國土資源局
胡京偉 黨委書記、局長
李軍鋒 黨委委員、副局長
陳方娃 黨委委員、副局長(2010年9月,任主任科員)
林慶躍 黨委委員、副局長(2010年9月,任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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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武興 黨委委員、主任科員(2010年9月,任主任科員)
王運旗 黨委委員、副局長
呂延民 黨委委員、副局長
劉慶遼 黨委委員、副局長
黃建勛黨委委員、紀檢書記(2010年9月,任副局長)
薛堯 黨委委員、副局長(2010年9月任)
蔡長利 黨委委員、紀檢書記(2010年9月任)
李廷選 黨委委員、副主任科員(2010年9月任)
胡京偉簡介:郟縣安良人,1972年12月出生,漢族, *** 黨員,本科文化程度,1992年8月參加工作,1997年5月在郟縣 *** 辦公室工作,任法制科科長;2002年8月,任郟縣 *** 法制辦主任;2003年5月~2007年7月,任郟縣 *** 辦公室副主任、法制辦主任;2007年5月~2009年8月,任李口鄉副書記、鄉長;2009年8月至今,任郟縣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
【機構設置】根據《郟縣人民 *** 辦公室關于印發郟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郟政辦〔2010〕39號)精神,局機關內設辦公室、財務股、規劃股、用地審批股、地籍股、礦產開發股、地質環境勘查股、耕地保護股、 *** 法制股、紀檢監察室等9個股室。下設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測繪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執法隊、土地估價所、地質環境監測辦公室、礦產資源補償費稽征辦公室、冢頭國土資源中心所、堂街國土資源中心所、薛店國土資源中心所、城關國土資源中心所、黃道國土資源中心所、安良國土資源中心所等13個事業單位,其中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測繪局為副科級單位。
【土地資源】全縣土地總面積72579.7公頃,農用地面積54545.79公頃,其中,耕地44363.17公頃,園地668.24公頃,林地1970.69公頃,牧草地7543.69公頃;建設用地16818.8公頃,其中,城鎮村及工礦用地10563.68公頃,交通運輸用地2055.63公頃,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4199.49公頃;其他土地1215.11公頃。
【規劃管理】加強和規范規劃管理,切實強化規劃的嚴肅性,維護規劃的法律地位,要求非農業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否則報件不予受理,并按違法占地予以查處。圓滿完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已經省 *** 批準實施,14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過省、市聯審,并經市人民 *** 批準實施。
【耕地保護】認真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全縣40356公頃基本農田逐級落實到鄉、村、組、戶與地塊,層層明確責任人、保護范圍、保護措施和保護責任,并按要求設立界樁。從嚴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非農業建設一律不準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嚴格落實基本農田補劃制度。同時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措施,全年補充耕地77.49公頃。截至2010年底,全縣基本農田面積穩定在40135.01公頃以上,耕地保有量穩定在44363.17公頃以上。
【土地利用】積極開展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工作,全年共盤活存量土地20.01公頃,為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地4.45公頃,完成征而未供土地指標33.97公頃,全年供地35宗,其中劃撥土地7宗,出讓土地28宗,包括協議出讓6宗、掛牌出讓22宗,上繳財政土地出讓金2.2485億元。
【地籍管理】基本完成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調查成果經縣 *** 審查確認,符合相關規程要求,已提請上級進行核查和驗收。南水北調工程、河南億萬噸糧食計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工作已利用該成果。按時完成了全縣城鎮地籍更新調查預檢、驗收工作,完成了全縣基本農田上圖工作。認真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按照縣委、縣 *** “嚴格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宅基地批劃行為,放開中心村,管住一般村”要求,結合全縣實際,提請縣 *** 出臺了《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試行)》,下發并在全縣范圍內張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告》,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登記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宅基地批準程序,有效地遏制了農村宅基地管理混亂的局面。
【建設用地管理】在建設用地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十分緊張的情況下,積極協調市局、省廳甚至國土資源部,上報7批城市建設用地、1批鄉鎮建設用地、1批區位調整城市建設用地、1個單獨選址項目(郟縣220千伏輸變電站建設用地),總面積221.5公頃。先后為平煤機、圣光二期、中澳磨料磨具、鋒達鋁箔等招商引資、城市建設等項目報批和辦理用地手續。
【土地估價】根據行業、企業類型和改革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和管理政策,加強土地資產管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全年共辦理抵押手續12宗,評估土地42宗,資產量3.69億元。
【測繪管理】不斷加強測繪市場日常監督管理,基礎設施不斷完善。測繪資質管理、測繪成果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礦產資源】郟縣地處華北地區南部邊緣區,受燕山運動的影響,形成南北兩側高、中間低的地貌特征。截至目前,郟縣境內已發現的礦產種類達16種,已開發利用10種,優勢礦產主要有煤、水泥灰巖、白云巖、紫砂陶土、建筑石料等。正在開發的礦產地有4處,勘查區有8處。煤炭資源量18.19億噸。其中,已探明煤炭資源量11.45億噸,預查資源量6.74億噸。白云巖詳查資源儲量197.9萬噸,普查資源量4.19億噸。鋁土礦詳查資源量35.44萬噸。耐火粘土礦估算資源量218.5萬噸。普通水泥灰巖資源量達4億多噸,白水泥原料資源量達1.3億噸。建筑石料估算資源量2.6億立方米,遠景資源量達3億立方米。建筑用紅砂石石料或料石,估算資源量達1.6億余立方米。高嶺土詳查資源儲量20.56萬噸,預計遠景資源量100萬噸。石英巖詳查資源儲量197.5萬噸,遠景資源量1000萬噸。紫砂陶土估算資源量在650萬噸以上,遠景資源量800萬噸。
【礦業權管理】認真做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檢測、核查工作,編制的年度儲量動態檢測報告順利通過專家評審,礦業權核查工作通過省部級驗收。積極做好資源整合工作。按時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縣 *** 開展煤礦整合工作,完成13家煤礦的礦業權核查換證審查工作。認真開展非煤資源整合工作,提請縣 *** 印發了《關于印發郟縣非煤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的通知》(郟政〔2010〕40號),初步完成非煤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全縣石料廠、采石場由52家整合為4家。
【地質勘查】安良煤炭勘查區詳查項目、王集煤炭勘查區詳查項目、白廟煤炭普查區詳查項目、堂街煤炭普查區詳查項目、姚莊普查區詳查項目5個煤炭勘查區地勘項目進展順利。已探明煤炭資源量18.19億噸,為下一步大規模開采、走工業興縣道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完成非煤資源勘查初步規劃,并向縣 *** 請示撥付勘查資金。投資20萬元在縣東城區進行地熱資源物探,已提交報告。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積極推進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加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力度,面臨煤礦停產整頓等多種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多方努力,入庫礦產資源補償費180.73萬元,做到了足額征收、全額入庫。
【地質災害防治】制訂了《郟縣2010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郟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切實加強汛期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防治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爭取到由中央財政投資1900萬元的郟縣黃道鎮西黃道村地面塌陷區治理項目1個,新村首批63戶已經開工建房。
【執法監察】嚴格執法,建立國土資源管理新秩序。加大動態巡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占地和非法開采行為,全年共查處違法占地70宗、無證開采7起。
【第十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第十次衛片執法檢查共監測到本縣28個違法占地圖斑(24宗違法占地),占地總面積534.7畝,違法比例高達94%。通過依法拆除和補辦手續,使全縣違法占地比例由最初的94%降到1.52%,避免了被上級問責。借助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深入開展違法違規用地專項整治活動,組織聯合執法隊伍對48宗路邊店、沙場、預制廠等違法違規用地的地上建筑進行 *** 。在此期間,認真接受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例行督查,對督查組發現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順利通過檢查驗收。集中開展煤炭洗選行業專項整治工作。根據省、市相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對全縣13家煤炭洗選企業進行集中整頓,共爭取保留5家、關停7家、新建1家,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來信來訪】全年共受理來信來訪案件32起,處理息訪30起,有效地維護了全縣社會穩定。
(牛洪橋)
北京市人民 *** 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之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之一款中的“情節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參照《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決定。”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街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 、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