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 *** 關于修改《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等一百零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北京市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
刪去第十一條之一項。
第二項中的“處責任單位1000元罰款”改為“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
1、刪去第五條之一款中的“情節嚴重者并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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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第三款、第四款。
2、刪去第六條。三、《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
1、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夜間時間為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之間的期間。”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工業噪聲、施工噪聲,實行超標收費。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噪聲超標收費由環境保護部門按月征收。收費手續參照《北京市執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執行。”
4、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經營性的文化娛樂場所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三)限期治理的單位,未按期完成或者拒不執行的;
“(四)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噪聲超過標準的。”
5、第三十條修改為:“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罰款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報區、縣人民 *** 審批;罰款三萬元以下的,也可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
6、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者,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7、刪去第三十二條。四、《北京市貫徹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1、刪去第三條中的“凡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登記的,逾期每滿一個月,處以相當房屋所值千分之五的罰款。”
2、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
3、刪去第十條中的“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或變相購買的,處買方以房價一倍、賣方以房價百分之五十的罰款;擅自租用或變相租用的,處承租人以年租金額一倍、出租人以年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其購、租關系是否成立,由上述審批機關視具體情節決定。”
4、刪去第十四條。五、《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第六條增加第二款:“已建成的電鍍、制革、造紙、漂染等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限期達到國家或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2、第十六條修改為:“鄉街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刪去第十八條。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修改為:“本市工程總包企業和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市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外省市、港澳臺地區以及外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投標,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2、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按照群體工程、單體工程和專業工程進行。”
3、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建委視情節和后果作如下處理:
“(一)應當招標發包而不進行招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偽造、涂改、出借、 *** 、出賣有關圖章、證照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單位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或者有前項所列行為的,責令投標單位退出投標,取消其1年的參加施工投標資格。”
如何完善和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
一、進一步提高對質量工作的認識
(一)新的歷史時期對測繪地理信息提出新的要求。黨的“十八大”對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了“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提出了“四化”建設同步發展。新的歷史使命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加緊迫的要求,也為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機遇,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圍繞目標,積極作為,履行職責,勇于擔當,從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安全、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按照“當質量的堅守者,作消費者的保護者”的要求,不斷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努力提升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水平,為總體目標的實現做出新的貢獻。
(二)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發展需要質量作保障。經濟建設快速發展,為推進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創造了巨大的機遇,三大平臺建設得到有力推進,地理國情普查、927測繪工程、國家現代測繪基準體系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的實施,產業發展進入快速軌道,對成果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不斷提高成果準確可靠程度,測繪地理信息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作用才能得到有效發揮,測繪地理信息事業才能更加健康穩定發展。
(三)質量監管是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質量監督管理是測繪地理信息統一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地理信息市場、全面提升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水平的有力抓手,是《測繪法》賦予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不斷增強履行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整體質量的提升。
(四)轉變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管的觀念和方式。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管涉及全行業、全過程、全方位。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實現從注重部門管理向行業監管轉變;從注重結果監管向全過程監管轉變,特別是加強生產初期和生產過程的監管;從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轉變。以質量監督管理為核心,對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質量管理進行綜合性的監督檢查。
二、加快完善質量管理制度
(五)加快質量管理辦法的制定。根據當前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工作的實際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加快《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管理辦法》制定,重點明確質量管理職責、質量責任,對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建設、項目全過程質量控制、監督檢查、質檢能力建設等提出規范要求。各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相關制度辦法的制定與完善,特別注重建立并完善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質量管理體系考核辦法,為質量管理提供基礎依據。
(六)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測繪地理信息單位建立覆蓋本單位全部業務范圍的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單位具體情況,成立并加強質量管理機構、配備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建立嚴格的項目成果“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建立與經濟效益相掛鉤的質量管理責任制以及質量獎懲工作機制等;加強對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考核。
三、加強全過程質量控制
(七)加強對關鍵環節的質量控制。強化關鍵環節質量管理,確保整體質量受控。項目實施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及軟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校準和檢測。加強對項目設計和設計審批的管理,堅持先設計后生產的原則,嚴格設計審批程序。做好項目實施前的生產培訓及實施過程中的技術交流,必要時應實施首件成果的質量檢查,對設計文件進行驗證。根據項目實際,可選擇監理方式,加強對過程質量的控制。
(八)落實成果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嚴格落實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兩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特別重視兩級檢查對質量的控制作用,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檢單位檢查驗收。測繪地理信息工程項目評獎評優要以成果質量為基礎依據,參評獎勵的項目,必須通過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檢單位的檢驗、測試。
四、加強成果質量監督檢查
(九)加大國家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強對涉及國家 *** 和安全、關系人身和財產安全、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廣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的監督檢查。國家級監督檢查每年覆蓋全國各省級行政區的資質單位,并不斷擴大監督檢查的覆蓋面,全面、系統地掌握全國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狀況,促進整體質量水平的提高。
(十)加強省級監督檢查工作。各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全國監督檢查工作,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檢查計劃,監督檢查覆蓋周期達到《關于加強測繪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要求,范圍逐步擴大。要切實保證監督檢查經費的足額投入,保障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開展。
(十一)加強對重大項目的質量監控和評估工作。對國家或省級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列入國家重大工程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必須加強管理,有計劃地實施過程質量監管、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及總體質量評估等質量控制工作,有效保證重大項目成果質量。
(十二)提升監督檢查公信力。監督檢查要本著公開、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項目的抽取 *** 和過程要透明,檢驗標準和規范要科學、統一,評判依據要充分、合理,監督檢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并納入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強化質量檢驗基礎工作
(十三)營造良好的質量工作環境。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落實質量工作經費,用于內部質量管理以及過程質量控制等;完善對質檢單位的投入機制,加大其基礎設施建設和檢驗裝備的投入力度;維護質檢工作的正常秩序,確保質量管理、質量檢驗的獨立性工作原則,保證質檢單位對其檢驗結論的獨立判定,切實維護質檢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注重對管理人員、生產人員、質檢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培訓,逐步形成人人重視質量、關心質量、維護質量的良好風氣。
(十四)推進質量管理和技術創新工作。積極探索提升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新 *** 、新模式。推動質檢專家庫建設,并切實發揮其在質檢技術推廣、提升方面的帶動作用;鼓勵將質量管理與項目管理、資質管理以及成果管理等相互統籌協調的管理工作實踐;支持地市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加強質量管理能力建設,逐步加大對其質量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鼓勵成果質量檢驗的技術創新,努力提升檢驗工作水平和效率;有效利用質量管理網站、期刊等平臺,暢通質量信息發布渠道,強化宣傳、技術交流與服務,使之真正成為提升測繪地理信質量工作的有力助手。
(十五)促進質檢單位自身能力建設。質檢單位要不斷進取,提高新技術、新裝備、新成果的檢驗與測試水平,創新測繪地理信息質量控制與質量監督檢查的手段和方式,加快測繪地理信息質量監督信息化建設,全面提升履職能力。著力引進、培養高素質人才,不斷加強質檢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全面提升質檢人員的職業素質與技術水平。
(十六)推進質量信息公開。逐步建立并完善質量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明確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需對外公布的質量信息,包括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執行情況,承擔工程及其質量情況以及接受質量監督檢查及其結果情況等。充分發揮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作用,發布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質量信息,并作為對其進行資質管理、質量認可、業績考核、評優獎勵的重要依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