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浙江省測繪成果匯交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后三個月內無償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測繪成果包括大地測量、航空攝影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成果。
《規定》明確,測繪成果匯交實行逐級匯交、分級管理。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由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向省自然資源廳匯交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省以下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由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由項目出資人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測繪成果目錄實行網上匯交。
根據《規定》,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底向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交本行政區域當年度接收的測繪成果副本。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于次年3月底向省自然資源廳移交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接收的測繪成果副本。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并于次年4月在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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