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西省測繪局測繪資質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國土資源局、測繪管理辦公室,各等級測繪資質證書持證單位: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和國家測繪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2004年9月1日印發的《山西省測繪局測繪資質管理實施細則》(晉測發〔2004〕37號)進行了全面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山西省測繪局
測繪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山西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和等級劃分執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規定。
測繪資質各個專業范圍的考核條件執行國家測繪局制定的《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以及按照《測繪資質分級標準》授權制定的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考核條件。
第二章 資質申請
第五條 省測繪局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的申請和初審;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并頒發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
省測繪局委托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申請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第七條 測繪單位生產、加工、利用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測繪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四)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測繪局或者省測繪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五)對單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保密檢查工作。
第八條 省測繪局、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辦公場所或者本部門網站公示測繪資質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
我省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初審、審批均采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以數據電文方式進行在線辦理。
第九條 以數據電文方式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申請復審換證、申請測繪資質升級和申請測繪資質信息變更的材料均應當按照《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使用原件錄入進行申報。
具體要求如下:
(一)書面申請(未刻制單位印章的,在批準測繪資質刻制印章后需補充錄入加蓋單位印章的書面申請)
(二)法人證明材料
1、提交有關注冊機關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測繪單位的正式文件或者公司股東會成立測繪單位的決議、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者公司股東會選舉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簡歷;
新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屬股份制公司性質的,在進行測繪資質前置審批時,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除提交前一款規定的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新批準的測繪資質單位,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應當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錄入;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已取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增加批準的測繪業務范圍,并重新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錄入;
3、丙、丁級測繪單位屬企業性質的,其注冊資金分別不低于50萬元、20萬元;其他等級屬企業性質的,其注冊資金執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規定。
(三)專業技術人員
1、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交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技術職稱的聘用文件、身份證、勞動合同、其他證明材料等;
與專業技術人員簽定的無固定期限或者一年以內(含一年)勞動合同的,不予認定;
2、私營股份制公司聘用的屬已正式退休且身體健康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交本人的退休證;屬單位內退人員的,應當提交工作單位的有關文件;屬單位下崗、停薪留職的,應當提交下崗證或原工作單位證明文件;大中專院(校)畢業三年以內(含三年)的專業技術人員,由聘用單位出具有關證明文件;
聘用的外省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予認定;
3、在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時,對未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中等??疲ê械葘?疲┮陨蠈W歷的測繪專業或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持有測繪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可視為相應的初級專業技術人員;
4、在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時,對持有測繪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非測繪專業和非相關專業的人員,可按下列規定認定為專業技術人員:持有高級(含高級)以上測繪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每2人可視為1名中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或2名初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中級測繪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每2人可視為1名初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或2名初級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持有初級測繪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每2人可視為1名相關專業初級技術人員。但此類認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乙級不得超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20%;丙、丁級不得超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25%;
5、持有測繪職業技能鑒定證書人員應當提交測繪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等有關證件和其他證明材料。
(四)儀器設備
1、GPS接收機、全站儀、水準儀、手持測距儀等儀器設備均應當提交有效期內的檢定證書,若提交省外測繪儀器檢定機構檢定證書的,應當同時提交該檢定機構所取得的有關部門頒發的《計量授權證書》;
2、新申請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提交儀器設備購置發票和檢定證書的原件進行審核;
3、從事工程測量中礦山測量專業的乙、丙、丁級測繪單位對陀螺儀不做要求,但應當配備有關證件齊全的防爆型全站儀,具體規定為乙級2臺、丙、丁級各1臺。
(五)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1、各等級測繪單位要有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的有關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配備相應的設施;質檢機構、質檢人員、資料檔案保管人員的配備執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2、省測繪局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在地未通過ISO9000認證和未取得檔案主管部門認證的乙級測繪資質單位的有關質量管理、資料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進行考核和認定??己苏J定文件應當錄入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并隨初審意見一并上報。
(六)測繪成果
1、測繪單位應當提交近一年內所完成主要測繪成果的檢查驗收的證明性文件,但甲、乙級測繪單位二年內應當至少提交一項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監督檢驗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報告;丙、丁級測繪單位四年內應當至少提交一項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監督檢驗的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報告;
2、申請測繪資質升乙級的,應當至少有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的近三年測繪成果2項,申請測繪資質升丙級的,應當至少有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的近三年測繪成果1項;
3、省測繪局指定有關機構組織評定優秀測繪工程獎;
4、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不做此項要求。
(七)單位住所及辦公場所
1、申請單位應當提交本單位辦公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2、租賃的辦公用房應當提交有效的租賃合同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3、使用主管部門辦公用房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同意使用辦公用房的證明文件和主管部門的房屋產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二)、(三)、(四)、(七)項規定的材料,在測繪資質申報時,應當提交原件進行審核。
第十條 測繪單位申請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資質審查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單位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1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申請。
申請單位涉嫌違法測繪被立案調查的,案件結案前,不受理其測繪資質申請。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編號+市編號+順序號。山西省編號為14;市編號為三位數(太原市001、大同市002、朔州市003、忻州市004、晉中市005、陽泉市006、呂梁市007、長治市008、晉城市009、臨汾市010、運城市011);順序號為四位自然數。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規、技術標準,信用檔案無不良記錄且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準,有效期最長延續5年。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原則上3年后方可申請升級。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原則上不得超過乙級;但私營股份制公司成立時間未滿一年的,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原則上只能申請丁級。
申請的測繪專業只設甲、乙、丙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九條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持補證申請等其他證明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證手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年度注冊
第二十條 年度注冊是指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按照年度對測繪單位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繼續符合測繪資質的基本條件。
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測繪單位應當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要求采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向省測繪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數據電文方式報送年度注冊的相關材料。
當年度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按時參加下一年度測繪資質的年度注冊工作。
第二十一條 測繪資質年度注冊程序:
(一)測繪單位按照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進行填錄,并在規定期限內向省測繪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注冊材料;
(二)省測繪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核查有關材料。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省測繪局提出年度注冊意見和總結報告;
(三)省測繪局對需要緩期注冊的、核減相應業務范圍的、降低資質等級的、注銷測繪資質的單位,作出處理決定;
(四)省測繪局向社會公布年度注冊結果。
第二十二條 測繪資質年度注冊核查的主要內容:
(一)單位性質、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專業技術人員變更情況;
(二)測繪單位的從業人員總數、注冊資金及出資人的變化情況和上年度測繪服務總值;
(三)測繪儀器設備檢定及變更情況;
(四)完成的主要測繪項目、測繪成果質量以及測繪項目登記和測繪成果匯交情況;
(五)測繪生產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況;
(六)單位信用情況;
(七)違法測繪行為被依法處罰情況;
(八)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核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緩期注冊:
(一)未按時報送年度注冊材料或者年度注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測繪資質證書》記載事項應當變更而未申請變更的;
(三)測繪儀器未按期檢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
(五)經監督檢驗發現有測繪成果質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的;
(七)測繪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年度注冊的;
(八)單位信用不良經核查屬實的。
第二十四條 緩期注冊的期限為60日。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測繪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規定的,予以注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測繪資質監督檢查職責,可以要求測繪單位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名冊及工資表、勞動保險證明、測繪儀器的購買發票及檢定證書、測繪項目合同、測繪成果驗收(檢驗)報告等有關材料,并可以對測繪單位的技術質量保證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測繪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測繪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被依法查處的,查處違法行為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八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將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納入測繪資質監督管理范圍。
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信息。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測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資質、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核減相應業務范圍:
(一)測繪資質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相應測繪項目的;
(六)甲、乙級測繪單位在3年內未承擔單項合同額分別為100萬元以上和50萬元以上測繪項目的;
(七)測繪單位年度注冊材料弄虛作假的;
(八)測繪單位不符合相應測繪資質標準條件的;
(九)緩期注冊期間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
(十)測繪單位連續2次被緩期注冊的。
第三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測繪資質升級和變更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規分包的;
(三)經監督檢驗發現有測繪成果質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測繪資質證書》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測繪項目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測繪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責令改正,并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測繪單位在從事測繪活動中,因泄露國家秘密被國家安全機關查處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新申請測繪資質其業務范圍含房產測繪業務的,在以數據電文方式進行在線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一套紙制申請材料。
第三十六條 山西省測繪職業資格管理中心負責全省測繪人員職業技能鑒定的業務培訓和考核認定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執行國家測繪局制定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6月25日起施行。2004年9月1日印發的《山西省測繪局測繪資質管理實施細則》(晉測發〔2004〕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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