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加強鑒定工作的管理,提高鑒定質量,根據國家測繪局《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國測人字[1997]12號)和《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辦法》(測人[2000]41號)及國家測繪局職鑒指導中心《關于2005年度開展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測職鑒中心[2005]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水平的測量和評價。主要包括初、中、高級技術等級考核和 *** 、高級 *** 考評。
(三)職業技能鑒定按職業資格等級序列從低級到高級依次逐級進行,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不得越級申報。
二、鑒定對象
(一)技工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學院)、就業訓練中心及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測繪專業畢(結)業生,凡從事本行業特有工種的,應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二)學徒期滿,擬從事本行業特有工種的學徒工。
(三)轉崗從事本行業特有工種或離開本行業特有工種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本崗位的人員。
(四)其他必須取得測繪職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或自愿參加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
(五)目前已從事本行業特有工種而不具有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在崗人員,用人單位應積極引導組織其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三、申報條件
(一)新參加工作二年后或經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可申報五級(初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二)取得五級(初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后并在本崗位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可申報四級(中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三)取得四級(中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后并在本崗位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可申報三級(高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四)取得三級(高級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在本崗位連續工作八年以上或在本崗位連續工作五年以上并經過本工種(職業)二級/ *** 技能正規培訓取得畢(結)業證書,可申報二級( *** 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五)經評估合格的測繪專業技校、職高、中專畢業生,大學測繪專業畢業生可直接申報四級(中級技能)職業技能鑒定。
(六)高級 *** (一級)的申報條件另行規定。
四、鑒定職業(工種)范圍及等級
(一)鑒定職業有:工程測量員、地圖制圖員、大地測量員、攝影測量員、地籍測繪員、房產測繪員。
(二)以上職業(工種)分為五個等級,即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 (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 *** (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五、鑒定方式、標準及內容
(一)初、中、高三個技術等級鑒定采用技術業務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技能操作考核兩種形式進行。技術業務理論知識筆試閉卷考試,滿分100分,60及格;實際技能操作考核由考評員組成考評小組以適合工種特點的操作方式進行,滿分100分,60分及格。技術業務理論知識和實際技能操作成績均及格者為合格。
(二)二級/ *** 的鑒定分為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理論考試分為“測量基礎知識”和“本專業知識”二科目,每科目100分,60分及格,二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成績,單科目成績不及格,不能計入平均成績;技能考核分為“實際操作”和“答辯”二科目,答辯內容為實際工作中主持(或設計)典型工程的工作總結(如:設計方案、技術報告、驗收報告等)或技術論文,技能考核二科目每科成績100分,60分及格,二科目平均成績為技能考核成績,單科目成績不及格,不能計入平均成績。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成績均及格者為合格。
(三)依據《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范》,分別確定各工種相應等級的職業技能鑒定標準和內容,未實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工種,可執行現行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或暫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考核大綱進行。
六、考務管理
具體考務工作管理,嚴格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細則》和國家測繪局頒發的《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七、收費標準
按照山西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
八、證書及頒發
經鑒定合格者,由國家測繪局職鑒指導中心和勞動部培訓就業司核定,頒發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證明,是勞動者求職、任職的資格憑證,在全國勞動力市場通用,并與國際互認。
九、申報辦法
凡參加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須先向我站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報名登記表》一份,經所在單位簽注意見后,報“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山西站”進行資格審查。用人單位集體組織報名,參照以上申報辦法,按不同職業(工種)不同職業技術等級分別造冊,由用人單位集中報送。申請參加 *** 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報名時須一并提交答辯材料。
十、本細則由測繪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山西站負責解釋。
十一、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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