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8年12月29日省 *** 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提供、利用、銷毀測繪成果和審核、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和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及圖件;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
(六)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數據和信息;
(七)與基礎測繪成果有關的其他技術資料。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測繪成果的共享政策和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的激勵措施,并及時協調解決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第六條 匯交、保管、公布、提供、利用和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檔案和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測繪成果的安全,防止損毀、丟失或者泄密。
第七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測繪成果匯交
第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第九條 利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按規定向提供財政資金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利用其他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其出資人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一)測繪范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二)測繪范圍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三)其他測繪項目向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十條 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縣(市、區)和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3月底、4月底前,向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十一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并整飾規范。
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應當出具匯交憑證,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移交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第十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全省的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測繪成果保管
第十四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保管;按規定不予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由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保管。
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歸檔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潮、防磁化、防泄密及防有害生物損害等措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定期將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備份后移送異地存放。
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并制定具體的保管、領取和借用措施;收發、傳遞或者派出人員外出攜帶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對經批準復制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按原件密級保管;在單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銷、終止時,應當按規定銷毀或者移交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
第十八條 未經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測繪成果資料。
復制、 *** 或者轉借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銷毀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負責實施銷毀工作的單位對擬銷毀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資料,應當統一編號、登記造冊,并在銷毀后按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毀登記冊經銷毀鑒定人、批準人和監銷人蓋章、簽名后,由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歸檔保存。
第四章 測繪成果提供與利用
第二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利用測繪成果。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費標準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需要利用本省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需要利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函手續。
第二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測制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基礎測繪航空攝影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和用于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全省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其他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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