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號公告。《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已于2001年7月27日經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7月27日起施行。)
目錄
之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成果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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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四章 成果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成果管理行為,建立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機制,促進測繪工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和使用,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陸地、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大地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二)攝影、遙感測量獲取的底片、數據;
(三)地形圖、地籍圖、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
(四)工程測量數據及其相關資料;
(五)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本條例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各專業部門、專業測繪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形成的大地測量控制網、基本地圖、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測繪成果;專業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各專業部門、單位為業務需要完成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
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分類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自然變化情況,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進行更新,并將基礎測繪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地區)、縣(市、區)人民 *** 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成果匯交
第七條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屬于測繪項目委托方或者由測繪項目委托方與測繪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對測繪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八條 承擔基礎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和專業測繪成果所有權人應當在測繪作業完成后,依照本條例規定,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測繪成果管理機構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九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及相關資料;
(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1∶5000~1∶100萬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圖和地籍圖、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及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圖;
(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電子地圖的磁盤、光盤;
(四)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測量數據及相關資料。
航空、航天攝影及其他攝影測量、遙感測量,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
第十條 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目錄,應當遵守下列時限規定:
(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六十日內匯交;
(二)專業測繪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四十五日內匯交;
(三)在基礎測繪、專業測繪中形成的攝影、遙感成果,應當在作業任務完成后三十日內匯交。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后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一條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范。具體要求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
測繪成果應當經過具有資質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測繪成果數據庫和測繪成果信息查詢系統,并定期編印測繪成果目錄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測繪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信息 *** 和其他方式定期向社會發布測繪成果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更新規劃,并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測繪控制網,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1萬比例尺地形圖,平原、丘陵地區五年,低山地區五年至八年,其他地區八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三)城鎮、經濟開發區1∶5000或者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圖,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程、深度、面積、長度、位置和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報省人民 *** 批準后發布。
第十六條 涉密測繪成果密級的確定、調整和解密,依照有關保密的規定執行。銷毀涉密測繪成果,應當登記造冊,報經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指定專人監督銷毀。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涉密測繪成果的管理、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本省測繪成果的,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測繪成果管理制度。測繪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測繪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測繪成果或者副本。
第四章 成果使用
第十九條 測繪成果實行資源共享。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測繪成果信息系統查詢所需的測繪成果。
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需要進行測繪的,應當在立項前征求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有適宜的測繪成果的,不得重復測繪,有關部門不得立項、撥款。
第二十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費用,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具體費用由使用人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雙方約定;
(二)國家機關行政管理、本省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工程建設、基礎科學研究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因搶險救災、國防建設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使用;
(三)其他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其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前款第(一)、(三)項規定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應當與測繪成果所有權人依法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之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范圍及其管理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 *** 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國(境)外的投資者在本省投資建設,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享有與本省企業同等的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屬于 *** 有關部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屬于測繪單位的,可以并處暫扣《測繪資格證書》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而提供使用,給使用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本省測繪成果或者泄漏涉密測繪成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立項前,未征求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重復測繪,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暫扣、吊銷《測繪資格證書》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測繪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對外提供測繪成果或者在測繪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