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9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之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礎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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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測繪市場
第四章地圖管理
第五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和測繪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按照機構編制的有關規定明確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管理監督測繪活動和測繪資質;
(四)組織測繪成果的匯交、儲存、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
(五)管理監督地圖編制及其相關活動;
(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七)查處測繪行政違法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西安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志保護和測繪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A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九條 省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采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獲取基礎地理信息;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
(七)國家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確定應當由設區的市、縣(市)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省實際,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測繪市場
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四條 取得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取得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核發、變更、延期、撤銷、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不得偽造、涂改、 *** 、轉借。
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進行招標,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測繪項目不實行招標投標的,測繪項目出資人可以自主確定實施測繪的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實施測繪,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單位信息公開制度,對其管理的測繪單位和在本行政區域承接測繪任務的其他測繪單位的資質、測繪成果質量等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采用航空攝影與遙感技術實施測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地籍測繪規劃,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二十二條 水利、建設、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測繪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測量技術規范實施,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需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及相關數據庫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在批準的區域和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測繪成果的匯交、管理和使用,依照《陜西省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六條 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和制作地圖產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
未經審查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或者制作地圖產品。
第二十七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編制地圖。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的基礎地理底圖;
(二)準確反映各地理要素的位置、形態、名稱、界線及相互關系;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地圖的比例尺符合國家規定。
繪有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各類地圖和示意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樣圖編制。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將試制樣圖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屬于全國性地圖的,可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圖或者展示、登載未出版的地圖的;
(二)展示、登載、插附繪有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各類地圖和示意圖的;
(三)制作地球儀、電子地圖等地圖產品以及在廣告、標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繪地圖的。
專題地圖應當有專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經批準出版的地圖,應當標明審圖號;需要修訂地圖內容或者改變地圖出版形式的,應當按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二十九條 涉密地圖和內部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或者展示。
第三十條 普通地圖不得刊登廣告。在專題地圖上刊登廣告的,刊登廣告的面積不得超過地圖圖幅面積的30%,不得壓蓋地圖內容,影響地圖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條 進出口繪有我國國界線的地圖、書刊,進出口單位應當將樣品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協調測繪、工商、新聞出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地圖市場管理,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三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是國家的測繪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設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檢查、維護,所需經費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測量標志安全或者使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在地面測量標志36—100平方米、地下標志16—36平方米的占地范圍內燒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測量標志50米范圍內采石、爆破、射擊、架設高壓線的;
(四)在測量標志的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測量標志上架設通信設施、設置觀望臺、搭帳篷、拴牲畜或者設置其他可能損毀測量標志的附著物的;
(六)擅自拆除設有測量標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測量標志的;
(七)其他有損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實施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的,由工程建設單位提出拆遷申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位于本省涇陽縣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地原點是國家重要的測繪基礎設施,當地人民 *** 應當做好有關宣傳、保護工作。
在大地原點半徑1000米范圍內,禁止修建加油加氣站、易爆物品倉儲場所、養魚場,實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點地基穩固和影響正常觀測信號接收的行為;在大地原點半徑3000米、方位299°10′&plu *** n;1°、329°39′&plu *** n;1°的兩個扇形區域范圍內,禁止建設海拔44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物以及從事其他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具體保護范圍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 *** 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在測量標志設置完成后,將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位置等相關資料,按照基礎測繪分級管理的原則移交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永久性測量標志所在地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簽訂測量標志管護責任書,明確管護責任。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并保持標志完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 *** 、轉借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附繪地圖或者制作地圖產品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地圖或者地圖產品及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危害國家 *** 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和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屬于本省核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屬于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屬于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核發的測繪資質證書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其發證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測繪成果資料、地圖和地圖產品、測繪工具,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取消測繪資質和二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測繪單位或者測繪委托單位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陜西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陜西省測繪管理條例
(1995年12月29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日起失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保障測繪工作的順利開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工程測量、地籍測繪、界線測繪、攝影與遙感測繪、數字化測繪;
(二)建立與各種地圖相關的地理信息系統,編制出版、印刷地圖;
(三)管理和使用測繪成果;
(四)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
(五)測繪管理及與測繪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四條 測繪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省測繪局是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市(地區)、縣(市、區)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省級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駐陜測繪機構,按其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測繪人員依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 ?/p>
第二章 測繪綜合管理
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測繪法實施前,未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測繪成果,在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向使用單位說明該測繪成果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涉外建設項目的測繪,均應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八條 測繪項目屬國家等級的大地控制和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應執行測繪技術國家標準;其他測繪項目應執行測繪技術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在編制的技術設計書中作出規定。
第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航空攝影、遙感測繪,施測單位應按規定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征得有關軍事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 外國和境外地區的組織、個人或中外合作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省級有關部門可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統一管理地籍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從事測繪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計量檢定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和成果質量保證體系,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進行工商、稅務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省級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駐陜測繪機構,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審查,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軍事測繪單位進行民用測繪活動,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發給《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第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在《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限額內進行測繪活動。《測繪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 第十五條從事測繪經營活動,標的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及其他必須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
第十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施測前應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制定。
第十七條 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標準??h級以上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是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的指定單位,測繪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供成果樣品,測繪項目委托單位也可以委托其進行成果檢驗。
第三章 地圖編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地圖編制管理工作,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商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省地圖出版工作。
第十九條 承擔地圖編制、印刷的單位,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編制、印刷任務。保密地圖應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廠承印。
第二十條 地圖上的我國國界線,按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制;本省省界及省內各行政區區域界線,按國務院和省人民 *** 的規定繪制。
第二十一條 編制地圖集(冊)以及編制全省和大于全省區域的地圖(含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時,編制前應將編制的技術設計書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編制、出版地圖,以及影視和各類出版物中出現或在公共場所展示的繪有國界線的示意圖和地方性地圖,出版、展示前,應按規定將樣圖分別報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專題地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前,其專業內容應經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公開出版的地圖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專業出版機構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須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四條 進口或出口繪有我國國界線的地圖、書刊的,進、出口單位應將樣品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市(地區)、縣(市、區)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駐陜測繪機構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進行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或者測繪項目的委托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下列目錄或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測量,重力測量,衛星大地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
(二)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底片、光盤、磁盤的目錄;
(三)省管限額以上的地形圖、地籍圖的目錄;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的副本;
(五)工程測量中國家等級的各類控制點及圖件的目錄。
第二十七條 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副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省級有關部門和國務院駐陜測繪機構,在測繪任務完成的次年三月底之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目錄和副本,應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轉交;
(二)非隸屬 *** 部門的測繪組織和個人,在測繪任務完成后三日內,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目錄和副本;
(三)外國和境外地區的組織、個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測繪的,在測繪任務完成后,除即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外,還應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目錄;
(四)中外合作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的,由中方合作者在測繪任務完成后兩個月內,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目錄。
第二十八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副本進行接收、整理、儲存,按年度發布測繪成果信息,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集,并向有關單位提供使用。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實行有償使用。搶險救災和戰備所需的測繪成果,測繪成果所有單位應免費提供。測繪成果、測量標志的使用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家等級的大地測量成果、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以及未經所有權單位同意的工程測繪成果和副本,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復制、轉抄、轉借或 *** 。
第三十一條 本省有關部門、單位向外國和境外地區的組織或個人提供未公開出版的測繪成果,應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發布本省的地理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信息數據,應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
第三十三條 測繪成果密級的確定和管理,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各級測繪主管部門和檔案主管部門,對保密測繪成果實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測量標志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測量標志屬于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各級人民 *** 和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偷竊和擅自移動、拆卸測量標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半徑十米范圍內,禁止挖沙、取土;半徑三十米范圍內,禁止架設高壓電力線;半徑五十米范圍內,禁止采礦、采石、射擊和其他爆破活動;半徑一百二十米范圍內,禁止建立高壓電力線塔架、微波站以及其它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禁止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第三十六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時,建設單位應提出拆遷申請,經所在地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審核,并征得測量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拆遷。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地原點周圍半徑五公里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危害大地原點的地基穩固和遮擋觀測視線,并應事先征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七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委托標志所在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或單位、組織保管,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并報送標志所在地縣級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應按下列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一)國家基準性測量標志和國家控制測量系統的主要測量標志,由建造單位檢查維修;
(二)國家統一建造的一、二等各類測量標志,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維修;
(三)國家統一建造的三、四等各類測量標志,由標志所在地市(地區)、縣(市)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檢查維修;
(四)各專業單位建造的測量標志,包括地震、礦山等單位建造的測量標志,軍事單位建造的軍控點、炮控點標志,分別由各專業單位、軍事單位負責檢查維修;
(五)城市的測量標志,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檢查維修。
第三十九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并保持標志完好。使用完畢,應由負責保管的單位和人員查驗其完好狀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未經測繪資格審查違法經營測繪業務或超出核準業務范圍進行測繪活動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地區)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沒收測繪資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格證書》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由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未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地區)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拒不停止測繪的,沒收測繪資料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扣繳《測繪資格證書》三個月至半年。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測繪單位的測繪成果質量累計二次不合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測繪資格等級;測繪成果質量累計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合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測繪資格證書》。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測繪單位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地圖上國界線、省界線繪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或未將試制樣圖報送審核的,分別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未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副本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拒不匯交的,可扣繳其《測繪資格證書》三個月至半年。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使用、復制、轉抄、轉借或 *** 測繪成果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地區)測繪工作的管理部門沒收測繪資料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侵犯知識產權的,按有關法律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外國和境外地區提供測繪成果未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損毀、偷竊和擅自移動、拆卸測量標志以及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范圍內進行危害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八條 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測繪單位或測繪委托單位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九條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