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廊,是指城市內用于集中敷設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市政公用管線的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 城市管線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城市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的規劃管理。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市政、文化、通信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管線建設和運行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線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城市管線建設和管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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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城市綜合管廊建設,集約利用與優化城市地下空間。第二章 管線規劃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管線專項規劃。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管線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管線權屬、管理單位編制管線專業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依法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管線綜合規劃,依法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包含管線規劃的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管線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范圍內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以及附屬設施用地范圍等。第九條 管線規劃編制應當集約利用空間,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用地布局、產業布局、環境保護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各類管線應當與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人防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銜接和協調,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擾。城市中心區域不得規劃新增中低壓架空線路,已建中低壓架空線的,預留遷改下地線位。第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等規劃管理手續。第十一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動工。第十二條 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繪,形成符合統一數據標準的竣工測繪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繪圖。
管線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驗核,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手續。第三章 管線建設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同步規劃、建設城市管線。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并及時書面告知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第十四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組織編制本行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五條 因管線建設需要挖掘道路的,由市政主管部門依照《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道路設施養護維修需要統一制定道路年度挖掘計劃。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道路年度建設計劃、道路年度挖掘計劃,統籌各管線行業年度建設計劃,合理安排管線工程建設時序,提出城市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報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七條 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竣工測量以及檔案移交等建設手續。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應當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最短時間內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減少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
影響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城市道路交通組織方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