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換證需要多久才能拿到?
測繪資質換證需要多久才可以拿到?一般的情況下,我認為測繪資質如果換證話。大約需要在三個月以后才可以拿到到
重慶測繪作業證存在問題
重慶測繪作業證存在問題:
一、地方 *** 重視不夠,對工程測繪認識不到位。一些地方 *** 過度追求經濟建設,忽視了工程測繪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對工程測繪的意義認識不夠深遠,有些地方甚至沒有編制工程測繪規劃,更沒有將工程測繪的發展與信息化建設結合起來,以至于信息化建設成果不能快速轉化為經濟和社會效益。同時,由于一些地方測繪法制建設滯后,未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規,加上 *** 缺乏對工程測繪的有效宣傳,致使大眾沒有認識到工程測繪的作用,工程測繪沒有完全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工程測繪行業管理混亂,存在無證測繪和違規測繪情況1.無證測繪有測繪資質證但超出證載業務范圍承擔工程測繪任務,同樣屬于違法測繪。存在借證、賣證的測繪行為,給無證單位或個人提供了損害工程測繪單位和工程測繪工作者利益和形象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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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規測繪在工程測繪市場上,存在以下違規測繪情況,一是無標準,無規范和圖式,或不懂標準測繪,個別從事工程測繪的企業和個人,連最基本的測繪規范和圖式都沒有,其行為難以符合工程測繪要求,二是明知有標準但為了偷工減料而不去執行標準,此現象主要集中在小型煤礦企業和礦產部門以及工程建設行業,個別企業在提供的基礎圖件中為了節省開支,甚至出現將1/1000圖放大后當1/50、1/100圖使用,三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別用戶提出違法測繪的特殊需求,要求工程測繪單位和個人強化或簡化某些數據,對一些重要的地理信息數據如位置、高程、深度、長度、面積等任意放寬標準。
?3.缺乏測繪數據共建共享機制由于工程測繪數據的共享機制未完全建立,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企事業單位為滿足自身建設和管理的需要,自籌資金組織施測,造成同一地區不同單位重復測繪的現象,導致工程測繪資源的嚴重浪費,而且還造成測繪基準不同、技術標準不一、成果質量不均等現象,特別是當前部分地方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部門需要進行測繪、更新不同比例尺的地圖,出現重復投資、重復測量,造成了財政資金的浪費。
?4.測繪人才隊伍不均衡、結構不合理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不同,導致各地區測繪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由于財力問題,對工程測繪投入少,造成工程測繪隊伍經費來源不足,人才向沿海城市流失的現象嚴重。同時,工程測繪人才結構不合理。我國工程測繪隊伍大多為一些勞動密集型的測繪隊伍,缺乏高素質全面能型的領軍人才,一線工程技術人員知識更新達不到要求,嚴重影響了我國工程測繪事業的發展。
?5.缺乏開發、創新能力現階段,由于我國的工程測繪產品不夠豐富,社會化程度不高,工程測繪主要應用在國土、城建等一些建設部門,并沒有走入廣大人民的生活中,應用的范圍太小。同時,現有產品生產周期長,更新速度緩慢、種類少,致使一些用戶使用比較困難,侵權盜版、假冒偽劣產品層出不窮,存在應急保障能力不強,基礎地理信息現實性差等問題,特別是造成重大突發事件后,不能適應應急需求。此外,工程測繪新技術的開發、創新的能力不足,數據的采集、管理與應用等方面的軟件開發能力薄弱,與國外先進水平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制約著整個測繪事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6.1事件交通運輸部處理結果
“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事件調查報告
2015年6月1日21時約32分,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所屬“東方之星”號客輪由南京開往重慶,當航行至湖北省荊州市監利縣長江大馬洲水道(長江中游航道里程300.8千米處)時翻沉,造成442人死亡(事發時船上共有454人,經各方全力搜救,12人生還,442具遇難者遺體全部找到)。
三、客輪翻沉事件原因和相關情況
經調查認定,“東方之星”輪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發罕見的強對流天氣(颮線伴有下擊暴流)帶來的強風暴雨襲擊導致的特別重大災難性事件。“東方之 星”輪航行至長江中游大馬洲水道時突遇颮線天氣系統,該系統伴有下擊暴流、短時強降雨等局地性、突發性強對流天氣。受下擊暴流襲擊,風雨強度陡增,瞬時極大風力達12-13級,1小時降雨量達94.4毫米。船長雖采取了穩船抗風措施,但在強風暴雨作用下,船舶持續后退,船舶處于失控狀態,船艏向右下風偏轉,風舷角和風壓傾側力矩逐步增大(船舶更大風壓傾側力矩達到船舶極限抗風能力的2倍以上),船舶傾斜進水并在一分多鐘內傾覆。
四、調查中檢查出的日常管理問題
調查組在對事件從嚴、延伸調查中,也檢查出相關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地方黨委 *** 及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是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是重慶市有關管理部門及 地方黨委 *** 監督管理不到位。
三是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局及下屬海事機構對長江干線航運安全監管執法不到位。
五、對有關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此次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大。考慮到進一步深入調查中發現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黨委 *** 及其相關部門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提出了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劉先祿,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當班大副。在駕駛船舶航行過程中,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鑒于其已在事件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張順文,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船長。對天氣情況重視不夠,在進入駕駛室接手船舶指揮后,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未能及早察覺船舶后退態勢,在船舶失控傾覆過程中,未向外發出求救信息并向全船發出警報,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的規定,建議給予吊銷船長適任證書、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由司法機關對其是否涉嫌犯罪進一步調查。
3.覃玉平, *** 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技術部副主任兼體系辦主任。未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未建立GPS管理制度及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平臺形同虛設。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胡明安, *** 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勞動人事部主任,負責公司人員培訓考核工作。未嚴格執行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有關規定和標準,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培訓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陳元建, *** 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輸部經理。未認真開展安全檢查,未發現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在組織開展的培訓考試中船員存在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郭兆安, *** 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修造船廠廠長。在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時,未執行船舶維修改造有關規定,違規聘請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對船舶進行改造施工。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7.姜毅, *** 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船長兼安全技術部主任。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發現公司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吊銷船長適任證書。
8.胡紅偉,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黨委委員兼工會主席,2008年至今分管運輸部,2014年9月增加分管安全技術部。作為分管運輸部、安全技術部 的公司領導,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培訓考核弄虛作假、未執行GPS管理規定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處分,并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和程序免去工會主席職務。
9.姜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之一 責任人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公司存在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 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培訓考核弄虛作假、隱患排查整治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秦萍, *** 黨員,岳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值班長。未按規定對旅游客船實施動態跟蹤監控;未實時掌握船舶動態,“東方之星”輪失聯以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核實船舶狀態。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開除處分。
11.李長涌, *** 黨員,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未認真落實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有關規定,對值班員履行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杜國平,岳陽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指揮中心。對指揮中心履行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未認真落實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3.萬毅, *** 黨員,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監督員,負責對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監督員,對“東方之星”輪安全檢查不細致、不全面,未發現該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付翔, *** 黨員,萬州海事處海事監管科工作人員。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 大隊副隊長,負責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任龍寶執法大隊副隊長期間,對監督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5.馮國勇, *** 黨員,萬州海事處新田海巡執法大隊副隊長。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分管船舶 安全檢查、航運公司管理等工作。任海事執法科副科長期間,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
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 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6.周全, *** 黨員,重慶巫 山海事處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主持工作。主持海事執 法科工作期間,對安全檢查監督員管理監督不力,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廖小奇,萬州海事處黨委委員、副處長,分管海事執 法科。對海事執法科履行對轄區內航運企業日常監管和安全檢查職責監督管理不力,對海事執法科未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 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管大志,重慶朝天門海事處黨委書記、處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重慶萬州海事處處長。任萬州海事處處長期間,對轄區內航運 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安全監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9.賀爾軍, *** 黨員,重慶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監管和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萬州 海事處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年12月作為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組組長,對該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審核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更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0.李祿文,重慶海事局副巡視員。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慶海事局黨委委 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分管船舶監督處期間,對船舶監督處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該處未督促重慶東方輪船公司落實安全管理體系不力的問題失察。對萬州海事處履行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萬州海事處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邱健華,重慶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和船舶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船舶監督處及萬州海事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黃鋼, *** 黨員,長江海事局指揮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預警、現代監控(VTS、AIS)等工作。對岳陽海事局貫徹落實有關過境旅游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要求監督指導不力,對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謝西洲, *** 黨員,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在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更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組織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重慶海事局、萬州海事處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4.桓兆平,長江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對下屬海事機構開展航運公司及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執法監察指導不力,對分管處室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王茹軍,長江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謝勇, *** 黨員,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調研員。在辦理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核工作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更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甘明玉,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未建立健全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更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朱汝明,長江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處。對運輸管理處辦理航運企業運政業務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處室建立健全《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該處未能發現公司更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9.王學文,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助理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認真細致,未發現 “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也未能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0.馬兵,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工程 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細致、不深入,未發現“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移除“東方之星”輪固定壓載物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1.況大坤, *** 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 局船舶檢驗科科長。對本科室驗船師現場檢驗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審核把關不嚴,對驗船師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2.陳定科, *** 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 科科長。對科室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不力,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更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3.劉袁,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先后分管運輸 管理科、船舶檢驗科。對運政管理和船舶檢驗工作管理不到位,對運輸管理 科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對船舶檢驗科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4.蔣明, 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船檢和運政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及有關科室履行船舶檢驗、日常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并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5.黃昌頓, *** 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主持運輸管理處工作。主持工作期間,對重慶東 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更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6.谷磊, *** 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船舶檢驗處處長。未按要求開展定 期的工作質量評審,對萬州船檢局工作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船檢 局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7.張虞駿,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運輸管理處。對船舶運輸管理處工作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運輸管理處和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在審核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更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8.汪伯濤,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所屬處室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和船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9.鄔德高, *** 黨員,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發展與安全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對該公司存在的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0.付英權,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發展與安全科履行監督檢查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定職責不到位,對分管科室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1.范紅林,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2.楊曉峰,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履行運政管理、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3.趙光平,重慶市萬州區 *** 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交通、安全生產等工作。對萬州區交通、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相關部門在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政管理、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4.白文農,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 *** 黨組書記、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5.王顯剛,重慶市委常委、萬州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對萬州區 *** 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責成重慶市人民 *** 按照有關規定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進行停業整頓,并落實對該公司姜毅、郭兆安、陳元建、胡明安、覃玉平等5人的撤職處分;由交通運輸部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對張順文、姜毅吊銷船長適任證書,對馬兵、王學文吊銷驗船師資質的處分。
國務院“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事件調查組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