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審核意見,以及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規劃選址意見書。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
60%。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陳述和延續的區別
(一)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二)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三)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五)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六)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許可,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甲級資質的,應當向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對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進行陳述申辯。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乙級、丙級資質許可,由登記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資質許可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資質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初次申請,其申請資質等級更高不超過乙級。
第二十條 乙級、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滿2年后,可以申請高一級別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第二十一條 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注冊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編制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分立的,分立后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五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二十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注銷。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發布遺失聲明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發。
關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審核意見和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