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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

2024-04-26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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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不再受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建筑行業發生巨變,已經取消或擬取消的資質有哪些

不再受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

1、園林綠化資質(已取消)

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網正式發布通知,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核準的相關申請。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園林綠化企業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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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級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等4個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和升級申請。2014年12月6日起,停止受理上述資質申請。

企業已持有的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證書繼續有效,待新的《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實施后,再分別按照新標準要求重新核發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3、工程咨詢資質(即將取消)

發改委前段時間出臺的征求意見稿中已經擬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資質認定后期會調整為社會組織對工程咨詢單位開展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評價。

4、招標 *** 資質(或將被取消)

2017年7月,根據招標投標協會的座談會通知,中國招標投標協會組織市場主體、業內專家學者就取消招標 *** 資格對招投標市場的影響和效果等會議內容進行研究座談,在國務院“放管服”的背景下,招標 *** 資質或將被取消。

5、勞務資質取消實行試點(時間未定)

根據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司2017年工作要點,將積極推進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勞務資質,大力扶持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發展。浙江、安徽、陜西3省取消勞務資質試點工作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

參考資料: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個工程設計

參考資料:中央人民 *** -發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后加強

參考資料:四川省政務服務網-關于印發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參考資料:松江政務網-松江區招標辦持續推進大調研工作

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2021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監察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人民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人民 ***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水務、公安、應急、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和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和空間的規劃建設進行重點跟蹤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

(二)黨政機關、學校和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頂 ;

(五)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區域和空間。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地下隱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測量,形成準確的測量成果資料和工程竣工圖,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管理的實際,制定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具體內容和標準。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在履行規劃監察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執法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信息,可以依法進行查閱、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查;

(三)糾正或者依法制止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強制性規范、標準的行為;

(四)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處罰建議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處罰;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監察工作中發現有違反其他有關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函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全文內容是什么

答:首先目前,我國沒有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只有城鄉規劃法,內容如下:之一章總則之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第十九條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條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一)有法人資格;(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 國有土地使用權 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 *** 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 *** 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 撤銷行政許可 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條鎮人民 ***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劃撥國有土地 使用權的。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 ,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 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 *** 等措施。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020年城市規劃資質會取消嗎?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3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4號)予以廢止。故二者沒有區別,只是在管理規定上進行了規范,“城鄉”較“城市”而言更貼切我國實際,所以城鄉規劃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規劃的內容。

國土空間規劃資質代替城鄉規劃資質

為深入貫徹落實《 *** 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資質管理,提高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質量,我部正加快研究出臺新時期的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新規定出臺前,對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的單位資質暫不作強制要求,原有規劃資質可作為參考。

法律依據:

《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

二、規范規劃編制審批

(一)嚴格按照中央精神,依法依規編制和審批國土空間規劃,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行編制審批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等空間規劃,不再出臺不符合新發展理念和“多規合一”要求的空間規劃類標準規范。

(二)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編”“審”分離機制。規劃編制實行編制單位終身負責制;規劃審查應充分發揮規劃委員會的作用,實行參編單位專家回避制度,推動開展第三方獨立技術審查。

(三)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不得突破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不得違背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剛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約束性指標和剛性管控要求審批其他各類規劃,不得以其他規劃替代國土空間規劃作為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規劃審批依據。

(四)規劃修改必須嚴格落實法定程序要求,深入調查研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實行集體決策。不得以城市設計、工程設計或建設方案等非法定方式擅自修改規劃、違規變更規劃條件。

三、嚴格規劃許可管理

(一)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規劃許可,不得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規劃許可、搞“特事特辦”。

(二)嚴格依據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展規劃核實。規劃核實必須兩人以上現場審核并全過程記錄,核實結果應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無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規劃核實,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三)農村地區要有序推進“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和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加強用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堅持農地農用。嚴禁借農用地流轉、土地整治等名義違反規劃搞非農建設、亂占耕地建房等,堅決杜絕集體土地失管失控現象。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陳述和延續的區別

(一)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二)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三)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關于不再受理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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