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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第四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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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人民 *** 和上級人民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人民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人民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第十六條 省人民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安徽建筑資質辦理流程是指哪些?
1、注冊公司,辦理建筑資質首先要先注冊一個公司,拿到營業執照之后,才能登錄建委網站,注冊企業用戶。場地要達到要求,注冊資金必須符合資質標準里面要求的額度。
2、收集材料,填寫信息。根據資質申報要求準備好相應材料,標注“注意”的地方一定仔細查看。所有要求蓋章的資料都必須加蓋清晰紅章,不能復印。最后資料都須按要求裝訂成冊,做成卷宗形式。
(1)公司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法人代表、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財務材料包括:驗資報告、資質申報時當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納稅表,這部分資料都須請財務準備。
(3)業績材料是指:按照資質標準準備相應的工程業績資料。
(4)人員材料包括:建造師、職稱、建筑施工企業關鍵技術崗位八大員(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技術工人等,對應不同的資質有相應的人員標準以及數量要求。
(5)設備材料是指:一些特殊資質需要設備要求。
3、遞交資質申請。把各項資料都準備齊全之后,大家就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等到獲得同意之后,就可以上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4、資質審核。提交建筑資質申請之后,會有相關部門對大家的企業進行審核,主要是對企業的人員,企業資產以及工程業績等方面進行了解,看看是否都能夠符合資質標準。如果符合的話,就會給大家頒發批準文件。
5、領取證書。企業在資質得到核準之后,就可以領取相關資質證書。
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合肥市東市區、中市區、西市區、郊區、開發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合肥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依據市人民 *** 編制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合肥市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第三條 合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工作。
市土地、環保、建設、水利、房地產、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 ***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區、開發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檢舉和控告。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檢舉和控告應及時查處并負責答復。第五條 市人民 *** 每兩年應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會作一次報告;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其專業規劃執行情況每年向市人民 *** 作一次報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市人民 ***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原則,制定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科學地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目標,使城市的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七條 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編制。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經批準的總體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須經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開發區的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提出方案,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須經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20公頃以上(含20公頃)的新區開發、10公頃以上(含10公頃)的舊區改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紀念性建筑以及風景名勝區,其規劃設計方案須報市人民 *** 審定。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內部的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征求上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成片建設的地區,均應實行綜合開發,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設施必須同步建設。第十六條 城市居住區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設施、綠化用地必須符合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劃》和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統一規劃,同步建設。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的各類公共建筑物,必須按照合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八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城市舊區改建應同改善工業布局和企業技術改造相結合,調整用地結構,治理或遷出有污染或破壞城市環境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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