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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章(四川省城鄉規劃資質延期公告)

2024-05-28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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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四川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章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四川省城鄉規劃資質延期公告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成都市城鄉規劃監督規定

四川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章(四川省城鄉規劃資質延期公告)

之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鄉規劃行政監督,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范圍)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行政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監督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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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劃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鄉規劃監督工作。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是本市城鄉規劃監督的執行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市監察、國土、建設、環保、工商、市容、園林、市政公用、房管、經濟、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工作。第四條 (監督制度)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持證監督制度。規劃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監督證件。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報告制度。市規劃管理局應當定期向市人民 *** 報告規劃監督工作的情況。第五條 (社會監督)

城鄉規劃監督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規劃管理局制定。

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規劃執法監督局舉報;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并為舉報人保密。第六條 (規劃行政監督)

對下列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并視情況作出《規劃監督檢查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或者《規劃監督檢查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一)制定規劃,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公示、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或者調整城市(鎮)和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歷史文化保護區規劃的;

(三)委托不符合資質或資格管理要求的規劃編制單位的;

(四)違反規定調整規劃強制性內容的;

(五)建設項目選址違反城鄉規劃的;

(六)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七)違反村莊、集鎮規劃或者規定程序批準建設住宅、鄉(鎮)村企業或者其他設施的;

(八)對不符合規劃驗收條件的項目而予以規劃驗收通過的。第七條 (規劃執法監督)

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執法行為,應當調查處理,視情況作出《建議書》或者《決定書》。

(一)拒不受理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舉報,或者受理后推諉、拖延查處的;

(二)發現或者查實違法建設后不予行政處罰、處理的;

(三)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應予拆除而罰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處違法建設程序違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強制執行違法建設單位(個人)履行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建(構)筑物的單位(個人)恢復使用的。第八條 (相關行為監督)

在城鄉規劃監督過程中,發現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涉及規劃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告知有關部門。第九條 (其他行政行為的監督)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的其他規劃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第十條 (《建議書》和《決定書》的內容)

市規劃執法監督局作出的《建議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監督人的名稱、地址;

(二)違法事實;

(三)法律依據;

(四)履行被監督義務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書的機關名稱和日期,并加蓋印章。

《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抄送被監督人的同級人民 *** 。第十一條 (監督方式)

規劃監督采取定期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通過受理 *** 、投訴、行政復議、項目備案等途徑進行。第十二條 (監督程序)

規劃監督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監督對象、內容和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監督;

(三)提出監督報告;

(四)發現違法行政行為,依照規定程序立案并組織調查;

(五)對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被監督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需要移交的按職能分工移交有關部門;

(六)告知被監督人監督結果、處理決定;

(七)跟蹤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第十三條 (監督職權)

監督人員在實施監督過程中,享有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監督人的辦公場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勘驗;

(二)要求被監督人提交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檔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監督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五)責令停止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六)建議有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建設,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場鎮建設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基本建設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鎮、鄉和村規劃區重疊的,重疊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進行管理。第三條 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其他鎮應當制定鎮規劃。

鄉應當制定鄉規劃。民族自治地方編制鄉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人民 *** 確定。

縣人民 *** 在縣域村鎮體系規劃中,根據需要確定村規劃編制的區域。

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的村,應當納入城市、鎮、鄉規劃區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業或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規劃之間協調一致的原則進行編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縣級人民 *** 應當明確鄉鎮人民 *** 辦事機構承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職責,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鎮、鄉、村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上級人民 *** 應當給予支持和補助。

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所需經費,由相關人民 *** 統籌安排。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開發區(園區)設立的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應當作為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服從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九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承擔城鄉規劃重大事項的審議和論證工作。負責審議和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涉及空間布局的專業、專項規劃同城鄉規劃間的銜接;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議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省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省跨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市(州)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合編。

市(州)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本市(州)跨行政區域的區域性城鄉規劃,報市(州)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應當與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合編。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成都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不設區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經上一級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城市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市、縣人民 *** 的城鄉規劃委員會由城市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工作規程,由省人民 *** 另行規定。第六條 城市規劃督察員應當對派駐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和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督察。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八條 設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并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第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擇優選定具備相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工作。

承擔我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任務的省外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1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信息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場所公示。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眾的意見。公眾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提出重大異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聽證會等方式進行充分論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眾意見和論證結論,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及審查意見提交同級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并附公眾意見以及采納情況。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意見組織修改完善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未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同級人民 *** 不予審批,但未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縣除外。

編制分區規劃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除重要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規劃監控的區域,其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應當在審批前征求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批準后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 *** 信息網站上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范圍、生效時間和查詢方式等。

四川省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有效抗御并減輕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抗震設防區的建設工程以及非抗震設防區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第三條 建設工程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抗震設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有關專業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強制性規定進行抗震設防。第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交通運輸、水利、能源、農業等部門及鐵路、電力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及監督管理。鄉(鎮)人民 *** 負責本轄區房屋建筑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設防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城鄉抗震防災規劃第五條 抗震設防區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抗震設防區的城鎮體系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應當包括抗震防災專篇。第六條 省、市(州)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地震、水利、交通運輸、通信、電力、鐵路部門共同編制省域、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中的抗震防災專篇。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當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編制或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具體編制工作。抗震設防區的大型工礦、電力企業和易產生次生災害的生產、貯存企業應當編制抗震防災規劃。第七條 城鎮體系規劃中的抗震防災專篇內容應當包括:對區域性的水源地、庫壩、油庫、燃氣儲備及調壓站、鐵路、公路、橋梁、電力、電子信息和通信、油氣干線、輸水干線等重大工程和生命線工程的抗震性能評價、抗震對策措施,震后地區、城市間的相互協調和支援。第八條 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及公眾意見,符合國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并滿足下列要求:(一)根據規模等級確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數量,確定城市生命線工程,并符合發生災害時疏散人群和救災的要求;(二)確定作為緊急避險、疏散轉移或臨時安置的城市綠地、公共建筑和場所;(三)供水、燃氣、供電、通信、污水處理等重要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滿足抗震設防等級和震后迅速恢復運營的要求,并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災、水害等次生災害和預防二次污染的要求;(四)設市城市、縣(市、區)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確定第二水源和應急氣源,并確定至少兩處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曠場地或避險綠地,滿足直升機空中運輸與救援的要求。第九條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中的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的控制性條件:(一)抗震設防標準;(二)建設用地要求;(三)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要求;(四)應急保障必需的供水、排水、供電、消防、通訊、交通基礎設施;(五)重要建筑及建筑密集地區的抗震防災措施。第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設市城市的抗震防災規劃和省域、市(州)域城鎮體系規劃中抗震防災專篇的技術審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州)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縣級 *** 所在地鎮的抗震防災規劃的技術審查。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鎮和鄉村規劃中抗震防災專篇的技術審查。省行業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大型工礦、電力等生產企業和易產生次生災害的生產、貯存企業編制抗震防災規劃。第三章 工程抗震設防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抗震設防。第十二條 新建工程抗震設防應當按照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標準設防類、適度設防類的標準要求劃分確定。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場址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及使用應當執行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和工程建設相關技術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設防標準。

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行為和調整,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從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符合規劃編制資質、資格管理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

規劃編制、設計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附件三部分組成。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和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三)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

(四)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災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

(六)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第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專家審查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與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城市總體規劃,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第六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面向社會大眾組織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調整,審批前必須進行公示或聽證。第七條 城市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審批申請(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事項,但規劃調整不受此工作時限限制。第八條 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批準后需報送備案的,應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材料的備案報送工作:

(一)批復文件;

(二)規劃文本或調整方案;

(三)規劃圖紙。

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通過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 *** 部門網站或公共場所,及時將已獲批準的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銜接,彼此協調。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市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章 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第十一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編制區(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改為編制分區規劃,各建制鎮的規模、等級、職能等總體規劃層次內容納入分區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由縣(市)人民 *** 統一組織,鎮人民 *** 具體負責。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第十二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經專家審查后,由縣(市)人民 *** 提請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該區域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鎮人民 *** 提請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

四川省消防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消防規劃管理,統籌消防安全布局,促進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實施消防規劃,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消防規劃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本市的消防規劃,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鎮的消防規劃,其他鎮的消防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鄉、村規劃應當有消防專篇。第六條 編制消防規劃,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協助配合。第七條 消防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消防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或控告違反消防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舉報或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消防規劃編制第九條 消防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同步編制。城鄉規劃已編制并經批準,但是尚未編制消防規劃的,應當補充編制。

城鄉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第十條 編制消防規劃應當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其內容應當包括:

(一)城鄉消防安全布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裝卸場所的防災緩沖隔離地帶及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

(二)消防隊(站)、消防訓練基地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基地、消防取水碼頭的布局;

(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裝備、應急救援力量體系;

(四)消防車通道,應急疏散、救援的通道和場地;

(五)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產的消防保護措施;

(六)消防安全管理等。第十一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消防規劃編制工作。其中,承擔編制城市消防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承擔鎮消防規劃和鄉、村消防規劃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編制消防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十二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告消防規劃草案,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十三條 消防規劃編制完成后,組織編制的人民 *** 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其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展與改革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評審。第十四條 評審通過的城市消防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鎮消防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評審通過的其他鎮消防規劃和鄉、村規劃的消防專篇,經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十五條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消防規劃協調銜接。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具體用地位置和面積。第十六條 修改城鄉規劃時,應當同步論證消防規劃的修改。消防規劃經評估確需修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后的消防規劃,應當按原批準程序報批。第三章 消防規劃實施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消防規劃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鄉(鎮)人民 *** 制定的近期建設規劃中,應當包含消防規劃有關內容,明確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時序、任務和進度。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市政、水務、通信、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以及鄉(鎮)人民 *** 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負責消防規劃的實施。

關于四川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章和四川省城鄉規劃資質延期公告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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