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海南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資質 *** ,以及海南城鎮住宅用地整體 *** 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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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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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高起點、高標準、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規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海南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規劃必須集中統一管理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不得隨意下放和肢解規劃審批權,確保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明確規劃管理責任人,并逐步實行城市規劃重大失誤的行政責任追究制。
市、縣、自治縣人民 *** 的市長、縣長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之一責任人,分管規劃的副市長、副縣長和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國土綜合利用規劃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城市用地規模,并與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近期建設規劃和中遠期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提前占用中遠期發展規劃用地,確因經濟發展需要占用時,應當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后,市、縣、自治縣人民 *** 應當及時組織編制近期建設所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核批準,并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設市的城市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省級開發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中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由省人民 *** 確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 *** 確定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的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并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審定。
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由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核批準。第九條 近期建設所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條 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禁止規劃設計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在本省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外省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在市、縣、自治縣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登記,并接受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管理。尚未建立規劃設計管理制度的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規劃設計管理制度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要求。
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申請批準時,應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否則有關部門不予受理。第十二條 市、縣、自治縣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辦理土地出讓、 *** 申請時,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附有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明用地界限(每個轉角都應當有控制坐標)的紅線圖。紅線圖所用的地形圖比例為1/500、1/1000或1/2000。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修改《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04)
海南省人民 *** 令
?。ǖ?71號)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修改等30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 *** 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衛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修改
《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將第十條第二款“在本省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外省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在市、縣、自治縣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登記,并接受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管理。尚未建立規劃設計管理制度的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規劃設計管理制度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實施?!眲h除。
將第十三條之一款“建設項目在辦理土地出讓、 *** 申請時,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眲h除。
將第十四條“省人民 *** 確定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省重點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設用地上安排的建設項目,經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他建制鎮(鄉)、農場場部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由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初審后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眲h除。
將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外裝修建筑物、構筑物及道路、橋梁、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的,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進行建設?!眲h除。
將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認真填寫建設工程驗收表,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驗收并簽署意見后,方可辦理領取產權證書的有關手續?!眲h除。
將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規劃設計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二)未按規定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和辦理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登記的;(三)建設項目未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將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顿Y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二)涂改、偽造、 *** 、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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