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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

2024-05-08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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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 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 *** 令

(第175號)

《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經市人民 *** 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轉讓(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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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長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務院和省 *** 的統一部署,我市對市一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保留行政許可349項,取消行政許可128項。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應當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等向社會公示,并嚴格依法實施。對于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不得再予實施,但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措施,切實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本決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規新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市 *** 不再另行公布,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保留事項(5項)

1.地方企業債券發行

2.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企業投資、外商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

3.廢金屬回收企業登記

4.新增、更新或改造鍋爐等大型用能設備擴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股本變更登記審核

 二、取消事項(2項)

1.非銀行IC卡生產與發行

2.調(遷)入市內四區及高新區人員(含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落戶

 市鹽務局

 一、保留事項(1項)

食鹽零售許可

 二、取消事項(1項)

經營食鹽批發企業、制鹽企業審核

 市糧食局

保留事項(1項)

糧食收購許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項(7項)

1.市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階段學校、市區初中學校教師資格認定

3.市內四區初中學校學生免學、緩學

4.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5.專科以下(不含專科)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6.市轄區范圍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7.市管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

二、取消事項(2項)

1.市屬高校第二專業專科學歷教育學員入學資格

2.市管民辦學校人員待遇和印章式樣

市科學技術局

取消事項(4項)

1.主辦國際科技會議或展覽

2.民營科技企業認定

3.市屬科研機構及中外合資研究開發機構設立、變更

4.技術貿易機構認定登記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項(16項)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查

2.使用、運輸、購買爆炸物品安全許可

3.舉行 *** 、 *** 、 *** 許可

4.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5.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6.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7.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8.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

9.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核發

10.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

11.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12.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證、運輸證

13.典當業特種行業審核(包括典當業變更、注銷)

14.市區燃放煙花爆竹審核

15.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16.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審批

二、取消事項(8項)

1.拍賣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2.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經銷許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4.技防工程三級及臨時設計、施工資質審批

5.刻字業從業人員培訓

6.旅館業店簿登記員培訓

7.保安員資格證書核發

8.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審核

市公安邊防支隊

保留事項(4項)

1.出海船民證、船舶戶口簿、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

2.合資船船員登輪證、登陸證核發

3.臺灣居民登陸證核發

4.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核發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一、保留事項(4項)

1.機動車臨時通行許可

2.機動車駕駛許可

3.機動車臨時入境登記

4.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二、取消事項(3項)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許可

2.公共停車場開辦許可

3.停車場設計方案審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一、保留事項(2項)

1.外國人、臺港澳居民通行、居留、準遷、出入境、旅行、暫住證核發

2.公民因私出國護照及內地居民往來臺、港、澳通行證核發

二、取消事項(1項)

開辦涉外賓館許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項(3項)

1.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 *** 、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及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審查

2.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資格

3.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防火審核、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審核

二、取消事項(4項)

1.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2.企業專(兼)職消防人員資格培訓

3.易燃易爆特種崗位人員資格認定

4.消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操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二)涂改、偽造、 *** 、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修改《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決定(2004)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1號)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修改等30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 *** 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衛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修改

《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將第十條第二款“在本省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外省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在市、縣、自治縣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登記,并接受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管理。尚未建立規劃設計管理制度的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規劃設計管理制度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實施。”刪除。

將第十三條之一款“建設項目在辦理土地出讓、 *** 申請時,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刪除。

將第十四條“省人民 *** 確定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省重點工程以及在非城市建設用地上安排的建設項目,經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其他建制鎮(鄉)、農場場部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規劃范圍內進行建設,由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初審后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刪除。

將第十六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外裝修建筑物、構筑物及道路、橋梁、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的,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進行建設。”刪除。

將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認真填寫建設工程驗收表,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驗收并簽署意見后,方可辦理領取產權證書的有關手續。”刪除。

將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一)規劃設計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二)未按規定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和辦理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登記的;(三)建設項目未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而擅自交付使用的。”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將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市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省人民 *** 批準的**城市市區、近郊區面積(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面積21.2平方公里)。具體界定的行政區域范圍附后。

第四條 福建省人民 *** 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市人大批準的《**市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和有權機關批準的區域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簡稱“一書兩證”)制度。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一書兩證”及配套的文件、圖紙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八條 城市規劃與城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互為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含技改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大、中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報計劃部門批準之前,必須持有關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的選址定點,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屬上級有權機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須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選址意見書或選址意見是報批項目建設書或可研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上擴建改建的,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現場勘探,初步擬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圍;

(三)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依據。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詢和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意見后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應包括初步確定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紅線圖應標明:范圍界線、代征城市道路邊線、建筑退讓線、高層建筑線及規定設計通知書的文字注明。

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內容包括:使用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地坪標高、建筑限高、進出口位置、體量和管線的走向和配套設施要求。

(四)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委托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規劃設計;

(五)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詳細規劃或總平面圖會審。城市重要地段應報市人民 *** 審批,共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建設單位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地形圖,并按規定交納城市規劃管理有關費用后,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制規劃用地紅線圖和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圖或總平面圖。加蓋城市規劃專用章的紅線圖和規劃圖,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必備附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用地紅線圖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市以上人民 *** 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如對規劃用地紅線有異議,須書面反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復核或調整。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變更(招標、拍賣、協議出讓或 *** )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總門參與編制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計劃,組織編制變更地塊的詳細規劃,提出變更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包括:變更地位位置范圍、地坪標高、用地面積、使用屬于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車場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率、須經過的城市管線、須配套的公共設施、建筑界線以及其它要求,作為土地變更合同的必備條款。擬定變更地塊,按第九、第十條規定,以土地管理部門的名義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移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注明地塊編號,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其它有關費用,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的依據。已經確定規劃設計條件的變更地塊,需分塊招標、拍賣、出讓的,應重新辦理分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征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的土地,須同時征用道路寬度一半范圍的土地和拆遷安置地,作為開拓城市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技術經濟指標按規劃道路紅線外征地面積計算。在已有道路兩旁征地的,應負擔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不準辦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設和拆遷安置用地要納入城市規劃,統一安排,并按上述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不得侵占道路廣場、公共綠地、測量標志、水文觀測點、電力、電訊走廊或壓占地下管線涵溝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確需臨時建設用地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設施,建設單位必須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程序如下:

(一)建設單位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項目的可研批復;

(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填寫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在規劃用地紅線內,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內標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積率、配套設施、停車場地比例、綠地率、管線敷設和銜接要求、房屋間距、四周退讓距離、防災、防空、防洪和空間環境要求。

(三)建設單位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委托資質等級與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設計單位進行方案設計,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的臨街建筑、重點地段的各類建筑,均應提供兩個以上設計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電腦透視效果圖;

(四)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方案會審會議,形成方案會審會議紀要或修改設計方案通知書,設計方案經修改并經審定后,發給審定方案通知書,方可進行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五)初步設計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審批,建設單位在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前,應征求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六)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報送的施工圖進行復核無誤后,通知建設單位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七)由市測繪管理部門組織人員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放樣(其中包括各個轉折點坐標、標高、配套設施位置等),填發建筑放樣核樣單。建筑工程竣工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和規劃驗收報告。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修建道路、橋梁、公交車站、駁岸、碼頭、河閘、單位門口通道、圍墻和給水、排水、電力、電訊、廣播有限電視、燃氣等工程管線,必須參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道路管線部分)。城市道路的標高、坐標及控制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劃規定,不得隨意變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設工程管線,應服從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管理。各種管線原則上應埋設地地下,城區現有電力、電訊、路燈等架空線應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辦理建設項目開工申請。建設單位確實不能按上述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經批準,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請或未經批準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吊銷。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從規劃道路紅線退讓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和多層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層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與規劃道路標高有高差的建筑,應增大退讓距離,具體要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河流兩岸防洪藍線以外的綠化帶用地寬度,舊區不少于15米,新區不少于30米。集中綠化地段應按詳細規劃要求嚴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 建設用地的總平面布局與建筑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總平面平局對停車場(庫)、綠化、公廁、垃圾收集中轉、污水處理、泵房、變配電、郵政信報、空調和消防等設施要統籌兼顧,配套布置;

(二)停車場(庫)面積不少于地面以上總建筑面積10%,賓館、飯店、寫字樓、影劇院、商場、展覽館等公共建筑應按規劃要求增加停車場(庫)面積;

(三)舊城改造必須降低建筑密度,綠地率不少于25%。新建區綠地率不少于30%,學校、醫院等用地,應相應增大綠地率;

(四)總平面布局經批準后應進行豎向設計和各種工程管線設計。各種建筑特別是住宅建筑設計,對戶外給水排水、消防、電力、電訊、郵政信報箱、綠地、公用電視管線等設施應同步設計;

(五)城市道路兩旁的建筑物,其鍋爐、煙囪、泵房、配電房、廚房、污水處理設施等不得臨街布置。臨街面安裝空調機的要進行立面設計處理。建筑物屋頂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時,應做隱蔽美觀處理并與建筑立面相協調,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其安全防護要求的間距,應按有關規定在本單位用地內解決;

(七)臨街建筑和高層建筑應進行夜景工程設計和廣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條 建筑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層或多層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間距按建筑高度計算,在舊城區應不低于1:0.8,新區不應低于1:1.0。其東西向端墻間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層(建筑高度50米以內)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間距應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過50米,其南北間距應不少于30米;側向間距綜合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確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要求確定,民用建筑與非民用建筑相鄰或混合布置,建筑間距在兩種要求中按間距大的確定;

(四)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間距(含東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間距內不得外挑陽臺、樓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陽臺、樓梯等,當連續長度超過4米時,應以外挑部門的邊緣計算建筑間距。

第二十四條 建筑從本單位用地邊界退讓距離,南側和北側應不少于規定間距的0.5倍以上,舊城區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東西側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應加大退讓距離。

第二十五條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則上采取方案設計招標(設計標書由建設單位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建設單位應報送二個以上符合規劃要求的設計方案(方案應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各個方向的立面圖、電腦透視圖或鳥瞰圖,有條件的應制作建筑模型,設計說明書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評選,擇優錄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按片區、街坊、組團成片開發形式進行審批。除小區配套建設外,不予審批零星規劃建設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近期舊城改造范圍以及經市 *** 批準的舊城改造區域和已經有權機關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確定的用地不予審批單位和個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區內,不予審批農民新村建設,經鑒定屬危房,且不符合審批條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可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先在農民新村內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原則上不得進行臨時建設。確需臨時的,必須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含臨時搭蓋、破墻開店等)不得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分別參照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廣場、公共綠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場所的.雕塑,戶外廣告構架載體和其它構筑物、宣傳牌等應統一布點,統一設計,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和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為便于規劃跟蹤管理和社會監督,每項建設工程應在施工現場的顯目位置懸掛標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拆除施工臨時搭蓋,清理場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有關部門應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文件方可給予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證》。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請市人民 *** 責令違法建設單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條 未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城市規劃區內挖取砂石、土方,堆放棄土、垃圾和廢物,圍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其整理現場,賠償損失,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影響城市規劃,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之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數額為該違法建設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5%至15%。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并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10%至20%罰款。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核樣,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博士學位的規定處以該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

限期拆除的違法建設不得繼續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須均作出處罰決定機關檢查認可并重新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繼續進行建設。

第三十三條 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到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建設通知書或者處罰決定后,繼續進行違法建設的,由城建監察隊伍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門。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監察隊伍 *** 。

拆除違法建設的費用由違法建設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預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 未辦理征地手續的違法建設,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在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上進行違法建設,以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處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配合。主要負責處理的部門應視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規劃行政執法人員應依法持證進行規劃監督、檢查。阻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 *** 提出報告,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市人民 *** 每兩年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并報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屬各縣(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市城鄉規劃局。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住建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改革15個全國試點城市哪些

試點省和城市:江蘇、浙江兩省和沈陽、長春、南京、廈門、廣州、深圳、成都、福州、長沙、烏魯木齊、蘇州、南通、嘉興、臺州、柳州15個城市。

擴展資料:

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城市人民 ***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在全國15個城市開展城市規劃改革試點工作。其中,有三項非常關鍵的內容:

1、要強化城市規劃的兩個重要作用。一是戰略引領作用,即在國家發展戰略的大格局中去謀劃每個城市的發展藍圖和目標,同時落實十九大制定的到本世紀中葉分兩個階段要實現的戰略目標,落實國家三個大發展戰略的戰略意圖;二是剛性約束作用,包括劃定城市開發邊界線、劃定城市生態控制線等,還包括要把過去粗放擴張的發展方式轉變為以問題為導向,提高存量的質量,補齊短板,提高城市環境品質等,同時也把保護和傳承歷史文化作為非常明確的剛性要求。

2、在資源和要素配置上要“以人為中心”來考量。統籌把握好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和功能的內在聯系,在合理半徑內統籌、混合布置功能,減少居民日常長距離通勤的現象,同時系統地提高城市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以及生態環境方面的承載能力。

3、要確保規劃的落實和執行。要制定評估體檢的問責機制和監督機制。同時也可以通過拓展市民來參與監督城市規劃管理建設的全過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現代化。建議未來城市規劃能夠更加地系統性、整體性和兼容性,讓城市更加安全、宜居、包容。

資料來源:人民網-黃艷委員:正在15個城市開展規劃改革試點工作

廣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編

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高起點、高標準、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規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海南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規劃必須集中統一管理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不得隨意下放和肢解規劃審批權,確保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明確規劃管理責任人,并逐步實行城市規劃重大失誤的行政責任追究制。

市、縣、自治縣人民 *** 的市長、縣長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之一責任人,分管規劃的副市長、副縣長和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國土綜合利用規劃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城市用地規模,并與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近期建設規劃和中遠期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提前占用中遠期發展規劃用地,確因經濟發展需要占用時,應當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后,市、縣、自治縣人民 *** 應當及時組織編制近期建設所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核批準,并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設市的城市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省級開發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中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由省人民 *** 確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 *** 確定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的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并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審定。

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由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核批準。第九條 近期建設所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條 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禁止規劃設計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在本省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外省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在市、縣、自治縣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登記,并接受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管理。尚未建立規劃設計管理制度的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規劃設計管理制度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要求。

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申請批準時,應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否則有關部門不予受理。第十二條 市、縣、自治縣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辦理土地出讓、 *** 申請時,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附有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明用地界限(每個轉角都應當有控制坐標)的紅線圖。紅線圖所用的地形圖比例為1/500、1/1000或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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