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關于取消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通知公告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取消發布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 1、2020年城市規劃資質會取消嗎?
- 2、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 3、城市規劃的資質會取消嗎?
- 4、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 5、城市規劃需要的資質有哪些?
- 6、黑龍江省人民 *** 關于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20年城市規劃資質會取消嗎?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3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4號)予以廢止。故二者沒有區別,只是在管理規定上進行了規范,“城鄉”較“城市”而言更貼切我國實際,所以城鄉規劃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規劃的內容。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2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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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12年7月2日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十一、刪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七條第二項。
刪除第八條第二項。
刪除第九條第二項。
刪除第二十一條中的“注冊資本”。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實施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四條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的資質會取消嗎?
(一)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5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0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二)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三)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有法人資格;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二)涂改、偽造、 *** 、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需要的資質有哪些?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有甲、乙、丙三級,具體各資質具備的條件要求和所能承接的業務范圍參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里面列的很詳細的,這個網上隨處可以下載地!!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
黑龍江省人民 *** 關于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 *** 令
(第3號)
《黑龍江省人民 *** 關于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4年8月20日省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體時間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長 陸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龍江省人民 *** 關于取消、調整和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省 *** 第30次常務會議決定,再取消和調整37項行政審批事項,公布《黑龍江省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黑龍江省省級初審和國家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各地、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并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做好有關地方性法規、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對于取消二次以上審批的:省級審批改為審一次的市縣不再初審,暫停實施國務院部門規章以上依據設定的省級以下初審,取消省 *** 規章及文件依據設定的省級以下初審;省級初審改為審一次的,如國家需要省級蓋章,省級部門仍要蓋章,但只是對材料齊全的證明,不做實質性審查。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依法需要委托實施的,要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本次公開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不是固化現有行政審批事項,而是實施規范和動態管理。省直各有關部門要以此次公布的目錄為準,及時更新和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一律不得實施審批,目錄內事項要進一步規范審批流程。各地、各部門要繼續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使簡政放權成為持續的改革行動。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 *** 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本決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體時間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2省 *** 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
3黑龍江省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4黑龍江省省級初審和國家委托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黑龍江省人民 *** 辦公廳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 *** 決定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共計28項)
序號項目名稱實施依據實施主體處理決定備注1秘密技術定密和出口審查《科學技術保密規定》(1995年國家科委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省科技廳取消 2落實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項目《財政部關于印發<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253號)省民委取消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轉為日常工作3確定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方案一、《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6〕18號)
二、《黑龍江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黑族聯發〔2006〕69號)省民委取消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轉為日常工作4權限內股權出質登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2號)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轉為日常工作5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光盤審批 《國務院第三批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省新聞出版局暫停實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6可錄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審核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省新聞出版局暫停實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省級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備案和竣工備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省安監局取消取消事前審批,轉為事后備案8權限內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備案(非煤礦,不含醫療機構放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1號)省安監局取消取消事前審批,轉為事后備案9公民出國(境)旅游和俄羅斯邊境旅游審批《中俄邊境旅游暫行管理實施細則》(旅辦發〔1998〕105號)省旅游局取消轉為日常工作10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審批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
二、《黑龍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1999年省 *** 令第2號)省殘聯取消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轉為日常工作11國有破產、改制、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及富余人員比例核準一、《 *** 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
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省人社廳調整為 *** 內部審批 12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費補貼審批一、《失業保險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8號)
二、《黑龍江省失業保險條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廳調整為 *** 內部審批 13銷毀省屬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備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三、《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暫行辦法》
(檔發字〔1998〕6號)省檔案局調整為 *** 內部審批 14限額以下國家鼓勵發展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一、《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二、《國家發改委關于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003〕900號)
三、《關于調整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出具依據等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規劃〔2005〕682號)省發改委該事項屬于行政確認事項,不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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