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云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云南省城市規劃局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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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生產活動的聚居點。
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堅持 *** 引導、村民自治、因地制宜、合理規劃、突出特色、節約用地、配套建設、科學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 *** 應當將村莊的規劃編制、建設和管理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預算資金,專項用于村莊的規劃編制、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 *** 的規劃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農業、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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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協同鄉(鎮)人民 *** 做好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市)人民 *** 應當在鄉(鎮)設立村莊管理機構,負責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實施村莊規劃;
(三)制定村莊公共設施建設保護措施;
(四)監督管理建筑施工隊和工匠;
(五)做好村莊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第七條 自治州鼓勵農村村民向城市、城鎮和經濟發達的村莊聚居。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 *** 對在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村莊規劃第九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編制的村莊規劃應當征求村民意見,并與鄉(鎮)總體規劃相銜接,正確處理遠景規劃和近期建設、新建與改造的關系,注重公共設施的建設和完善,引導村莊向集聚、集中、集約方向發展。
村莊規劃分為行政村總體規劃和自然村建設規劃,規劃期限為15年至20年。第十條 行政村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行政村范圍內的已建區、適建區、限建區和禁建區,行政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防災減災措施,村莊整治類型,歷史文化與景觀風貌保護。第十一條 自然村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消防、供電、通訊、垃圾收集、綠地、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社會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和建設要求。第十二條 50戶以上的自然村(含片區)和交通沿線、風景名勝區內的村莊,應當先行編制規劃。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包括:
(一)行政村總體規劃:現狀分析圖、總體規劃圖和總體規劃說明書;
(二)自然村建設規劃:現狀分析圖、建設規劃圖、住房建筑方案圖和建設規劃說明書。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經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審議,由鄉(鎮)人民 *** 報縣(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五條 行政村總體規劃應當委托丙級以上資質的規劃編制機構編制,自然村建設規劃可以由縣(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編制。第十六條 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對歷史文化遺產、自然景觀、公共飲用水源、村內公共設施、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物和構筑物、軍事設施等制定保護措施。第十七條 新建村莊的規劃應當符合縣級規劃的要求,嚴禁在公路、鐵路控制紅線內和河道等管理范圍內選址。第三章 土地利用第十八條 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經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申請人所有。第十九條 村莊建設用地應當充分利用閑置住宅用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空閑地。第二十條 村莊建設用地應當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村莊建設用地需要調整時,由村民小組提出調整方案,經村民委員會審查后,報鄉(鎮)人民 *** 批準。第二十一條 村民住宅用地實行一戶一宗、退舊批新的原則,在取得新住宅用地使用權前,必須簽訂退舊協議。第二十二條 住宅用地標準:壩區村莊每戶住房用地不超過180平方米,生產輔助設施用地不超過90平方米;山區村莊每戶住房用地不超過200平方米,生產輔助設施用地不超過15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下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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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消防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消防規劃管理,保障城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設市城市和縣城消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消防規劃,是指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裝備等城市消防安全體系為主要內容的城市總體規劃中的消防專項規劃和單獨編制的消防專業規劃。第四條 城市消防規劃按照法定程序批準后,作為城市消防安全體系建設的依據。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時,其城市消防安全體系的建設應當依照城市消防規劃實施。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由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
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費用由市、縣財政予以保障。第六條 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城市消防專項規劃。
設市城市和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所在縣城除執行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單獨編制城市消防專業規劃。第七條 承擔編制城市消防規劃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取得相應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第八條 編制城市消防規劃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適應城市環境、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編制城市消防規劃的技術要求,應當執行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公安部門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第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總體規劃組織評審時,應當有同級公安消防機構參加。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公安、財政、計劃、國土資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對城市消防專業規劃進行評審。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評審時,對城市總體規劃中沒有城市消防專項規劃或者城市消防規劃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不得上報審批。第十條 城市消防專項規劃的審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辦理。
城市消防專業規劃由市、縣人民 *** 審批,經批準后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經批準的城市消防規劃需要局部調整的,應當按照第九條規定對調整方案組織評審,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應當將城市消防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交通、通信、供水、燃氣、電力等城市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建設和管理。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應當按照城市消防規劃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造計劃納入城市建設、改造計劃,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職責。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市消防規劃同步建設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已經批準的城市消防規劃進行工程建設。因特殊情況,建設工程選址與城市消防規劃不一致的,必須經過專門論證;論證后認為確需按所選地址建設的,必須先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并將建設項目納入規劃中,一并報規劃原批準機關審定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用地手續。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未履行組織編制城市消防規劃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妨礙、阻撓城市消防規劃實施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十五條 在城市消防規劃編制、實施和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縣城以外的建制鎮和未劃入城市規劃區的各類開發區消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生產活動的聚居區域,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第三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節約土地、配套建設、突出特色、建管并重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將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協同做好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縣(市)人民 *** 應當在鄉(鎮)設立村莊管理機構,并在鄉(鎮)人民 *** 領導下,負責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負責村莊規劃的實施和管理;
(三)制定和實施村莊公共設施保護措施;
(四)監督和制止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
(五)收集整理規劃建設中的文件、圖紙等資料,并建立檔案;
(六)聘請村莊規劃協管員;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二章 村莊規劃第八條 村莊規劃應當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歷史文化和民族風俗,在規劃布局、建筑風格、色彩和景觀設計上,體現地方特點和當地少數民族特色。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與鄉(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林業保護等規劃相銜接,注重生態環境、鄉村風貌、名木古樹、歷史文物保護和公共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第九條 鄉(鎮)人民 *** 應當根據縣(市)人民 *** 下達的村莊規劃編制計劃,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并監督實施。第十條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由具有城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進入自治州從事村莊規劃編制工作的,應當向自治州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備案。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分為行政村總體規劃和自然村建設規劃。規劃期限為近期5年,遠期20年。第十二條 行政村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產業布局規劃、村莊布點規劃、村莊人口規劃、用地布局規劃、重點建設項目規劃、行政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措施,以及歷史文化遺跡、景觀風貌保護等。第十三條 自然村建設規劃應當符合行政村總體規劃,主要內容包括:規劃區范圍和人口發展規模、道路交通設施規劃、住房建設規劃、重點建設項目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自然景觀與歷史文化遺跡保護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第十四條 村莊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包括:
行政村總體規劃:規劃文本和說明書、現狀分析圖、規劃總平面圖、道路交通及綜合管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
自然村建設規劃:建設規劃說明書、現狀分析圖、建設規劃總平面圖、公共設施規劃圖、住房建筑方案圖和投資估算表。第十五條 村莊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經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由鄉(鎮)人民 *** 報縣(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市)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村莊規劃檔案,實行規范化管理。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村莊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三章 村莊建設管理第十七條 村莊建設管理應當符合規劃,堅持村民意愿、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村莊規劃協管員負責協助做好村莊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十八條 村莊建設用地應當充分利用閑置宅基地、空閑地、荒坡地,不得占用耕地。第十九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的國有劃撥土地、國有出讓土地上進行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鄉村公共設施等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國有劃撥土地上進行建設的,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關于云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和云南省城市規劃局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