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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覽:
- 1、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 2、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
- 3、貴州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2013)
- 4、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 5、規劃資質種類
- 6、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海南省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若干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高起點、高標準、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規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海南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規劃必須集中統一管理的規定,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不得隨意下放和肢解規劃審批權,確保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明確規劃管理責任人,并逐步實行城市規劃重大失誤的行政責任追究制。
市、縣、自治縣人民 *** 的市長、縣長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之一責任人,分管規劃的副市長、副縣長和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第四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國土綜合利用規劃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城市用地規模,并與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確定近期建設規劃和中遠期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提前占用中遠期發展規劃用地,確因經濟發展需要占用時,應當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核批準后,市、縣、自治縣人民 *** 應當及時組織編制近期建設所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核批準,并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設市的城市和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省級開發區、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中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由省人民 *** 確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 *** 確定的重要規劃控制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的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并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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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由專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核批準。第九條 近期建設所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條 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禁止規劃設計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在本省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外省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在市、縣、自治縣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到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登記,并接受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設計管理。尚未建立規劃設計管理制度的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制定規劃設計管理制度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要求。
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申請批準時,應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否則有關部門不予受理。第十二條 市、縣、自治縣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辦理土地出讓、 *** 申請時,必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附有市、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明用地界限(每個轉角都應當有控制坐標)的紅線圖。紅線圖所用的地形圖比例為1/500、1/1000或1/2000。
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監察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日常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進行重點跟蹤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
(二)黨政機關、學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區域。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的下列施工階段完工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建設工程:在基礎完工、首層封頂、標準層封頂、頂層封頂等階段;
(二)個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等階段。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劃檢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規劃檢驗,并出具規劃檢驗結果證明文件:
(一)對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的基礎實施情況;
(二)建設項目標準層封頂后對該層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個人建房頂層封頂后對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
(三)竣工核實前檢驗,對建設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建筑造型、基礎設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設情況。
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結果是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重要依據,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提交的必備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貴州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2013)
貴州省人民 *** 令
(第139號)
《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已經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 *** 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敏爾
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和《 *** 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黔黨辦發〔2012〕19號)的有關要求,省人民 *** 組織有關部門對省直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清理。經審核,省人民 *** 決定公布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357項。
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做好行政許可項目的公示工作,將本單位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名稱、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審、是否收費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投訴舉報渠道和方式等在辦公場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關配套制度,嚴格依法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省 *** 令第128號)同時廢止。
附件: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357項)
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357項)
序號項目名稱法律依據實施機關備注1實施高等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終止和變更以及省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合并和停辦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貴州省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省人民 *** 2對在省人民 *** 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省人民 *** 3權限范圍內改變省人民 *** 批準用地的土地建設用途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4權限范圍內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按照權限審批開發未確定土地使有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省人民 *** 6使用土地10公頃以上的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省人民 *** 7權限內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人民 *** 8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許可《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1號)省人民 *** 9為生產需要使用低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林木種苗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貴州省林木種苗管理條例》省人民 *** 10確需圍墾河道的審批《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省人民 *** 11權限內企業不使用 *** 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170號)省發展改革委按照《關于調整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權限的通知》(黔發改投資〔2010〕2589號)和《關于擴大縣(市、特區)經濟管理權限的實施方案》(黔發改地區〔2012〕1216號)執行12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外商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0〕914號)省發展改革委13權限內企業向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省發展改革委14權限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省發展改革委15向農民集資項目的設置和范圍審批《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92號)《貴州省實施〈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辦法》(省 *** 令第3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委 16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省教育廳 17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省教育廳 18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省教育廳 19權限內設立民辦學校(含設立以捐贈者姓名或者名稱作為校名的民辦學校)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省教育廳20權限內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含港澳臺與內地合作辦學機構)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1權限內企業不使用 *** 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及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 *** 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黔委廳字〔2010〕3號)《省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規劃資質種類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一、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擴展資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
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
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第43條決定,廢止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百度百科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第二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第三章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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