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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規定(河北省城鄉建設規劃條例)

2024-05-12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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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河北省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規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河北省城鄉建設規劃條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參考法律法規

之一章 總則

河北省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規定(河北省城鄉建設規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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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條 根據《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邯鄲市城市規劃區是指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邯鄲市區是指主城區、峰峰城區。主城區是指東至京深高速公路以東3000米、南至馬頭鎮區、西至南水北調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黃粱夢鎮區所圍合的范圍。

第四條 邯鄲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工作并對城市規劃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峰峰礦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受邯鄲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礦區的城市規劃管理權。

邯鄲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邯鄲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本縣未納入邯鄲市主城區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權。

磁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邯鄲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本縣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規劃管理權,主管本縣未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其余各縣(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專業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要求。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以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與現狀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為依據。有關部門應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規劃設計資質,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質。

第八條 城市設計應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做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藝術水平。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重要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應向廣大市民公 示。

第十條 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邯鄲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各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會同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邯鄲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制鎮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的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各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重要的詳細規劃,須經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經過批準的各類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在實施中確需進行調整或變更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人員必須具有建設單位出具的《法人委托書》。沒有《法人委托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城市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應突出對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和調控作用。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應按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具體核定。

第十六條 加強對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礎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確保河流、鐵路、民航等重點項目用地。

城市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建設用地,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須調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工業用地,按城市規劃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區現有工業企業,應按照城市規劃逐步調整,有計劃地退出城市中心區。

第十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成街成片地進行。嚴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區舊城改造區的具體范圍由市 *** 確定。峰峰礦區和各縣(市)舊城改造區的范圍,由所在地各區、縣(市) *** 確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綠地、地震監測設施、永久性測量標志、高壓供電走廊、郵電通信線路、文化體育場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用地以及其他國家禁止占用的土地或者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初步設計階段,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建設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包括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與規模等內容;

2、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3、其他與項目有關的圖紙、資料。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建項目進行選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質和規模,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出讓、 *** 和拍賣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出讓、 *** 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必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2、經批準的建設工程投資計劃;

3、現狀地形圖(1:500);

4、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設計方案;

5、其他與項目有關文件、圖紙。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關文件、圖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在地形圖上標示建設用地范圍和按城市規劃要求代征用地范圍,標示有關規劃控制線,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單位、用地性質、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必須經規劃、土地部門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抄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新征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一)有閑地可利用的;

(二)通過改造可滿足用地要求的;

(三)國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復建設項目或擴建項目;

(四)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護或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必須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準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或個人應在30日內清場退地,恢復原貌。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使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臨時用地不得買賣、交換、出租、 *** 、抵押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 城市建筑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筑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建設臨時性建設工程,應申請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提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現狀地形圖(1:500);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用地范圍及現狀基礎條件,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單位按要求報送設計方案,其中大型公建、臨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標志須報送兩套以上方案;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總平面布置、容積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觀要求、建筑物體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內容;

邯鄲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紀念性建筑和各縣(市)標志性建筑、標志性雕塑需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邯鄲市人民 *** 審定;

(四)建設單位按審定方案報送擬建工程施工圖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臨時建筑、低層建筑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三十二條 沿道路兩側的建筑工程必須按照規定建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道路兩側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規定退讓道路紅線(按建筑物、構筑物主體最凸出部位計起)。

(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數)的不得小于4米。

(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含本數)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

交叉路口周圍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讓距離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建筑物室外標高不得擅自抬高。臨街建筑室內外高差,公共建筑不超過0.6米,住宅不超過0.45米,退讓道路紅線不計臺階,否則應適當多退道路紅線。

第三十四條 沿道路兩側的建筑工程必須按規劃要求進行沿街綠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條 公共建筑、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六條 多層建筑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按附表一規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離;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的,除須滿足附表一規定外,須同時滿足第三十九條(一)至(五)款之規定;

(三)舊城改造區內北側為一至二層居民住宅的,南側新建建筑退讓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樓高的一倍;

(四)南側為一至二層居民住宅的,北側新建建筑退讓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退讓距離。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各項規定:

(一)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機場、氣象臺、電視臺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容積率

1、舊城改造區:多層≤1.7 中高層≤2.0 高層≤3.5

2、新區開發區:多層≤1.4;中高層≤1.8 高層≤3.0

建設項目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以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獎勵。

(二) 建筑密度

1、 舊城改造區 多層≤30% 高層≤25%。

2、 新開發區 多層≤28% 高層≤20%。

(三)綠地率

舊城改造區≥25% 新開發區≥30%

(四)人均公共綠地

舊城改造區≥0.5平方米 新開發區≥1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住宅的日照間距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層住宅之間樓的日照間距按附表二規定的要求控制;

(二)三層(含三層)以下住宅樓日照間距按有關技術規范確定;

(三)七層以上住宅樓的日照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建筑的陰影分析情況和國家有關規范確定;

(四)住宅底層為其他用房時的日照間距可適當折減;

(五)各類建筑物與北面的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之間的日照間距按上述幾款規定再增加10%。

第四十條 當多層住宅與各類多層建筑物之間平行布置時,綜合考慮通風、采光、避免視線干擾等因素,其間距不得小于14米。

第四十一條 下列情況建筑物的日照間距均以主體墻計算,不符合下列情況的,以突出部分計算:

(一)住宅樓的陽臺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度的1/2,且出挑寬度不大于1.5米;

(二) 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長度之和不大于建筑總長度的1/3且連續長度不大于24米;

(三)建筑物的錯接距離不大于4米。

第四十二條 多層住宅建筑總長度應控制在75米以內。 多層以上住宅樓提倡建設公共停車場或半地下儲藏室。

第四十三條 臨街布置的住宅樓,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道路。臨城市道路住宅樓的陽臺,應統一封閉,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主城區內嚴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設低層住宅或別墅式住宅。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不得建設實體圍墻?,F有實體圍墻應逐步改造。

第四十六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期限為兩年,使用完畢后自行無償拆除,騰清場地,因故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無條件拆除,并且不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各類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書報欄等設施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 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管線工程是指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工業專用管線及其所屬構筑物和道路工程等。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管線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管線工程規劃申請書、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市政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

(三)建設單位報審施工圖紙(圖紙比例尺要求:隱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于1:2000,坐標高程系統應符合城市統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后,核發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條 各種管線應嚴格按城市規劃確定的走向、位置、標高、斷面要求進行建設。需作變更時,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一條 新建道路應按規劃統籌建設各種地下管線,合理安排用戶甩線。新建橋涵應按規劃同時建設管線穿越設施。

第五十二條 主要地下管線應按道路西側或北側布置給水、煤氣、電力管線,東側或南側布置排水、熱力、電訊管線。道路寬度在45米以上各類管線應雙側布置。同類管線應同溝敷設或同桿架設,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設。

第五十三條 臨街建筑配置管線不宜沿街布置,確需臨道路一側布置的,應退出道路紅線。

第五十四條 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和新建住宅小區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的明線、明管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五十五條 雨水、污水要嚴格實行分流排水體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進行改造。按規劃要求需要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要達標排放。

第五十六條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尚未實行集中供熱區域,嚴格控制新建燃煤鍋爐。

第五十七條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綠地與管線施工發生矛盾時,應服從施工需要。建設單位負責賠償恢復所需費用。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放線通知單。放線后,憑放線通知單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開工。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或管線工程施工至復土前,建設單位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或者復土。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并附以下圖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2、經批準的總平面圖、施工圖及設計變更圖件等;

3、核準的驗線、復驗單;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進行規劃驗收:

(一)擅自變更建筑設計(包括變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性質等);

(二)未按規劃要求拆除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設施的;

(三)未按規劃要求完成綠化、硬化、停車等配套工程的。

第六十二條 規劃監察人員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監察人員在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時有權查閱、復制與城市規劃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圖紙,拍攝、錄制有關證據,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有權通知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接受詢問,并依法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其土地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退回。

第六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招投標、開工、質檢等各種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筑,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

第六十六條 下列情況屬違法用地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占用土地的;

(二)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面積的;

(三)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期使用臨時占地的;

(四)越權審批和其他違法審批使用土地的。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況屬違法建設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開工建設的;

(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違法審批進行建設的;

(四)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復驗建設的;

(五)工程竣工后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驗收的;

(六)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期使用臨時建筑的;

(七)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各類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書報欄等設施的;

(八)擅自鑿井取水的;

(九)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六十八條 對下列違法建設工程,應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一)非法占用城市廣場、城市綠地、河道、文化體育用地、泄洪區、高壓供電走廊、永久性測量標志和壓占各類地下管線及其維護地帶的;

(二)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和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景觀的;

(三)妨礙城市交通、通訊、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四)嚴重污染城市環境,影響城市生態的;

(五)危及自身或相鄰建筑安全的、嚴重影響相鄰日照等居住環境的;

(六)嚴重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

(七)其它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補辦有關手續,并處以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復驗進行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為非經營性質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為經營性質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驗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其工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十三條 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接到縣級以上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 *** 。

第七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或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休養區、文物風景旅游區,依照本細則進行規劃和管理。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辦理規劃乙級資質需要配備哪些人員?

你具體可以查閱《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規劃資質種類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一、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擴展資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經2000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35次部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4號發布。

該《規定》分總則、資質等級與標準、資質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6條。

2012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第43條決定,廢止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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