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具備地圖編制和出版資質,以及具備地圖編制和出版資質的企業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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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維護國家的 *** 、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和出版。第三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保密法律、法規。
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地圖編制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地圖出版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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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地圖和海圖的編制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編制專題地圖,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第六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有關鄰國簽訂的邊界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其附圖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同有關鄰國簽訂邊界條約的界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制;
(二)中國歷史疆界,1840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期間的,按照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繪制;1840年以前的,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三)世界各國國界,按照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繪制;世界各國間的歷史疆界,依據有關歷史資料,按照實際歷史疆界繪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中國歷史疆界標準樣圖、世界各國間邊界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第七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務院已經劃定界線的,或者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已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文件或者協議確定的界線畫法繪制;
(二)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雖未就界線劃分簽訂協議,但是雙方地圖上界線繪制一致,并且無爭議的,按照雙方地圖上繪制一致的界線畫法繪制;
(三)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界線劃分有爭議,并且雙方地圖上界線繪制不一致的,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
(二)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四)地圖的比例尺符合國家規定。第三章 地圖出版管理第十條 普通地圖應當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設立專門地圖出版社或者調整已設立的專門地圖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征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 中央級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各種地圖。
地方專門地圖出版社,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各種地圖。第十二條 中央級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專題地圖。
地方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第十三條 專業出版社從事旅游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核地圖出版申請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求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意見。
浙江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規范地圖市場,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印刷、出版、引進、展示、登載地圖,或者生產、銷售繪有國界線、省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產品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以及地圖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第四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地圖、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出版、印刷、廣告和地圖產品的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的出版、印刷、廣告和地圖產品的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普通地圖是指綜合反映地表物體、自然現象、社會現象一般特征,內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點、行政區劃、交通線和各種界線等要素的地圖;
(二)專題地圖是指表示自然現象或者社會現象中的一種或者幾種要素的地圖;
(三)地圖編制是指編輯和制作地圖的活動;
(四)地圖出版是指地圖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等活動;
(五)地圖展示是指通過圖書報刊等出版物、影視、宣傳品、廣告、產品包裝等展示地圖的活動;
(六)地圖登載是指在互聯網上登載表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
(七)地圖產品是指表示有省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的地球儀及教學用品、文化用品、工藝品、紀念品、玩具等。第二章 地圖編制出版第二章 地圖編制出版第六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測繪資質;出版地圖的出版社,應當具有相應的地圖出版資格。
地圖編制出版資質資格的取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七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利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正確反映地圖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地圖編制技術規范;
(四)符合國家及本省有關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五)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
(六)地圖名稱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飾用語。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可以公開的編制地圖所需的最新資料。第八條 從事地圖資料收集或者在地圖上進行修測的人員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九條 公開出版的地圖應當在地圖上注明下列內容:
(一)國界線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畫法的依據;
(二)地圖編制、出版、印刷、發行單位;
(三)書號、版號、出版日期、印數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地圖審核號。
刊登廣告的地圖還必須載明廣告經營許可證號。第十條 展示、登載的地圖,應當載明制作單位名稱和地圖審核號。通過互聯網出版地圖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第十一條 非公開出版的地圖,不得公開發行、銷售。第十二條 禁止買賣書號出版地圖。
印刷單位承印省外出版社出版的地圖,應當驗證跨省印刷手續;對沒有合法跨省印刷手續的,不得承印。第三章 地圖產品第十三條 生產地圖產品的企業,其管理人員和相關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地圖知識,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地圖知識培訓。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地圖產品生產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經審核批準生產的地圖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地圖產品上載明地圖審核號;地圖產品上無法載明的,每件產品必須在產品說明書上載明或者附具地圖審核批準書。第十五條 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驗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局核發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
進出口的地圖和地圖產品,海關必須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局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樣品通關。
印刷廠要印地圖需要辦什么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之規定,只有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后,才能從事相應的測繪編制活動,地圖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涉及國家版圖、 *** 等重大問題,不具備地圖編制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能從事地圖編制。違反法律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 *** 或者安全,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地圖是不可以隨便印刷的,如果是由廣告公司印刷且地圖的性質是關于樓宇、餐飲的標注的,可以到新聞出版局去申請,并說明發行的性質及范圍等,獲批后可以聯系印刷公司,把手續交予印刷企業就可以了。
江蘇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范地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出版和市場管理。
在文化用品、工藝品、紀念品、玩具和各種傳媒使用自行制作的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完整界線示意地圖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地圖出版、銷售、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管理本部門專題地圖的編制工作。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正確使用公開出版的地圖出版物。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和需要直接進行測繪的專題地圖,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編制地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登記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逾期應當重新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第六條 在地圖上繪制本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國家有關規定繪制。第七條 編制地圖應當采用最新的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對現勢變化的內容及時補充或者更新。地圖的比例尺和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符合地圖使用目的。
***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信息。第八條 從事地圖現勢性資料收集并在地圖上進行修繪的人員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九條 編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全省性地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試制樣圖一式兩份報送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編制、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地區性地圖的,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試制樣圖先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專題地圖涉及專業內容的,應當事先報經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已經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再版時,其地圖內容有變動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送審。第十條 送審地圖時,送審單位應當向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報送或者交驗下列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書;
(二)測繪任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試制樣圖一式兩份(彩色地圖報送彩色打樣圖,單色地圖報送原稿復印件);
(四)送審電子地圖,除報送軟盤或者光盤外,還需報送與軟盤或者光盤內容所表現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紙質地圖;
(五)送審刊登廣告的地圖的,交驗廣告經營許可證副本;
(六)送審涉及專業內容的專題地圖的,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七)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說明。
出版單位送審地圖的,還須按照國家規定出示相應的證明材料。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初審和審核的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并應當分別自收到全部送審材料之日起10日、30日內,將審核決定書面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
審核部門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涉及的示意地圖的審核,實行即送即審的簡易程序。第十二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核同意出版的地圖,應當發給送審單位地圖審圖號;對審核同意的其它載體形式的地圖產品,應當發給《地圖圖形審核批準書》。
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地圖的適當位置載明編制單位、編制者、印刷單位和測繪任務登記號、審圖號、符合國家標準的版權記錄、書號、條碼等。
展示單位應當在展示地圖的適當位置載明制作單位和審圖號。第十三條 地方專業出版社,具備出版地圖的專業技術條件的,按照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可以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
地方專業出版社從事旅游圖、交通圖以及時事宣傳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向省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地圖出版申請,經審核同意,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
省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審核地圖出版申請時,應當征求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云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規范地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的 *** 、安全和利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和數字地圖、多媒體地圖、網上地圖等電子地圖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的編制和出版,適用《條例》和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行、銷售、展示、登載地圖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 *** 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專題地圖中專業內容的審核工作。第四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只編制示意地圖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五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繪制。
在地圖上繪制地、州、市、縣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省人民 *** 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繪制。第六條 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普通地圖應當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地、行政區劃、境界線等要素。
專題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與地圖使用目的相符。
地圖應當注明所使用地圖現勢資料的截止時間。第七條 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
地圖上的地名應當按照縣以上地名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標準地名注記。第八條 在普通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
在專題地圖上可以刊登廣告,但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專題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在專題地圖上發布廣告的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出版以及展示未出版但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地圖和登載地圖)的,在地圖印刷、制作或者展示前,應當按照《條例》和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地圖審核管理的規定,將有關材料和證明文件報送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審核。出版的地圖可以由編制單位送審。
送審材料中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地理底圖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應當附送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證明材料。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的地圖材料,需要轉報或者轉送審核的,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7日內負責轉報或者轉送。第十條 引進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有關機構在本省展示涉及云南省行政區域的地圖,由引進單位比照第九條的規定送審。第十一條 廣告、商標、宣傳畫、電影電視畫面、圖書報刊中的示意地圖,由制作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和試制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即送即審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經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編發相應的審圖號。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兩年內再版,其界線畫法、內容及版面有改動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再次送審;無改動的,可以不再送審,但原送審單位應當在印刷前將樣圖一式兩份送原編發審圖號的部門備案。
審圖號期滿后需要繼續再版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原編發審圖號的部門備案復審,重新編發審圖號。第十三條 地圖印刷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有關證照后,方可從事地圖印刷經營活動。
地圖印刷完成后30日內,送審單位應當將樣本一式三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對違反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在引進的地圖展示前未送審試制樣圖等材料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展示,對有關引進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于具備地圖編制和出版資質和具備地圖編制和出版資質的企業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