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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浙江省地質災害風險管控平臺)

2024-04-30 地質災害資質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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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覽:

浙江省地勘單位改革與發展情況調研報告

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全面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促進地質工作改革和發展,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組織由中礦聯地質勘查協會、部信息中心和經研院等有關人員組成調研組,于2007年6月4日~11日到浙江省進行了調研。重點調研了地勘單位近些年改革與發展的基本情況、基本經驗和成效,地勘隊伍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現將調研情況和體會匯報如下。

一、調研的基本情況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浙江省地質災害風險管控平臺)

為了作好調研,調研組出發前做了精心的準備,制定了詳細的調研計劃和調研提綱,擬定了重點調研的基層單位和內容,設計了調查問卷,與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地勘局及有代表性的基層地勘隊伍,采取了座談會、問卷調查和實地考察等多種方式,進行了調研。調研組深入基層,了解了不同類型地勘隊伍在近些年,特別是《決定》出臺后,改革與發展的基本情況,取得的主要成效,積累的主要經驗,存在的重大問題,傾聽野外一線地質隊伍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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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調研,在了解浙江省地勘隊伍改革與發展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重點深入調研了浙江省地勘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和浙江省第十一地質大隊。通過調研,了解了地勘單位改革與發展的基本思路,加強地質工作的主要措施。總體來看,《決定》頒布后,地勘單位進一步明確了地質工作的任務和方向,使大家統一了認識,增強了信心,振奮了精神。地質工作正在走出低谷,地質工作作為資源基礎、環境基礎和工程基礎服務于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多功能作用正在凸現,呈現出蒸蒸日上的景象,工作環境不斷改善,生活待遇不斷提高,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不斷提升。但地勘隊伍還存在許多亟須解決的問題,如住房緊缺、人才短缺、技術裝備陳舊等。

二、浙江地勘單位改革與發展的主要經驗

浙江省地勘單位積極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緊緊抓住機遇,不斷深化改革,目標明確、思路清晰、積極穩妥、推進有序,其基本特點:一是積極爭取地方 *** 的支持,明確了地勘單位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性質,比較好地解決了地勘職工的社會統籌(進入地方養老統籌)問題,保持地勘費年均以8%的增速,為地勘單位進一步深化改革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和寬松條件;二是屬地化地勘單位實行了有機整合、和諧發展,除了少數仍未屬地化的地勘隊伍外,屬地化的地勘隊伍進行了有機整合(約占地勘隊伍總人數的80%),歸屬地勘局統一管理,有利于地勘隊伍的統籌協調;三是堅持以需求為導向,因地制宜求發展,充分發揮地質工作作為資源基礎、環境基礎和工程基礎的多功能作用,融入地方經濟,壯大地質產業,拓展服務領域;四是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堅持發展是硬道理,堅持事企分開、穩步推進,有利于加強地質工作,有利于調動地勘隊伍的積極性,有利于促進地勘經濟的發展,把改革、發展與穩定有機結合起來,積極穩妥地進行改革。

(一) *** 規范管理、營造市場氛圍,推動地勘單位改革與發展

浙江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注重規范管理,為地勘市場的發展創造氛圍和機會,為地勘單位進一步改革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在實際管理中,從規范礦產開發、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管理職能出發,積極培育和拓展商業性地勘市場,形成了礦產勘查、礦產資源規劃、儲量審核和動態監測、礦產開發利用方案制定、礦山環境治理、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等內容在內的地質勘查市場。

特別是2000年以來,全省先后完成了省、市、縣三級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研究制定并出臺了《浙江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核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地質勘查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積極推動和拓展地質工作的服務領域。初步統計,近幾年全省與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相關的礦產開發、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調查等商業性地質調查項目每年在500個以上,其中2006年各類商業性地質調查項目合同金額達3億元以上。通過不斷拓展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服務領域,一方面滿足地礦行政規范管理的需要,另一面也為地勘單位贏得了市場,推動了地勘單位的改革與發展。

(二)堅持事企分離,不斷深化改革

浙江省堅持按政事、事企分離的總體目標和方向,按廳管政務、局管事務的總體思路履行各自職能。省 *** 明確省地勘局為省國土資源廳歸口管理的正廳級事業單位,原地礦部地勘局、核工業地質局、有色地勘局等屬地化后成立地勘局,統一管理,局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地質隊伍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地勘單位職工的社會統籌已經完成,隊伍比較穩定。根據國家體制改革的精神和省 *** 的要求,正在不斷深化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地勘局為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局;地質隊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并按編制定編;地質隊下屬企業實施事企分離。

在改革中,實行事企徹底分開運作:地勘單位內部一部分從事公益性地勘工作、管理工作和基地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的明確為地勘(事業)單位,而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性的二級法人單位(或非法人單位)明確為企業。具體做法是:

一是在產權關系上實現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明確地勘單位為投資主體,企業為經營主體和利潤中心。地勘單位作為出資人擁有相應資產所有權,企業作為經營主體擁有法人財產權。地勘單位按出資額享受相應權益,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二是有效地對地勘費進行管理,地勘費主要用于發展,由地勘單位控制并通過投資增強發展后勁,通過地勘費的有效運作來提高資產的質量和數量。三是徹底改革人事干部管理制度。地勘單位領導班子與企業領導班子分開。企業優先吸收地勘單位職工就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聘用關系。地勘單位提高地質勘查工作水平所需的高級地質專業人才和提高投資管理水平所需的相關人才由地勘單位引進,按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簽訂聘用合同。四是確定地勘單位的考核制度。事企分開運作之后,地勘局對地勘單位班子的考核內容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地勘費的使用、職工隊伍的穩定為主,加上班子自身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地勘單位對企業只考核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領導班子政績,并按投資者享受相應權益。針對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特點,重點加強內部機制的改革和完善,特別是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自1984年以來就對職工實行合同制管理,解決能進能出的問題;1999年對新進大學生實施聘用制管理,合同三年一簽,解決能進能退問題。

(三)融入地方經濟,拓展地質市場

浙江作為東部發達省份,地質工作的重點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何發揮地質優勢,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盡快融入地方經濟,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在這方面,浙江省與江蘇省有著相似之處。浙江地勘隊伍在注重地質勘查工作的新趨勢、新發展上,利用各種地質勘查的新技術、新 *** ,服務于浙江地方經濟的發展,拓展地質市場。

一是大力發展地質勘查業,為國家和浙江經濟發展提供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保證。地勘隊伍充分借助自身的優勢和特長,對近50年來形成的地質資料進行合理開發利用,服從并服務于區域經濟建設大局。首先,不斷提高浙江省各項地質工作程度,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必要的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保證;其次,積極承擔省、市、縣 *** 交給的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任務,為當地 *** 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戰略決策提供基礎性、高層次的服務。

二是協助 *** 開展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工作。隨著高速公路、隧道施工工程的增多,人為誘發地質災害事故急劇增加。地質災害已被列為浙江省四大災害之一,引起各級 *** 的高度重視。浙江省 *** 每年都編制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各地 *** 也相應加大了對防治地質災害的投入,許多地方還開展了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編制工作。地勘隊伍多年來一直為地方 *** 治理地質災害提供技術支撐。

三是積極拓寬地質工作服務領域。通過科技創新,引進新理論、新 *** ,向環境地質、災害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等領域探索,不斷拓寬地質工作服務范圍。如農業地質方面,通過測定農業土壤化學元素、糧食作物的生長環境、名特優農產品地質環境等方面研究,為提高農作物產量,改良玉環柚、黃巖蜜橘、臨安山核桃、西湖牌龍井茶等名特優農產品的品質,擴大種植面積找到了科學依據。近年來,浙江省委、省 *** 提出要大力發展效益農業,為農業地質工作開辟了廣闊的前景。

四是發揮工程勘察技術優勢,為重大工程建設和城市化發展服務。充分利用工程勘察技術力量強的優勢,在鐵路、高速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核電站等國家和省的重點工程建設中,發揮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為各項基本建設和城市化建設提供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服務,為各項建設施工項目提供技術參數和各項質量檢測服務。

(四)貫徹決定精神,明確發展方向,壯大地勘產業

在國務院出臺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后,浙江省召開全省地質工作會議,出臺《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地質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提出了全省加強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及主要任務,及時部署有關工作。有關地勘單位進一步明確發展方向,確定未來發展戰略。如地勘局提出全力加強地質勘查工作,一是要加強找礦,二是要加強地質環境工作。

浙江第十一大隊在《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出臺后,對全隊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十一五”的整體發展思路:一是進一步加強地質勘查,爭取在資源開發方面有所突破;二是鞏固發展工程勘察業,加強技術創新、創建品牌、強化產業延伸;三是適度發展有市場需求、有較好效益且有一定基礎的其他產業。領導班子非常重視壯大地質勘查業,積極引進人才,自籌經費加強勘查,實施“走出去”戰略,參與中西部地區及境外礦產勘查,加強技術更新,積極與加拿大等合作開展深部找礦工作。

(五)重視機制完善,建立現代管理制度

在地勘隊伍改革與地勘經濟發展中,堅持向管理要效益、穩定職工隊伍已成為地勘單位的共識。在管理中,主要是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責任制管理、資產管理、分配管理、安全管理、基層管理等。浙江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狠抓質量管理,提高了市場競爭力;浙江省地勘局第十一大隊以產權制度的改革為突破口,促進企業化管理制度的建立。

浙江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自1999年通過質量體系認證以來,質量保證制度趨于完善,運作日趨規范,質量管理形成了明確目標→工作策劃→實施→檢查→分析改造的一套工作流程。

浙江省地勘局第十一大隊以產權制度改革為切入點,以改革促發展,形成了具有較強市場競爭能力、更有利于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共擔風險的事企制度。十一隊產權制度改革的幾種模式:一是對隊屬所有二級單位,逐步構建起大隊與所屬單位以資本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并通過承包經營責任制明確大隊與所屬單位責、權、利關系;二是大隊對投資新設立的企業,基本采用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公司制形式,吸收的投資主體以社會法人投資者為主;三是對大隊原有二級全資企業進行改制。經省廳(省局)批準,完成了對浙南地質工程公司的股份制改造;2002年下半年,又完成了對溫州工程勘察院的改制;四是在改制過程中,對碩普公司、浙南公司、勘察院進行了經營者持股試點,較好地解決了企業長遠利益與經營者短期利益的關系問題;五是完成了溫州地質發展有限公司的改制,為今后地勘事業單位改革奠定了基礎。現更名為浙江華坤地質發展有限公司,其中職工持股會占58.6%,十一隊占41.4%;初步形成了集團性發展的框架,為今后走集團化發展之路創造了條件,也為地勘事業單位改革和事企分離后地勘單位企業化奠定了基礎。

三、地勘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

浙江省地勘單位在改革過程中,思路比較清楚、目標明確,對于養老統籌等重大問題解決得比較好。當然,有些歷史遺留問題尚需進一步解決。

(一)住房條件艱苦,貨幣化補貼難到位

從浙江地勘隊伍整體來講,在職職工與離退休職工基本對半,離退休人員眾多,歷史欠賬較多、發展負擔沉重,在所有歷史遺留問題中,住房是最為重大和突出的問題,住房條件普遍較差,貨幣化住房補貼缺口巨大。

(二)基礎設施陳舊,更新困難重重

基建投資列入省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問題。由于地質工作的特殊性和歷史原因,我省地勘單位的基地建設、職工住房等問題十分突出,急需維修改造和搬遷,省 *** 對此問題十分關注,下一步將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研工作。

(三)地勘隊伍市場競爭力不強

地質隊伍基礎差、底子薄,在發達地區的市場競爭力不強,例如浙江地勘局人均凈資產5萬元,不足全省人均的一半,與其他大型國有企業的差距更大。

(四)不同性質地勘隊伍的發展不平衡

從浙江省內地勘隊伍發展情況來看,屬地化的地勘隊伍發展環境比較好,并入地勘局的隊伍,包括原核工業部、有色局等地質隊伍,養老統籌等問題基本解決。而尚未屬地化的冶金、煤田、建材等發展環境有待完善,未屬地化的地勘隊伍困難更大。

四、體會與建議

浙江省作為比較發達的省份,地勘單位改革和發展的步伐也較快,省 *** 已經確定地勘局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性質,明確了定位和定編方案。其改革與發展需要在國務院的宏觀指導下,按照省委省 *** 的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

(一)加強地勘單位深化改革的宏觀指導

從調研看,大家共同意見是按照國務院文件的要求,堅持分類指導,促進地勘單位發展,調動地勘職工的積極性。各地方改革進程有所差別,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國務院文件的宣傳和地勘單位改革與發展的研討,統一認識,堅定信念,堅持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堅持地勘單位企業化的大方向,各省(區)應因地制宜推進改革。

(二)穩步推進地勘單位改革進程

調研中大家普遍認為,自1999年地勘隊伍屬地化以來,特別是《決定》出臺后,地勘單位抓住機遇,以改革促發展,以穩定求發展,整體效果不錯。但是鑒于地勘隊伍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包袱沉重,在目前情況下,大部分地勘單位沒有地勘事業費難以存活,僅靠地勘事業費難以活好,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以科學、務實的態度進行改革,以和諧、持續發展作為目標。根據中央、國務院的精神堅持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的方向,穩步推進地勘單位企事分開的改革進程,在改革與發展中不斷提高地勘單位的競爭力。對于地勘單位的改革,大家建議要充分發揮省(區)人民 *** 的作用,因地制宜。

(三)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市場

礦業權是地勘隊伍發揮作用的基本生產要素,規范礦業權是加強地質工作的基本保障。隨著《決定》貫徹的深入進行,地勘單位面臨著盡快融入地方經濟發展的大好機遇,地勘單位只有提高自身競爭能力,才能更好地進入市場,走向企業化管理的路子。地勘單位除了要發揮自身優勢,發揮在地質勘查的人才、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外,資本的積累也至關重要,其中獲得礦業權是一個主要途徑。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資源“瓶頸”日益顯現,人們對資源的占有欲也日益強烈,在礦業權的申請和獲取過程中,地勘單位與地方 *** 的認識有著很大的差別,在礦業權的申請、登記過程中存在矛盾,需要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市場,營造科學、平等、和諧氛圍,促進礦業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四)切實加強地勘行業管理

《決定》明確提出做好地勘行業管理,要求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真履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從調研來看,各地區、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同時也存在許多共性問題,需要切實加強地勘行業管理和指導,一是做好對地勘行業的宏觀指導,統一思想和認識,例如組織召開全國地勘局局長會議;二是加強地勘單位改革與發展的經驗交流,互相促進、相互借鑒、共同發展;三是統一標準和規范,如現行的地質勘查價格體系主要是針對國土資源大調查指定的,難以滿足地質勘查市場發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完善和制定適應市場化要求的地質勘查定額標準體系。

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全國地質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一、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情況

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由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11個市級監測站和15個縣級監測站組成。從業人員108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82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3人,高級工程師24人,工程師33人,助理工程師22人),其他人員26人。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隸屬于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內設辦公室、綜合研究室、地下水動態監測室、地質災害監測室。市、縣監測站隸屬于各市、縣國土資源局(見表)。

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及隊伍現狀表

續表

1986年2月,原地質礦產部批準成立浙江省環境地質總站,下設寧波、嘉興、溫州、金華、椒江環境地質站,1992年更名為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1998年前由浙江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代管,1998年至今作為獨立事業單位,原隸屬浙江省地礦廳,現為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直屬全額預算撥款的純公益性事業單位。2001年起各市及有關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分局)相繼設立地質環境監測站,原省站直屬分站一并劃歸當地國土資源局管理。

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規劃、計劃;起草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要求與技術要求,擬定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對策及建議;承擔或組織實施地下水環境、地面沉降、重點突發性地質災害、土壤環境、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跡等地質環境要素的監測、調查研究和評價;負責省內各地質環境監測站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負責全省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全省地質環境監測數據的接收匯總、分析和處理,提交各類監測成果、數據和建議,為 *** 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各市級監測站的職責是:根據《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規劃》和本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需要,組織實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承擔或組織地下水環境、地面沉降、突發性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跡等地質環境要素的監測、調查和評價工作。負責突發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承擔地質環境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負責監測設施的建設、管理、保護和維修,負責地質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的接收匯總、分析和處理,及時提交監測數據,為 *** 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監測網點建設情況

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部門目前開展的監測主要業務為地下水環境、地面沉降調查與監測,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監測與評價,地質遺跡、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等。

(一)地下水監測點建設

浙江省地下水動態監測工作始于20世紀50年代,系統監測始于1974年,經過近30多年的建設,基本建成了以城市為中心、沿海平原和金衢盆地為重點的地下水動態監測 *** ,基本控制了杭嘉湖、寧奉、溫黃、溫瑞等沿海平原及金衢盆地東部地區,監測網控制面積9665km2。監測地下水類型主要為沿海平原孔隙承壓水,部分城市的河谷孔隙潛水、紅層孔隙裂隙水、巖溶水及基巖裂隙水。目前有各類監測點488個,其中國家級監測點36個,省級監測點95個,地區級監測點357個;按監測內容分,水位監測點246個,水量監測點310個,水質監測點101個,水溫監測點15個。由于城市建設、停產封井、年久淤堵及人為損壞等原因,雖經多方努力保護,但省內各監測區的監測點及設施破壞仍很嚴重,全省有破損或淤堵監測井38口。其中,國家級10口,省級20口,地區級8口。地下水水位監測使用萬用表改制的水位儀。紅層孔隙裂隙水、巖溶水、河谷孔隙潛水及部分承壓水的國家級點為5日觀,其余多數為旬觀,部分為半月觀或月觀、季觀。地下水水質監測每年1次,一般在5~10月開采高峰季節集中采樣、測試。地下水水溫監測使用水銀溫度計,一般每月1次。開采量監測,在城市內一般每月1次,外圍按季或年底統計。2007年首次進行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建設,目前已安裝自動監測儀20臺。

(二)地面沉降監測網點建設

浙江省地面沉降主要位于杭嘉湖、寧奉、溫黃、溫瑞等沿海平原。杭嘉湖、寧奉平原地面沉降監測始于20世紀70~80年代,溫黃、溫瑞平原分別于2002年、2003年開始進行地面沉降水準測量。杭嘉湖平原以水準監測為主、GPS區域監測為輔,寧波、溫黃、溫瑞平原以水準監測為主。監測控制面積近5900km2。全省共有地面沉降GPS一級點31座、GPS二級點112座,GPS固定站1座,水準點432座,水準監測路線長度超過1000km,地面沉降分層監測標和基巖標各2組,地面沉降自動化監測站1座。近年來除維持每年1次常規水準監測外,實時自動監測、GPS監測等取得初步進展。

(三)突發性地質災害監測網點建設

突發性地質災害監測有群測群防監測和專業監測。現有群測群防監測點4018個。其中,滑坡點2662個、崩塌點796個、泥石流點426個、地面塌陷點134個。監測 *** 以宏觀跡象巡查和地表位移測量為主。監測頻率一般汛期為5日觀,非汛期不定期巡查,大、暴雨期為日觀甚至時觀。

專業監測正處于試運行階段,目前在溫州、金華、衢州、寧波等市布置了24個滑坡監測點,安裝了地表位移自動監測儀和自動雨量儀,儀器可實時發送監測數據信息,部分儀器受自然條件和人為因素影響不穩定。擬再建16個滑坡監測點,安裝地表位移自動監測儀和自動雨量儀;正在紹興市新昌縣回山鎮下山村建設1處省級滑坡監測示范站,擬進行滑坡綜合監測,包括地表、地下位移監測、地下水動力監測、全站儀自動監測、激光測距、GPS監測等,并建立監測站房一座。

三、監測裝(設)備配備現狀

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裝(設)備主要有監測車4輛,地面沉降分層監測標和基巖標各2組,地面沉降自動化監測站1座,GPS固定站1座,滑坡位移監測儀27臺,地下水自動監測儀20臺,雙頻GPS-3臺套,手持GPS 15套,以及信息 *** 及GIS軟件、圖形工作站及大型輸入輸出設備等。

地下水自動監測儀(LEVEL,SIEMENS)

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軟件界面

寧波地面沉降分層標

嘉興地面沉降分層標及自動化監測站

嘉興GPS固定站及NetRS GPS接收機

四、信息化建設情況

(一)突發性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建設

浙江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由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省氣象臺、省氣象信息中心、省國土資源廳信息中心共同承擔,由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實施,從2003年開始至今已經穩定運行6年。通過與氣象、水利部門的專線數據交換,采用基于人工神經 *** 的預報預警軟件模型,建立了一套由信息傳輸、突發性地質災害預警預報軟件、手機短信平臺、WebGIS預警結果發布系統,以及相關的會商與成果發布審批等組成的省級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系統,保證了每年汛期突發性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的有序開展。

(二)地質災害防治專題網站建設

2006年開始,通過在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建立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專題的形式,實現全省突發性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成果及相關信息的發布,為社會公眾提供了突發性地質災害可能發生區域及發生概率信息,提高了公眾預防地質災害的針對性,加大了群測群防工作的深度和廣度。同時為宣傳地質環境保護政策法規、樹立省國土資源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形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題網

(三)地質災害數據庫等信息系統建設

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建立了浙江省突發性地質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小流域泥石流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和地下水動態、地面沉降監測數據庫、1:20萬水文地質圖空間數據庫、1:50萬水工環地質圖環境空間數據庫、礦山地質環境數據庫等。初步實現全省突發性地質災害點、地質災害易發區、小流域泥石流地質災害及隱患點信息查詢和航片、衛片及DEM數據的管理及平面、三維展示。

五、主要監測成果和服務

幾十年的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監測工作,積累了長期系列資料,編制了各年度地質環境監測報告和以“五年”為階段的地質環境監測綜合報告。依據監測資料每年編制杭嘉湖平原等主要區域和杭州市、寧波市、嘉興市地下水水情通報和預報,2001年開始每年編制浙江省地質環境公報,向社會發布。

2004年5月建立了由國土資源部、中國地質調查局具體指導與協調的長江三角洲地區地面沉降監測區域協作聯席會議制度,簽署了《長江三角洲地面沉降監測信息通報與發布協議》,每年發布《長江三角洲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監測信息通報》。

在區域水文地質和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2001年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與省水利廳聯合編制了《浙江省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與開發利用規劃》,2001年和2008年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分別與南京大學、北京大學合作開展了長江三角洲地區和杭嘉湖平原地下水與地面沉降模型建設,提出了地下水開采和地面沉降控制目標,制訂了年度地下水開采計劃并監督實施,地下水超采的局面得到明顯控制,地面沉降的速率也呈趨緩狀態。

2003年開展了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系統研制,2004年起汛期正式在省電視臺氣象節目預報地質災害信息,對提高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更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截至2008年,全省共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197次,其中3級86次、4級107次、5級4次,手機短信23160條。通過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系統與群防體系的緊密結合,成功避讓了170起滑坡和泥石流災害,使2373人避免了傷亡。

六、法制建設

1.《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 *** 令第104號,1998年8月15日。

2.浙江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04〕48號),2004年6月8日。

3.浙江省人民 *** 《關于加強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6〕30號),2006年5月25日。

4.浙江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加強杭嘉湖地區地下水管理的通知》(浙政辦發〔2002〕58號),2002年11月7日;浙江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關于劃定杭嘉湖地區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及明確控制目標意見的通知》,2004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關于劃定甬臺溫地區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意見的通知》(浙政辦函〔2005〕3號),2005年3月2日。

5.《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已進入省人大一類立法計劃,《條例》(草案)已送省 *** 法制辦。

6.《浙江省地質環境保護規劃2006-2010》、《浙江省地質災害規劃2006-2010》、《浙江省地質環境監測規劃2006-2020》、《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規劃2007-2010》均已發布并實施。

2019年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全文)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治理和避讓搬遷。

本條例所稱的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等級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責任制,加強防治專業隊伍建設,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等經費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人民 *** 和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人民防空、氣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義務,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和學生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救助知識的教育,培養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照專項規劃編制程序和要求、隱患點分類處置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公眾查詢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評估規范要求,并滿足下列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要求:

(一)地面沉降易發區內六層以下(含六層)的住宅建筑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物和基坑開挖深度小于四米(含四米)的建設工程;

(二)其他類型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三層以下(含三層)的住宅建筑物。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提供服務。

第三章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定期排查工作。

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四條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的組織工作。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要求,明確責任人員,落實監測人員和相關工作措施。

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的,應當及時處理和報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地質災害監測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部門,通過報紙、廣播、電視、 *** 等媒體或者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報。

地質災害險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預(警)報發布部門應當及時撤銷地質災害預(警)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警)報。

第十七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 *** 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其邊界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轉移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地質災害險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 *** 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新建工程建設或者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擴建工程建設,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可以不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九條新建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租賃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前委托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地質災害防治措施作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委托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改建或者擴建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委托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市、縣人民 *** 應當對農村村民住宅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費用予以補助。

第二十條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資質等級和技術規范開展評估業務,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定期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基坑降排水、地下空間開挖、大面積堆載等工程施工作業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工程性地面沉降以及其他地質災害的發生。

省人民 *** 規定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 ***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非法開采地下水的行為,封堵或者拆除非法開采地下水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

第四章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 *** 以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級和鄉(鎮)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制作防災避險明白卡,并發放到有關單位和個人。防災避險明白卡應當載明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位置、類型、范圍和受威脅對象,以及預警信號、人員撤離和轉移路線、避災安置場所、應急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搶險救災需要,儲備搶險救災物資和裝備,確定避災安置場所,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 *** 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 *** 。

當地人民 *** 或者縣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 *** 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時,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相應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做好地質災害預(警)報、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必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公安、民政、衛生、食品藥品、氣象、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當地人民 *** 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上級人民 *** 的要求,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

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防災避險明白卡的指示,主動轉移到安全地帶。

第三十條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在搶險救災區域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征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房屋、土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房屋、土地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地質災害發生原因,評估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情況,提出地質災害治理和災后重建等對策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上一級人民 *** 。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二條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地質災害分級治理的規定組織治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人組織治理并承擔治理所需經費;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 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的建設,可以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直接制定應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第三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符合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的條件,并取得相應資質。

第三十六條 *** 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指定有關單位管理和維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人組織竣工驗收,并負責管理和維護;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六章地質災害避讓搬遷

第三十七條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縣人民 *** 應當對該地質災害威脅區域內的學校、村(居)民等組織實施避讓搬遷。鼓勵村(居)民自行避讓搬遷。

第三十八條對村(居)民組織實施避讓搬遷的,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搬遷安置方案,明確搬遷范圍、安置地點、搬遷安置補助標準等事項。

編制搬遷安置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的意見。搬遷安置方案應當在搬遷前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對其實施情況的監督。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搬遷安置方案的具體落實工作。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搬遷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遷安置用地應當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要求,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充分利用荒地。

第四十條市、縣人民 *** 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事先與其組織避讓搬遷的村(居)民簽訂搬遷安置協議,就搬遷安置補助金額、安置用房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處置、解決爭議的 *** 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四十一條 *** 組織避讓搬遷和村(居)民自行避讓搬遷的,省、市、縣人民 *** 應當在搬遷安置費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民 *** 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欠發達地區搬遷安置費用的支持力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截留、挪用、移用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的;

(二)未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或者拒絕提供查詢服務的;

(三)未及時劃定、公告地質災害危險區,并設置警示標志的;

(四)接到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報告后,未立即派人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違法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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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關于2007年度審批的浙江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乙、丙級資質(之一批)的公告 關于2007年度審批的浙江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乙、丙級資質(之一批)的公告〔2008〕3號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下列單位(見附表)公示期滿無異議,批準其相應資質,授予資質證書。特此公告 附表:批準的浙江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之一批)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批準的浙江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之一批) 序號 單位名稱 資質類型 資質等級 1 杭州萬通地礦技術有限公司 評估 丙級 2 浙江山川礦權 *** 交易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評估 丙級 3 杭州萬通地礦技術有限公司 勘查 丙級 4 浙江地勘礦業技術有限公司 設計 乙級 5 浙江省地質礦產研究所 設計 乙級 6 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 設計 乙級 7 杭州萬通地礦技術有限公司 設計 丙級 8 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施工 丙級 9 淳安千島湖子龍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 丙級 10 杭州千島湖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施工 丙級 11 杭州千島湖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 丙級 12 浙江地勘礦業技術有限公司 監理 乙級 13 杭州萬通地礦技術有限公司 監理 丙級 參考: ;lei_id=43

浙江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和減輕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治理工程(以下簡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遵循安全之一、質量至上、管理規范、及時高效的原則,實行 *** 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從業單位負責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保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所需的人員、裝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對于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治理,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當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確定采取應急排險、應急治理或者常規治理工程等治理方式。 地質災害常規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其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市場中介機構和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在工程建設期間對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第八條 鼓勵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信息化建設,提高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實施提供便利,不得無理阻撓、妨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第二章 從業單位責任第十條 縣(市、區)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建相關單位或者協調確定受益單位作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對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縣(市、區)人民 ***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指定有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 跨縣(市、區)以上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共同上 一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協調組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員;督促參與建設的從業單位履行各自職責。

(二)組織編制工程造價文件,并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 和控制。

(三)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程序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包,或者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依法簽訂合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程標準和安全生產要求。

(四)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機制,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或者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整 改。

(五)組織開展工程勘查、設計的評審和工程驗收,并對評審和驗收結果負責;評審和驗收結果應當報送工程所在地縣(市、 區)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備案。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浙江省地質災害風險管控平臺、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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