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 *** 地災資質,以及地災丙級資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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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勘查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經過勘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過,企業要想承接這樣的項目,就需要有 地災資質 中的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不過,說是這么說,一個資質,想要辦理下來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業的實力不夠,比如說人員不足,設備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對,那都可能無法將地質災害勘查資質成功辦理下來,接下來,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地質災害勘查資質的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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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辦理地質災害治理乙級資質需要什么條件?
一、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資質分為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乙、丙級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級資質。甲級資質的審批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乙、丙級資質的審批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二、申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報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8.技術設備清單。
三、申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資質申請表;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勘查、設計、施工),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監理);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勘查、設計、施工);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勘查、設計、施工),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監理)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勘查、設計、施工),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監理);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四、每年受理資質申請具體時間見省國土資源廳公告。
地災行業企業轉型需要發展什么資質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名;
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
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
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10%。
第十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500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減少受災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自然作用和人為誘發造成地質環境惡化及生態環境破壞,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避讓和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地質災害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并負責組織地質災害事件糾紛的調處。
地(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牧、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并協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鼓勵全社會參與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地質災害預防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是主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廠礦、重大水利電力工程、主要江河流域、名勝古跡、自治區和地(市)確定的經濟開發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第十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 *** 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和險情巡檢結果劃定,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由縣級人民 *** 設立明顯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渣、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從事其它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進行檢查。第十四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具體預防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評估結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經認定同意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監測設施,建立監測 *** 。
開展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所取得的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須報送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的預報,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地質災害預報工作的需要,無償提供相關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第三章 地質災害治理第十九條 當地人民 *** 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地質災害發生的報告后,應當指派人員迅速趕赴現場調查,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緊急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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