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天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天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單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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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質災害,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類工程活動引發的地下松散巖層固結壓縮并導致一定區域范圍內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質現象。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面沉降監測、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簡稱控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規劃、區域聯動、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控沉工作的領導,將控沉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 *** 建立的控沉工作領導機構通過定期召開會議,通報地面沉降控制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控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地面沉降的防控責任。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擔市控沉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負責市內六區的控沉工作。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沉工作。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規劃、國土房管、財政、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八條 市人民 *** 設立控沉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規劃確定的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建設及維護;
(二)地面沉降監測、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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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區縣控沉措施補助。
控沉專項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區縣人民 *** 應當將控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對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縣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預防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要求和技術標準,組織編制市控沉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后納入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控沉規劃,結合區域地面沉降的實際情況,在地面沉降區內劃定地面沉降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十二條 財政出資修建的地面沉降監測設施應當按照市控沉規劃的要求修建;非財政出資修建的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優先考慮市控沉規劃的要求。
地面沉降監測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第十三條 在地面沉降區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地面沉降監測,并采取必要的預防和保護措施,保證工程安全:
(一)高速鐵路、地下軌道交通、輕軌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氣、輸油等大型干線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四)高度超過80米的超高層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點控制區內易引發地面沉降災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災害影響明顯的其他重要建設項目。第十四條 濱海新區人民 *** 應當在填海造陸區域建設相應的地面沉降監測設施,加強地面沉降監測,做好控沉工作。第十五條 地面沉降監測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地面沉降監測設施的工程技術資料;
(二)填海造陸區域地面沉降監測數據和相關信息;
(三)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地面沉降監測設施的,工程項目建設和運行期間的地面沉降監測數據和相關信息。第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面沉降監測數據和相關信息的統一管理,定期向各有關部門、區縣人民 *** 通報。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地面沉降監測數據和相關信息。第十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涉及地面沉降區區域范圍的,應當對地面沉降區區域范圍進行地面沉降災害危險性評估。
規劃主管部門在地面沉降區內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考慮控沉要求,嚴格控制容積率。
在地面沉降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地面沉降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地面沉降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后10日內,到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第十九條 從事地面沉降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頒發資格證后,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在從事地面沉降災害危險性評估時,應當對地面沉降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負責,評估報告應當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虛假數據。
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影響,造成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變形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地質礦產局是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組織協調本市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全市重要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
(三)負責地質環境和勘查評價和監測管理;
(四)劃定全市重要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預報;
(五)負責重要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六)負責全市地質災害工程勘查、設計、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本市各單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執行情況。
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含區、縣人民 *** 確定的負責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下同)是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劃定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編制防治規劃;
(二)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三)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跨區、縣范圍地質災害的治理工作;
(四)負責本區域內的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工作。
林業、地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七條 市和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 *** 批準公布。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設立明顯標志。第九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從事生產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采取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查。第十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建立監測 ***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協助做好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設施。第十一條 林業、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內發布。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散布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三章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的勘查評價第十三條 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首先進行地質環境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和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四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重點工程和大型基建、城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征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后方可按建設程序報批。
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全國地質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一、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情況
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主要承擔單位是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從事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從業人員有70人,其中高級職稱者16人,中級職稱者15人,初級職稱者及其他人員39人,人員結構基本合理,技術力量較強(見表)。
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及隊伍現狀表
從左至右:黨委副書記丁雍、總工程師王家兵、黨委書記崔小東、站長趙增敏、副站長應耀明、副站長李宏
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始于20世紀60年代,當時設立有河北省水文隊天津監測站。1974年1月~1980年10月,在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地質處下設地質觀測站。1980年11月,在天津市地質局下設天津市地質調查研究隊(所),隊(所)下設地質觀測站(動態監測室)。1993年1月成立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隸屬于天津市地質礦產局領導。1998年地質礦產部門屬地方 *** 管理以后,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與天津市地質調查研究院(所)合署辦公,為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以及國家和天津市基礎性、公益性地質環境監測、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調查與綜合研究工作。為 *** 部門制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地質環境信息等公益 *** 。業務上接受天津市國土房屋管理局和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的指導。
二、監測網點建設情況
目前,天津市主要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測、山區突發性地質災害監測、平原區地面沉降監測、土壤地質環境質量監測和地熱動態監測等工作。
地下水環境監測覆蓋面積11000km2,占天津市國土總面積的90%以上,主要開展地下水水位和水質動態監測。重點監測地區為天津市中心城區和天津濱海新區。重點監測層位為地下水主要開采層(潛水至埋深600多米深層承壓水以及巖溶裂隙水)。全市布設地下水位長期監測點500個(國家級20個,省級480個),安裝地下水位自動監測儀17臺(自動監測,無線傳輸),其余點均為人工監測。水位監測頻率:人工監測點每月3~6次,水位自動監測儀每天1次。地下水水質監測點150個(國家級l0個,省級140個),監測頻率每年1次。天津市地下水環境監測 *** 經過優化調整,總體布局合理,能夠基本控制天津市平原區地下水動態變化規律,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保障天津市供水安全。
地面沉降監測網覆蓋面積8000km2,已經建成包括GPS監測、水準聯測、分層標監測等多層次、全方位的監測 *** 。截至2008年年底,管理分層標12組,基巖標2座,分層標監測系統積累了20余年的監測資料。天津地面沉降水準監測始于1973年,1985年基本建成地面沉降水準監測網,截至2007年年底,平原區共有水準監測點1689個,每年聯測一次。天津市地面沉降GPS基準站網由12座GPS基準站和33個GPS監測墩組成,形成了覆蓋全市的地面沉降高精度GPS網,每年開展一次監測和數據解算。
地下水自動監測儀器
臨港工業區地面沉降監測站
地面沉降監測基巖標
地面沉降GPS監測基準站
山區突發性地質災害防治包括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 和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專業監測。截至2008年年底,天津市建立突發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點63處,專業監測點4處(滑坡2處,崩塌2處)。每年汛期組織專業隊伍開展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巡查工作,與氣象部門合作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并建立了地質災害遠程會商系統。
在土壤地球化學調查的基礎上,開展了重點地區(中心城區周邊和濱海新區)土壤地質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共設立監測點22個,重點監測土壤中污染物、營養成分和易溶鹽的動態變化規律,為天津市土地合理利用規劃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供科學依據。
在地熱動態監測方面,截至2008年年底,共有地熱動態監測井318眼,監測頻率每月1次,監測內容包括壓力、水位、溫度和流量;水質監測井101眼,監測頻率每年1次。
三、監測裝(設)備配備現狀
天津市用于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的主要裝(設)備包括:車輛5部(轎車2部、面包車2部、吉普車1部),地下水自動監測儀17臺,地面沉降自動監測系統2組,地質災害監測設備12套(TC2003型全站儀2套,水準儀2套,GPS接收機2套,手持GPS 6套),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遠程可視會商系統1套。數據傳輸處理設備包括服務器、大型路由器、 *** 服務器等。
以上設備均在使用期內,能夠正常運轉使用。所有野外固定監測儀器都已安裝就位,并可正常使用,監測數據通過 *** 傳輸到基地服務器上。
地面沉降分層標自動化監測設施
四、信息化建設情況
(一)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和遠程會商系統建設
為滿足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需求,2006年天津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專門建立了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會商室,安裝了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可視化會商系統,使預報預警工作更加方便快捷。
(二)地質環境信息網建設
天津市地質環境信息網自2006年1月6日開通,一直安全運行,一些重要地質環境信息和地質災害預報信息均通過網站發布,擴大了受眾面,提高了發布質量。
(三)地質環境數據庫建設
天津市已經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數據庫、地面沉降分層標監測數據庫等信息系統,數據庫較完善,數據管理情況正常。
對于地下水自動監測儀和地面沉降分層標自動監測的數據,在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建立有數據接收系統,實現數據自動監測,無線傳輸。
五、主要監測成果和服務
天津市自20世紀60年代開展地質環境監測工作以來,在地下水和地面沉降方面積累了大量的長時間序列的數據資料,為相關地質項目的開展奠定了基礎。2004年以來通過天津衛視發布4次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通過編制、發布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地質環境公報、地下水情預報(通報)等地質環境監測成果,為 *** 部門制訂國土資源的管理規劃提供了決策依據,為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六、法制建設
《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經天津市人民 *** 批準,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 *** 令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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