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地災防治資質單位監管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地災治理施工資質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 1、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 3、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 4、浙江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5、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 6、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并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準、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 *** ,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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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產部曾于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于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并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御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于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巖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于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準、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準、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準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準;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準;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準;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準;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 *** 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后,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于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后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準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于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癥下藥,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于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權限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丙3級資質單位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12朋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②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浙江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和減輕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治理工程(以下簡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遵循安全之一、質量至上、管理規范、及時高效的原則,實行 *** 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從業單位負責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保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所需的人員、裝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對于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治理,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當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確定采取應急排險、應急治理或者常規治理工程等治理方式。 地質災害常規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其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市場中介機構和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在工程建設期間對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第八條 鼓勵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信息化建設,提高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實施提供便利,不得無理阻撓、妨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第二章 從業單位責任第十條 縣(市、區)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建相關單位或者協調確定受益單位作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對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縣(市、區)人民 ***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指定有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 跨縣(市、區)以上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共同上 一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協調組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員;督促參與建設的從業單位履行各自職責。
(二)組織編制工程造價文件,并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 和控制。
(三)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程序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包,或者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依法簽訂合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程標準和安全生產要求。
(四)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機制,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或者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整 改。
(五)組織開展工程勘查、設計的評審和工程驗收,并對評審和驗收結果負責;評審和驗收結果應當報送工程所在地縣(市、 區)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法律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加強對防治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是指已取得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工程項目委托單位指派,對防治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將為專業性單位、專業類別可以是一種或幾種,在證書中予以明確。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具備的人員素質和結構、專業技能和設備、管理水平和監理業績,以及資金數量等。
監理單位的資格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乙兩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和業務范圍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三、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第七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中型(含)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八條 監理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不得擅自越級承接監理業務。第三章 監理的資格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設立監理單位或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交監理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和工作簡歷;
三、擬擔任監理工作的技術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等;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主要工作業績;
六、主要設備、儀器注冊資金和資產負債表;
七、業務范圍。第十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經審查無誤后發給單位的和個人的《監理申請批準書》。取得批準書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監理市場活動。
監理單位應當在所在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并接受財務監督。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年內暫不核定資格等級。二年期滿后向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格等級。申請核定資格等級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準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監理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監理的工程質量、業績等有關證明文件。
監理單位的定級申請材料,必須經監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均為廳局級,下同)審核并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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