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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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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地震局令第8號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保證工作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和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相關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工作,應當由地震安全性評價持證單位承擔。
第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是指從業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人員、技術、設備等條件。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第五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全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丙級資質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作為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技術負責人。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設一級、二級,分為地震、地震地質和工程地震三個專業。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的管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執業資格證書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二級執業資格證書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
(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報告的能力;
(五)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地震動參數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熟悉本專業的技術和知識,掌握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發展趨勢,并能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
(三)具有承擔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能力,并能獨立編寫評價報告;
(四)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并能結合實際工作熟練運用。
第十五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熟悉本專業的技術和知識,能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解決工程技術問題;
(三)具有參加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能力,并能獨立編寫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并能在實際工作中運用。
第十六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應當參加發證機關組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所有制性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主要技術人員情況;
(五)主要設備;
(六)單位資歷。
申請甲、乙級資質證書,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審核。審核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并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核實意見。
國務院部委的直屬機構申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申請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工作資歷和主要業績;
(三)所在單位的審核意見;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資質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后,應當委托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對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進行業務審查。
第二十條 資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頒發證書,并通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領取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樣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持證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展申請,經審查后重新確認資質等級,核發證書。逾期不辦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應當在30日內到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向資質審批部門申報。
第二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實行定期審查制度,每2年審查一次。審查時間由資質審批部門決定,提前30日告知持證單位。
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據審查結論,對資質單位分別予以確認、限期整改、降級或終止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持證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人員狀況;
(二)固定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及持執業資格證書狀況;
(三)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手段和數據質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持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根據違法情節,處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一)弄虛作假領取資質證書的;
(二)轉借資質證書的;
(三)機構、人員發生變化與資質等級不符又不及時申報的;
(四)無故不參加定期審查或者上報的材料不真實的。
第二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持證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審查頒發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管理辦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管理辦法》(震發防[1998]004號)同時廢止。
注:本辦法公布日期為2002年2月27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地災評估資質管理辦法和地災資質要求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