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單位,以及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單位是什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 1、2022年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報條件
- 2、地質災害屬于什么單位管轄呢
- 3、地質災害防治歸哪個部門管
- 4、縣級以上人民 *** 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責任是什么?
- 5、地質災害強制排危的實施主體是誰?
- 6、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修正)
2022年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報條件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 甲、乙 兩個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類別包括 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自然資源部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乙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同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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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
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更低數量要求的10%;
(三)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等設備;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桿錨索鉆機、鑿巖機等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人員和業績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
和業績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50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 25 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10 人;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 20 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
2.業績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 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60 萬元;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于 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1000 萬元;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 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30 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 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10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 人;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 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5 人。
【申請材料】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職稱證書、學歷證書、申報前連續3個月由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文件,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單位設備的所有權材料或者租賃合同;
(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質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申報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申報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申報業績的信息應當與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公示的有關業績信息相一致。
地質災害屬于什么單位管轄呢
屬于防汛抗旱指揮部管轄。
如果是特大災害,會有省里甚至中央特設機構。
地質災害防治歸哪個部門管
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主管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法律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 *** 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責任是什么?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相關部門應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的宣傳教育、現狀調查、防治規劃編制、險情動態監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擬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擬訂工作。
在發生地質災害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協助本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盡快查明有關情況,提出應急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民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災民安置、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藥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部門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通訊保障和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的運送工作。
相關鏈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以建立健全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應急體系為核心,強化全社會地質災害防范意識和能力,科學規劃,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全面提高我國地質災害防治水平。
地質災害強制排危的實施主體是誰?
各級地方人民 *** 承擔地質災害隱患排危除險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地質災害分級管理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縣級地方人民 *** 要建立地質災害排危除險組織領導機構,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指導監督各部門履行工作職責;加強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據當地地質災害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大力推廣各地地質災害隱患排危除險好經驗、好做法,將基層地質災害監測責任和防災責任切實落實到位。
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18修正)
之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地質遺跡的保護和利用、地質災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設等影響地質環境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地質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 ***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第四條 地質環境保護堅持積極保護、合理開發、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地質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地質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地質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八條 縣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完善地質環境監測 *** 。第九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資料和監測結果報所在地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開采地下水、地熱水、礦泉水,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水位、水量、水溫、水質進行長期監測,并將監測資料和監測結果報告所在地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地質環境監測設施和標志。第十二條 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地質災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地質環境保護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同時進行。第十三條 因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的責任單位,由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的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市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第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列入有關人民 *** 財政預算。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出現重大緊急地質災害險情的,可以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應急治理工程施工,險情得到控制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應當對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巖、危坡進行回填、封閉,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的措施。第十七條 礦山地質環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上一年度礦山地質環境狀況。礦山地質環境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采方式;
(二)井上、井下工程圖;
(三)尾礦、固體廢棄物、廢水的年產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綜合利用量及其處理情況、累計積存量;
(四)占用、破壞土地面積及其累計治理恢復土地面積;
(五)礦山地質災害存在隱患及其預防、發生和治理情況;
(六)地下水水位情況;
(七)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標準,制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采礦權由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報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公示、公告審查結果。采礦權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煤礦和非煤大中型礦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公示、公告審查結果;其他礦山的相關方案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公示、公告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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